浙江省施工扬尘排放量抽样测算方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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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施工扬尘排放量抽样测算方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推进扬尘综合治理,防控施工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规范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法。一、本方法所称施工扬尘,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进行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拆除工程、绿化工程、水利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水运工程等施工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对大气造成污染的总悬浮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和细颗粒物等一般性粉尘的总称。二、本省行政区域内产生的施工扬尘,不能按照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

2、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排放量的,适用本方法。三、施工扬尘按一般性粉尘计算征收环境保护税,由施工单位向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工程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向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四、施工扬尘排放量按以下方法进行计算:每月施工扬尘排放量(千克)=施工面积(平方米)扬尘产生系数(千克/平方米)(1削减比例)。其中:(一)施工面积按工程类型分别确定。1房屋建筑工程(涵盖地基、结构、装修、给排水、供暖、通风、电气、绿化、道路等所有施工阶段):施工面积是指整个工程项目的用地面积,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动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设计

3、方案图等相关资料载明的面积为准。2 .市政基础设施、水利、公路、铁路、水运工程:施工面积为建设道路(线性工程)红线宽度乘以施工长度,其他为三倍开挖宽度乘以施工长度。工程项目采用分段施工的,根据各分段施工分别计算。市政基础设施、水利、公路、铁路、水运工程中配套建筑物及附属构筑物的施工面积参照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面积确定。3 .拆除工程:施工面积是指整个工程项目占地面积,以项目批复文件、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等相关资料载明的面积为准。4 .绿化工程:施工面积是指整个工程项目用地面积,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动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图和相关项目批复文件以及工程施

4、工合同等其他资料确定。(二)施工扬尘产生系数见下表。施工扬尘产生系数表工程类型产生系数(千克/平方米)房屋建筑、绿化、水利、公路、铁路、水运工程0.269市政基础设施工程0.404拆除工程0.538(三)削减比例采用评价制度。建设工程施工工地根据本方法所附施工扬尘污染防控评价表(见附表)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该工程项目该季度所适用削减比例按0%计算;评价结果为合格的,该工程项目该季度所适用削减比例按30%计算;评价结果为优良的,该工程该季度所适用削减比例按50%计算。五、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工程实际开工之日,一般以工程施工合同等相关资料载明的工程施工起始时间为准。六、

5、计算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时,应按月连续计算,不考虑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春节假期)、政策性大型活动等日常临时性停工因素。确因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意外事故、环保整治、经营困难、春节假期等重大原因导致当月实际施工天数不足15天的,当月可减半计算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不足5天的,当月可按零排放计算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但均需留存相关佐证材料以备查。七、同一施工单位存在多个工程项目的,应按工程项目分别核算施工扬尘排放量,并做好台账记录。八、工程项目因扬尘污染防控措施不到位等原因被县级(含)以上监督管理部门处以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的,该季度(以违法行为发生时间为准)该施工单位在工程项目所在县(市、区)范

6、围内的全部工程项目所适用削减比例统一按0%计算。附表施工扬尘污染防控评价表项目名称控制措施控制标准分值扬尘控制管理措施1.施工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治理责任,单独列支扬尘控制专项经费。5分2.制定施工现场扬尘治理工作方案。4分3.建立扬尘治理机构,明确责任部门和人员,建立扬尘管理台账。3分4.重污染天气应按照当地政府或主管部门要求启动扬尘控制应急响应。3分5.对外公示扬尘治理制度。3分6.监理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及劳务分包合同中包含扬尘防治内容,分包及劳务公司有效落实扬尘防治措施,监理单位对工程扬尘防控情况做好监督检查。4分7.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培训教育和技术交底。4分施工场地扬尘控制8.连续、密

7、闭设置施工场地围挡,围挡高度、材质符合要求,清洁美观。8分9.土方、建筑垃圾、水泥及其他粉尘类建筑材料分类集中堆放并覆盖;楼层内建筑垃圾采用封闭容器或管道运输。8分10.施工车辆出入口、场内运输(含消防)通道、生产加工区及材料设备堆场、办公区、生活区路面进行硬化处理。8分11.外脚手架按要求设置密目安全防护网并定期清理。7分12.配备专人保洁,对工地道路、堆场、裸土覆盖区进行清扫和降尘。5分13.裸露的非硬化场地采取覆盖、固化、绿化或喷洒抑尘剂等控制措施。5分14.安装在线扬尘检测和视频监控系统并与主管部门联网。10分作业扬尘控制15.按要求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3分16.按要求对土石方工

8、程、基础工程、主体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拆除工程等分类工程分别采取相应的扬尘控制措施。10分运输扬尘控制17.工地出入口配备车辆冲洗设施,落实冲洗制度,严禁车辆带泥上路。5分18.运送土方、渣土的车辆采取封闭或遮盖措施出场。5分评价总得分评价结果不合格()合格()优良()备注:1根据施工现场实际,不涉及的作业内容视为该项扬尘控制措施已符合要求。2.不合格标准:评价总得分在75分以下,或因扬尘污染防控不到位被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处以一般性行政处罚。合格标准:评价总得分达到75分(含)以上。优良标准:评价总得分达到90分(含)以上,且每个评分类别合计得分不得低于该类别总分的50%。浙江

9、省施工扬尘排放量抽样测算方法(试行)起草说明一、项目背景(一)任务来源根据生态环境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计算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生态环境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对未纳入排污许可管理且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未涉及的物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制定抽样测算方法。2018年,我省发布浙江省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方法(ZJSP15-2018-0002),其中制定了施工扬尘的测算方法,但在实际征收时存在以下两方面问题:一是该方法主要以建筑面积为征收依据,一般由施工单位自行申报当月建筑面积,

10、但每月实际施工建筑面积难以核定,对税务部门核查稽查带来困难;二是相关削减措施已与当前我省施工扬尘防控要求存在差距,需要进一步提高措施标准。为解决现有抽样测算方法存在的问题,根据我省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征收的实际需要,我厅于2023年成立工作组,启动浙江省施工扬尘排放量抽样测算方法(试行)(以下简称测算方法)编制工作,并开展相关基础调研。(二)工作过程测算方法编制启动后,工作组收集了施工扬尘测算有关的资料,并通过认真梳理,初步确定了引用或参考的相关技术规范。现场考察了省内建筑施工实际现状。经生态环境部门、税务部门、住建部门多次研究讨论,并听取、分析相关职能部门及基层管理人员对施工扬尘排放量测算建议

11、,参考扬尘源颗粒物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等相关技术规范,结合江苏省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计算方法北京市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暂行办法等其他省份相关经验,初步确定了测算方法的各项内容,形成征求意见稿。二、总体思路和编制原则(一)总体思路为充分考虑抽样测算方法的准确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测算方法制定的总体思路如下:在施工扬尘产生系数制定方面,参照扬尘源颗粒物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以施工工地的用地面积作为测算依据,并借鉴北京市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暂行办法的施工场地分类和工地扬尘排放调整系数,确定施工扬尘产生系数;在削减比例方面,根据我省施工扬尘防控要求,参考其他省份削减比例范围,科学制定施工扬尘

12、污染防控评价表,根据评价结果确定削减比例。(二)编制原则1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相衔接测算方法的制订以国家及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为依据;符合抽样测算方法编制的相关要求;与国家发布的扬尘源颗粒物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等相关技术规范相衔接;与行业技术政策、污染防治要求相适应。2.强化抽样测算方法的可操作性建设工程施工过程较为复杂,需充分考虑抽样测算方法的可操作性。测算方法以施工工地的用地面积作为扬尘排放量测算的依据,细化施工面积、计算周期、削减比例等因素的认定方法,简化扬尘排放量计算方法,具备较强的可操作性。三、一般规定(一)施工扬尘定义本测算方法所称施工扬尘的定义

13、基本沿用浙江省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方法中关于施工扬尘的定义,仅对施工工地分类作了进一步细化。施工扬尘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进行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拆除工程、绿化工程、水利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水运工程等施工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对大气造成污染的总悬浮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和细颗粒物等一般性粉尘的总称。(二)适用范围目前施工扬尘暂无适用的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采样监测规范、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规定,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施工扬尘适用本测算方法。(三)纳税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二条规定,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

14、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测算方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施工扬尘为施工单位在生产作业中产生排放,因此由施工单位申报与缴纳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四、测算方法产生系数制定(一)施工扬尘产生系数本抽样测算方法中,施工扬尘产生系数根据扬尘源颗粒物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中的排放系数确定。根据该“技术指南”中的公式12:Eci=2.69x10x(1-)式中:1) ECi为整个施工工地PMi的平均排放系数,t/(ri?,月)。2) 为污染控制技术对扬尘的去除效率,%o在不考虑污染控制措施的情况下,经单位换算,施工扬尘的产生系数即为0.269千克/(平方米月)该系数适

15、用于整个施工工地的扬尘排放量。为体现各类建设工程扬尘排放量差异,参照北京市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暂行办法工地扬尘排放调整系数,制定了适用于我省的施工工地扬尘排放调整系数,如表1所示:表1施工工地扬尘排放调整系数工程类型调整系数房屋建筑、绿化、水利、公路、铁路、水运工程1市政基础设施工程1.5拆除工程2以0.269千克/(平方米月)视为调整系数为1的工程类型,即可计算各工程类型的扬尘产生系数,如表2所示:表2施工扬尘产生系数工程类型产生系数(千克/平方米)房屋建筑、绿化、水利、公路、铁路、水运工程0.269市政基础设施工程0.404拆除工程0.538(二)扬尘削减比例根据浙江省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方法及江苏、北京等省份对施工扬尘削减比例的认定,削减比例根据扬尘污染控制水平的不同,总体削减比例范围一般在30%至50%左右。为促进减污降排,施工扬尘削减比例采用评价制度,通过税收减免的经济手段鼓励施工单位推行控制效率更高的扬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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