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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赤政办字(2023)64号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发布赤峰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的通知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现有相关政策规定,我市制定了赤峰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现予发布,并就建立健全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制度提出如下要求。一、建立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发布制度各旗县区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要求,在自治区、赤峰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基础上,综合当地老年人服务需求、老年人能力、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适当增加服务内容,制定本级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增加服务内容,加强事
2、前论证和风险评估,确保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符合本地区人民群众的迫切需要并控制在财政可承受范围内。旗县区级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应于2023年4月30日前发布。二、加强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衔接制定本级基本养老服务清单要注重衔接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3年版)和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老年人优待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内容无缺项、人群全覆盖、标准不攀高、财力有保障、服务可持续。对国家和自治区、市有统一标准的项目,要按照国家、自治区和赤峰市相关要求及实际情况明确本地区标准。三、推动基本养老服务清单落地落实各旗县区要加强对基本养老服务清单落实情况的调研、指导,及时发现清单落实中存在的困难问题。把落实基本养老服务清单与推进养老服务事业、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结合起来,注重总结落实清单的经验做法,及时更新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内容。对落实清单确有困难的,要及时报告相关部门。附件:赤峰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2023年12月16日(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