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工作实施细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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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I晏乏萋工菱工工一菱*1Tr赤政办发2023)57号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赤峰市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赤峰市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2023年10月14日(此件公开发布)赤峰市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的指导意见(试行)(内政办发(2023)2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一、指导思想“标准地”是指在各类开发区完成建设项目相关区域评估基础上,

2、明确建设项目投资、建设、亩均税收、环境等控制性指标履约承诺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推进各类开发区内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及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工作要求,着力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为推动工业经济提质升级和高质量发展提供用地保障。二、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创新、稳中求进。按照边实施、边总结、边推广、边规范的要求稳妥推进“标准地”改革,完善配套政策、提高供给效率,依法依规建立“标准地”出让制度体系。坚持市场配置、节约集约。全面完成区域

3、评估、发布控制性指标要求,明晰土地出让条件,确保“净地”出让,提高土地供应质量,提升土地利用效率,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坚持全程监管、依法追责。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原贝1对“标准地”用地企业项目建设进行全过程监管,探索建立监测核查机制,对未履约情形,依法追究违约责任。三、适用范围全市列入内蒙古自治区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的各类开发区,已完成建设项目相关区域评估范围内的新增工业用地,推行“标准地”出让。四、实施进度2023年,内蒙古赤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实现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并对改革情况进行综合评估。2023年,列入内蒙古自治区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的各类工业开发区实现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

4、让,并达到自治区关于“标准地”在新增工业用地出让中的占比要求。2024年,进一步扩大“标准地”在新增工业用地出让中的占比,力争实现全部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五、实施程序(一)完成区域评估工作。在依法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内,由开发区管委会统一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气候可行性论证、地震安全性评价、文物保护评估、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环境影响评价、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方案论证、洪水影响评价等9项评估评价事项;在区域节能审查试点实施范围内开展节能审查区域评估。入驻项目可直接应用区域评估成果,入驻项目涉及对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等有重大影响的特殊行业,或者法律法规以及自治区有关部门制定的评估评价正负

5、面清单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二)做好“标准她”出让土地储备。各开发区管委会协调属地政府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实施情况、各类开发区产业发展需求和土地供应计划,按照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编制并完善土地储备计划,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征收土地。在保障征地农牧民合法权益且土地权属无争议前提下,可适当提前做好“标准地”出让所需土地储备工作。(三)严格执行“净她”供应相关要求。对拟采用“标准地”出让的工业用地,应当确保土地权属清晰,征收补偿安置落实到位,没有法律、经济纠纷;完成拟出让地块前期平整准备,完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确保供应地块具备开工所需基本条件。文物部门应在土地供

6、应前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四)制定控制性指标体系。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各开发区管委会,根据自治区和市产业政策、产业准入、功能区划、相关区域评估要求等,按照可操作、易监管的原则,统一制定、公布各类开发区工业用地“标准地”控制性指标体系,建立指标动态调整机制,适时修订指标体系。控制性指标体系中的具体控制指标在新建工业项目“3+X”(“3”即: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容积率、亩均税收;“X”即:亩均产值、单位排放标准、能耗强度标杆、安全生产管控、研发投入、就业、技术、人才、品牌等指标)中选取,各类控制性指标须符合现行国家和地方行业标准、产业政策等执行要求。(五)明确控制指标要求。土地出让前,相关

7、开发区管委会牵头组织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工业和信息化等职能部门,根据拟出让地块的产业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提出该地块控制性指标具体要求和相关履约监管主要内容后,向自然资源部门申请“标准地”出让。“标准地”出让时应将区域评估成果和控制性指标以清单形式报自然资源部门,并应用于每宗土地出让方案中,在土地出让公告中一同发布,向竞买者一次性告知。参与竞买用地企业视为同意相关履约要求。(六)确定“标准她”供应方式。先租后让:是指在工业用地供应时,设定一定投入产出等条件,先以租赁方式向使用者供应土地,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经评估考核达到约定的投入产出等条件后,可以申请将租赁土地转

8、为出让土地。以先租后让方式供应工业用地的,承租人在租赁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内可以建造永久建(构)筑物。弹性出让:是指在工业用地供应时,结合本地实际,根据产业生命周期和建设周期,在法定最高有偿使用年期内,合理确定工业用地出让年期。“标准地”供应可采取先租后让、弹性出让方式供应土地。土地出让前,相关开发区管委会应根据产业类型、产业生命周期、开发建设要求、投入产出条件、土地市场供需等内容合理确定“标准地”供应方式和使用年期,向自然资源部门申请“标准地”出让时一并提出,列入土地出让方案中,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以先租后让、弹性出让方式供应工业用地,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国土空间规划,依法采取招标拍卖

9、挂牌方式供应。以先租后让方式供地的,招标拍卖挂牌程序在租赁供应时实施,租赁期限届满时,承租人达到合同约定的条件后,采取协议方式办理出让手续。(七)确定土她供应价格。以弹性出让方式供应土地的,土地出让底价由市、县自然资源部门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调决策机构依据土地估价结果、供地政策和土地市场行情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以先租后让方式供应土地的,在土地挂牌时应分别明确租赁年期和出让年期,租赁年期与出让年期相加不得超过法律规定工业用地出让最高年限。土地租赁底价依据土地估价结果、供地政策和土地市场行情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租赁价款原则上以年租方式收取。土地租赁合同约定当期应缴土地租金应当一次性全部缴

10、清,不得分期缴纳。剩余年期土地租金,按照国有土地租赁实行先缴租金后用地的原则,缴纳时间为每年租期到期前30日前缴纳。租赁到期后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的,应按出让时点重新进行土地评估,协议出让价格依据土地估价结果、供地政策和土地市场行情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租赁转出让用地,不得擅自改变规划条件。工业用地租金收支管理参照工业用地出让金收支管理的规定执行。(八)规范出让程序。相关开发区管委会应根据先行设定的控制指标,拟订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合同文本,明确控制性指标、履约标准、初始运行期、竣工验收、达产复核、监管责任、退出条件和违约责任等。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组织出让时,要将工业用地“标准地”投资

11、建设合同文本等内容纳入“标准地”供应文件,向社会发布“标准地”供应公告。用地企业竞得“标准地”后,应在成交确认书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与开发区管委会签订“标准地”投资建设合同,在成交确认书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凭已签订的“标准地”投资建设合同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附属条款应明确“属标准地用地,项目达产验收合格前不动产权不得整体或分割转让”等内容。鼓励有条件的园区对标准厂房等具备条件的工业用地实行带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供应。(九)加强“标准地”权证管理。企业按照约定缴纳全部土地出让价款和相关税费后,依法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不动产权证

12、书不动产登记簿上应备注“属工业项目标准地性质”,其权属变动须满足“标准地”项目要求。“标准地”转让后,其有偿使用合同、投资建设合同和相关登记文件等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十)落实“标准地”联合验收。“标准地”项目竣工后,开发区管委会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和约定,对容积率、固定资产投资强度等指标及有关事项进行联合验收。对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工业企业,投资建设合同约定有整改期限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未约定整改期限或限期整改后仍不能达到相关约定要求的,严格按相关法律法规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十一)开展“标准她”达产复核。项目投产运营阶段,开发区管委会应当组织相关部门按照工业项目投资建设合同开展达产

13、复核。对达产复核未通过的工业企业,投资建设合同约定有整改期限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未约定整改期限或限期整改后仍不能达到相关约定要求的,严格按相关法律法规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项目达产复核通过前,企业股权不得变更,不动产权不得转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价值不得超过土地出让总价款的额度。项目达产复核一定年限后,开发区管委会应定期牵头组织达产评估认定,持续跟踪项目运行状态,推动资源高效利用。(十二)加强土地使用权续期管理。租赁期满后用地单位申请将租赁土地转为出让土地,或土地出让期满后用地单位申请延续出让的,用地单位应在期限届满前3个月向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开发区管委会应组织相关部门在接受申请后30

14、个工作日内对用地单位执行投资建设合同情况进行综合考核,拟定考核意见。达到投资建设合同约定要求的,用地单位可凭考核合格意见向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办理下一阶段土地使用手续。缴清全部土地价款的,方可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未达到投资建设合同约定要求、合同约定有整改期限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办理续租手续。未约定整改期限或限期整改后仍不能达到相关约定要求的,由土地出让方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对已建建(构)筑物按合同事先约定采取残值补偿、无偿收回、由承租人恢复原状等方式处置。(十三)强化项目信用监管。严格落实国家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建立“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开发区管委会要根据投资建设合同约定,对用

15、地企业的合同履行情况实施动态巡查监管,按合同约定予以奖惩。对不履行用地指标标准、违反合同约定的用地企业,要限期整改并追究其相应违约责任,依法归集共享企业失信记录。对限期整改仍达不到协议约定标准的项目用地,综合运用经济、行政、信用、法律等手段,采取收回、流转、置换、收购储备等方式,依法依规引导企业退出用地,促进优胜劣汰。六、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保障。成立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工作小组,负责统筹推进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工作,建立工作机制、细化工作举措、制定配套措施。各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能职责指导开展区域评估、指标体系、支撑政策等相关工作,确保改革工作取得实效。(二)推动改革协同。各地区要

16、切实加强统筹,强化上下联动、左右协调,将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与容缺预审、多审合一等建设项目审批联动改革。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主动介入,实行联合监管,合力打造环节最简、政策最优、成本最低、服务最好、速度最快的工业用地“标准地”供应机制。(三)加强督查考核。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利、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政务服务、区域经济合作、气象、税务、文物等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规范设定控制性指标,加强项目建设竣工验收、事中事后监管。将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工作推进情况纳入各类工业开发区综合考核评价体系,推动各项工作落细落实。(四)加大宣传力度。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广泛宣传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政策措施,积极推广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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