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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索引号111152127011613339E/202312-00043组配分类政府文件发布机构政府办公室主题导航综合政务信息名称H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伦春自治旗农村猎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文号鄂政字(2023)296号关键词I内容概述各乡镇人民政府、旗各有关部门:为提高全旗农村猎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成效,加强农村猎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维护和管理,我旗结合实际编制鄂伦春自治旗农村猎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已通过鄂伦春自治旗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11次党组会审议,清各乡镇、部门结合各自职责抓好贯彻落实。附件:关于印发鄂伦春自治旗农村猎区生活污水处理设
2、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2023年12月1日附件:鄂伦春自治旗农村猎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局全旗农村猎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成效,加强农村猎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维护和成文日期I2023-12-01发布日期2023-12-0115:25废止日期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伦春自治旗农村猎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旗各有关部门:为提高全旗农村猎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成效,加强农村猎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维护和管理,我旗结合实际编制鄂伦春自治旗农村猎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已通过鄂伦春自治旗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11次党
3、组会审议,请各乡镇、部门结合各自职责抓好贯彻落实。附件:关于印发鄂伦春自治旗农村猎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2023年12月1日附件:鄂伦春自治旗农村猎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全旗农村猎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成效,加强农村猎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污水处理设施正常高效、稳定运行,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指南,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已建成并通过验收合格的农村猎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生活污水,是指农村居民生活活动所产生的污水,主要包括冲厕、洗涤、洗浴和厨房等排水。本办法所称
4、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是指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收集处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备。第四条农村猎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保障污水处理设施正常高效、稳定运行,出水达到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标准要求。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五条旗人民政府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旗域内农村猎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猎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监督指导。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猎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资金筹措和监管工作。农牧、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监督管理相关工作。第六
5、条各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猎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农村猎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确定采用的管理模式等工作。第七条各乡镇主要负责人职责:(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猎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负总责。组织研究决定运行维护管理的各项事务、设施管理人员的人选和工资;(二)定期检查农村牧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状况及设施管理人员的日常工作;(三)监管污水处理设施的维修及维修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四)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水质采样,配合各级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农村猎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检查考核;各乡镇主要负责人为污水处理设施主要负责人员。各
6、乡镇应落实至少1名责任心较强、懂基本维护技术的设施管理人员,具体负责做好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杜绝农村猎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限制或间歇性运行。第八条设施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一)根据操作规程对农村猎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并做好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及时向乡镇负责人报告;(二)如遇农村猎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损坏时,及时维修。设施管理人员不能维修的应及时向乡镇负责人报告并提出维修意见;(三)负责处理设施的安保工作,防止设施被破坏或被盗;(四)负责污水处理设施周围环境卫生和绿化养护管理。第九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采用第三方托管运行维护管理方式,委托有资质的运行维护管理单
7、位对行政区域内的农村猎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行运行维护管理。第三章管理体系第十条生态环境部门应建立农村猎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日常运行维护管理监督工作小组,建立相应制度、明确职责、制定工作计划。农村猎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日常运行维护管理监督工作小组应定期检查各乡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修管理情况,及时监督指导各乡镇开展日常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第十一条各乡镇作为农村猎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直接运行管理单位,在旗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下,做好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第十二条设施管理人员的基本要求:(一)经过农村猎区生活污水处理业务培训;(二)熟悉维护管理工作对象(包括设备、工艺等),熟悉维护方法和维
8、护技术指标;(三)能够认真负责做好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第十三条技术档案、资料和原始记录是进行维护管理的依据,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档案资料管理制度,确定专人保管,确保资料完整。主要包括以下资料:(一)工程设施、施工、竣工资料和验收移交记录等;(二)处理设施的说明书、图纸、维护手册;(三)各种规章制度、技术规范和维护指标、技术文件和有关规定等;(四)原始记录、重大故障报告及处理结果;(五)年度检修测试记录;(六)运行维护记录。第四章运维管理第十四条生态环境部门应每半年组织开展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水质监测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猎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进、出水开展水质检测,对污水处理设施水质处
9、理情况进行评估,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第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当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规模、工艺类型和运行维护要求等,确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模式及运维单位。第十六条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作为运维单位的,应当签订运行维护服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运行维护服务合同应当载明运行维护范围、运行维护期限、巡查检查、清渣清淤、设备检测维修、处理水量、出水水质、进出水水质监测要求以及运行维护费用,违约责任等具体要求和内容。第十七条运维单位应将污水处理设施概况、平面布置图、操作细则以及管网检修、设备操作的安全规程,责任人员、管理人员名单等上墙明示,并规范填写运行记录。第十八条运维单位应定期对农村猎区
10、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巡查,做好例行检查记录和运行记录。主要包括以下维护内容:(一)定期检查污水井、管道和污水收集沟渠,清理淤积物,保持管道和沟渠的过流通畅;(二)每月至少对格栅进行清渣一次,以保持格栅井的正常功能;(三)每半年对调节池清淤一次,防止泥沙淤积造成水泵堵塞;(四)每年对厌氧池清淤一次以防止污泥淤积。厌氧池作业时,应当先打开全部的检查井井盖强制通风,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方可进入,防止发生窒息或中毒事故;(五)按照设备使用说明的要求定期检查维护水泵、鼓风机等机电设备;(六)及时清理污水处理过程产生的污泥并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七)定期检查相关井盖以及各种盖板的完整性、安全性。第十九条运维
11、单位不得擅自停运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因检修等原因需要停运或者部分停运的,应当提前十五个工作日将停运原因、相应应急处理措施等向乡镇人民政府和生态环境部门书面报告。第二十条运维单位管理范围内的设施出现故障的,应在24小时内向乡镇人民政府和生态环境部门报备,并在乡镇人民政府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整修。第二十一条采用属地自行运行维护管理模式的,参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至第二十条规定执行。第五章资金保障第二十二条农村猎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资金来源由旗财政承担。第二十三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和出水水质监测的实际需要,本着勤俭节约、保障运转、杜绝高估冒算的原则,
12、科学测算农村猎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专项资金需求,保障污水处理设施长效运行。农村猎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专项资金含设施管理员工资、电费、维修费等。第二十四条旗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猎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养护经费的审核拨付,监督资金规范使用;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经费的使用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第六章监督考核及责任追究第二十五条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实行考核制,考核采取定期、不定期考核二种方式。定期考核由旗人民政府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每年对各乡镇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情况进行考核。生态环境部门每半年对各乡镇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
13、情况进行考核。可参照设施运行情况、出水口水质达标情况、资金到位情况及台账完整情况来制定考核内容。不定期考核由旗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考核。第二十六条因维护管理不善造成人身伤害事故或者财产损失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承担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因管理不善,造成农村猎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机电设备(包括电动机、水泵、风机等)被盗或者受到破坏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补齐或更换。第二十八条因排放不达标造成环境污染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第二十九条运维单位应在镇内适当位置公示运行维护范围、标准、巡查时间、工作人员及其联系电话、责任人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第七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乡镇可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管理办法。(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