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温克产业园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控制指标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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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索升号I111521280116193789/202312-00005组配分类政府(办)文件发布机构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政府办公室主题导航综合政务信息名称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温克产业园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文号关键词I内容概述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温克产业园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成文日期I2023-12-27发布日期2023-12-2810:46废止日期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温克产业园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旗直各相关部门:为进一步规范鄂温克旗产业园新入园工业项目

2、建设用地管理,营造良好的产业发展环境,根据呼伦贝尔市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结合我旗实际,制定鄂温克产业园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控制指标(试行),请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促进鄂温克旗产业园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和高效利用。附:1.鄂温克旗工业园区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控制指标表2 .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参考样式)3 .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承诺书(参考样式)附件1:鄂温克旗工业园区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控制指标表单位:万元/亩园区名称行业代码行业类别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万元)亩均产值(万元/亩/年)亩均税收(万元/年)容积率(%)单位排放标准鄂温克产业园1

3、3-24A农畜产品加工类2402801.521.0满足鄂温克旗规划环评要求27D生物医药21002150220.7满足鄂温克旗规划环评要求34-40F装备制造702100220.7满足鄂温克旗规划环评要求29、30、41、42、43G其他类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文件执行2601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文件执行满足鄂温克旗规划环评要求附件2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参考样式)协议编号甲方(产业园):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乙方(受让方):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

4、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第二章基本情况第二条本宗地出让合同电子监管号,本协议项下宗地宗地编号:,宗地总面积大写平方米(小写平方米),宗地坐落:,宗地建设项目准入行业:。第三条乙方同意本协议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在年月日之前开工,在年月日之前竣工(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一致)。乙方不能按期开工,应及时通知甲方,并提前30日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延期建设申请,经同意延期建设的,其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但延期建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第四条乙方同意本协议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在年月日之前达产,经自然资源主

5、管部门同意开竣工期限顺延的,达产日期相应顺延。第三章控制性指标要求第五条本协议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应符合下列标准要求:(一)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人民币大写万元/亩(小写元/亩);(二)建筑容积率不低于;(三)项目达产后亩均税收不低于人民币大写万元/亩(小写万元/亩);(四)“X”控制指标不低于(不高于)。第四章甲方权利和义务第六条就甲方义务做如下约定:(一)严格执行“净地”出让规定;(二)协调相关部门,对照本协议第五条各项规定条件对乙方实施的建设项目在约定期限内完成竣工验收、达产复核;(三)协助乙方办理建设、规划、环保、土地等相关手续;其他。第七条竣工验收或达产复核未通过的,甲方有权提请发改部门

6、依照有关规定纳入本级社会信用系统,依法提供查询或予以公示。其他。第五章乙方权利和义务第八条就乙方义务做如下约定:(一)承担并落实工程主体责任,确保工程符合相关规定,严格按照既定计划实施;(二)自觉接受甲方及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对检查提出的整改通知,须及时整改;(三)在达到本协议第五条第(一)、(二)项规定条件前,乙方承诺不向第三方转让、出租受让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四)在达到本协议第五条第(一)、(二)项规定条件前,乙方及其股东承诺不向第三方以通过股权转让、股权质押等形式变相转让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第九条在达到本协议第五条第(一)、(二)项规定条件后,且符合国有建设

7、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情形的,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乙方有权将本协议下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转让、出租或进行项目转让(含股权)。乙方承诺在做出转让、出租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同等条件下,甲方享有优先受让权、承租权。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符合前述要求向第三方转让后,本协议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向第三方出租后,本协议中载明的权利、义务仍由乙方承担。第六章违约责任第十条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履行应尽义务,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应予以一定补偿;因相关政府部门原因导致项目竣工验收、达产复核延期的,企业承诺的时间期限可依申请相应顺延。第十一条本协议项下固定资

8、产投资强度、建筑容积率任一指标不符合本协议约定的,判定竣工验收不达标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最长不超过半年。整改后仍不达标的,竣工验收不予通过。乙方的违约责任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甲方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就同一违约事实重复主张违约金。第十二条本协议项下亩均税收、亩均产值、单位排放标准不符合本协议约定的,判定达产验收不达标的,责令限期整改,如连续2年未达标的,达产验收不予通过并赔偿违约金。(一)本协议宗地亩均税收指标不符合本协议约定的,向甲方缴纳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违约金。(二)本协议宗地亩均产值不符合本协议约定的,向甲方缴纳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违约金。(三)本协议宗地单位

9、能耗产值不符合本协议约定的,向甲方缴纳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违约金。其他。第十三条补充条款第十四条乙方未按本协议第八条第(三)、(四)项和第九条第二、三款规定,转让、抵押、出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导致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目的无法实现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依法向乙方主张相应的损害赔偿等违约责任,包括:。第七章不可抗力第十五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方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第十六条主张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在合

10、理期限内提供证明。第八章争议解决第十七条本协议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纠纷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九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协议双方当事人均保证本协议中所填写的姓名、通讯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等内容的真实有效,一方的信息如有变更,应于变更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否则由此引起的无法及时告知的责任由信息变更方承担。同时,一方按照本协议中填写的通讯地址、通知方式送达的,无论另一方是否收到皆视为有效送达。第十九条本协议的金额、面积等应同时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第二十条乙方及其股东向甲方、相关职能

11、部门出具的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承诺书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二十一条本协议未详尽规定的内容,涉及土地出让相关的事项,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执行。第二十二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正本壹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附件3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承诺书(参考样式)为提高土地利用水平,优化土地资源要素配置,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依照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本企业承诺如下:1 .承担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义务,严格遵守国家、自治区和呼伦贝尔市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2 .严格按照承诺的各项指标标准进行项目开发建设。3 .严格遵守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相关要求,确保约定的目标如期实现。4 .本承诺未尽事宜,以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为准。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的,自愿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且你方有权不予办理、暂缓办理各项许可事宜。由此产生的任何法律责任和违约责任均由本企业自行承担,与你方无关。承诺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承诺时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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