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伦春自治旗推进企业用地不动产登记工作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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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索升号I11152127011613339E/202310-00033组配分类I政府文件发布机构政府办公室主题导航综合政务信息名称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伦春自治旗推进企业用地不动产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文号鄂政字(2023)239号关键词I内容概述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旗直各部、委、办、局和人民团体,驻旗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鄂伦春自治旗企业用地情况,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切实保护企.业财产权益,加快推进企业用地不动产登记工作,依据自然资源部及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此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23年10月9日鄂伦春自治旗推进企业用地不动

2、产登记工作方案为进一步规范鄂伦春自治旗企业用地情况,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切实保护企业财产权益,加快推进企业用地不动产登记工作,依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成文日期I2023-10-09发布日期I2023-10-0915:05废止日期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伦春自治旗推进企业用地不动产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旗直各部、委、办、局和人民团体,驻旗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鄂伦春自治旗企业用地情况,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切实保护企业财产权益,加快推进企业用地不动产登记工作,依据自然资源部及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相关

3、文件要求,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此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23年10月9日鄂伦春自治旗推进企业用地不动产登记工作方案为进一步规范鄂伦春自治旗企业用地情况,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切实保护企业财产权益,加快推进企业用地不动产登记工作,依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1号)及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全区企业用地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指导意见(内自然资字(2023)391号)文件要求,结合鄂伦春自治旗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一、工作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

4、会精神,着力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为企业“办好一件事”为标准,本着尊重历史和“缺什么补什么、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通过优化营商环境,加强部门协作,加快推进旗内企业用地不动产登记工作进度。(二)基本原则坚持属地管理、集中办理原则,旗人民政府承担解决企业用地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主体责任,自然资源、住建、税务、市场监督管理、国有资产、发改、工信、环保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各司其职,全力推进,一站式集中办理。坚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原则。充分考虑历史背景和政策法规逐步完善过程,结合项目开工时出台的相关政策,实事求是,区别对待。坚持尊重现状、不回避矛盾,妥善处理历史问题。坚持先易后难、分类解决原则

5、。建立问题台账,区分难易程度和轻重缓急,研究制定解决措施,分批次、分类别,成熟一个,解决一个。坚持政府及相关部门履责与保护当事人权益相区分原则。对于历史遗留的登记权属材料不全项目,不动产登记机构按照“以函代证”“容缺受理”的原则,将自然资源、住建、税务等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作为权属来源要件,办理不动产登记。(三)组织结构由原鄂伦春自治旗妥善解决国有土地及房屋权属登记历史遗留问题领导小组,统筹负责本项工作的安排部署、组织调度、督促检查,及时解决突出问题,增加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旗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领导为领导小组成员。下设鄂伦春自治旗推进企业用地不动产登记排查工作领导小组,统筹负责企业用地排查工作。(具

6、体组成人员见附件)(四)工作范围推进企业用地不动产登记的工作范围是鄂伦春自治旗境内国有土地上已建成现已投入使用的企业用地。对自治旗全部企业逐一排查,形成问题台账。(五)工作安排1. 2023年10月20日前:各乡镇政府完成问题台账建立并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2. 2023年11月底:领导小组办公室完成问题原因梳理、明确责任部门;3. 2023年12月至2023年6月底:各部门联办审查,出具审查意见,根据审查意见登记发证。4. 2023年底前,实现自治旗国有土地上已建成的企业用地不动产登记发证“应办尽办”。二、工作措施为加快企业用地手续办理,现就推进解决企业用地不动产登记工作提出以下措施:(一)因

7、无建设审批手续及权利凭证的自建企业用地,以及未通过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等影响不动产登记的,能够证明在2015年12月31日前建设,在符合现行城镇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报经旗人民政府同意后,旗自然资源局按现状出具认定或核实意见。不符合城镇总体规划,但不违反强制性内容的,报经旗人民政府同意后,旗自然资源局出具规划核实意见。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由旗自然资源局出具规划审查意见,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不动产调查登记中心依据规划核实意见作为建设工程规划材料,办理不动产登记。2015年12月31日后建设,在符合现行城镇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经行政处罚处理后,补办相关规划

8、及核实手续,办理不动产登记。(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因施工许可等工程技术资料不齐全,未履行竣工验收程序影响不动产登记的,建设单位应组织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消防验收及房屋工程质量安全检测鉴定,根据消防验收及质量检测鉴定结果由旗住建局出具审查意见。旗住建局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自治区住建厅相关文件规定组织消防专项验收或验收备案。对尚未且需要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由旗住建局、旗自然资源局等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出具审查意见或补齐相关手续。审查意见要明确房屋性质、竣工面积、房屋己完工房屋主体结构无安全隐患意见等。涉及消防验收及房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鉴定费用由建设单位自行承担。()因土地供应影响不动

9、产登记的,按照实际情况及项目建设时的政策规定补办供地手续,依据不同时期、不同类型,采取划拨、协议出让等方式办理。企业建成较早无土地出让政策的,依据企业形成时最近可查基准地价计算土地出让金。事业单位转制企业或经批准后不动产用途转移为企业的,应按转移时间根据不同类型补办划拨、协议出让手续,土地出让金按转制或转移时间基准地价计算。对于已经办理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经公告权属清晰无争议的,报经旗人民政府同意,由旗自然资源局直接按现状核发用地划拨决定书或者补办协议出让手续。(四)因原分散登记的房屋、土地信息不一致,项目跨宗地建设影响不动产登记的,分散登记时已经分别登记的房屋和土地用途不一致的不动产,继续分

10、别按照原记载的房屋、土地用途进行登记,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改变已登记的不动产用途;因厂房、商业设施所有权多次转移、土地使用权未同步转移导致房屋,土地权利主体不一致的,经核实权属关系变动清晰且无争议的,可经企业在主流媒体公告15日且无异议后,由厂房、商业设施的现所有权人签订无异议并承担全部法律后果承诺,单方申请办理房地权利主体一致的不动产登记;土地已登记,房屋未登记,且二者用途不一致的,由旗自然资源局出具规划核实意见,按照规划核实意见及住建部门出具相关审查意见办理不动产登记;房屋和土地有合法权属来源文件、跨宗地建设未超出批准用地范围,无调整宗地需求的,可按照所在宗地分别办理不动产登记;有调整宗地需求

11、的,经旗自然资源局进行宗地边界调整或宗地合并、分割后,办理不动产登记。(五)因企业灭失影响不动产登记的,有承继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的,由承继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办理;没有承继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可以由旗人民政府指定机构或组织代为申请办理。工业(仓储)、商业企业灭失的,未办理首次登记的,首次登记与转移登记可一并办理,并在登记簿中对权利主体灭失情况予以记载;已办理首次登记,现权利人可单方申请办理转移登记。三、各部门工作职责各部门要理清行业管理和登记业务的关系,各负其责,对问题分门别类进行全力集中清理,明确内部工作职责,编写出具审查意见。(一)自然资源局职责:对涉及建设工程规划问题,进行认定说明,出具审

12、查意见;对涉及供地手续问题,按现状核发用地划拨决定书或者补办协议出让手续;对房地用途不一致的,出具审查意见;对有调整宗地需求的,进行宗地边界调整或宗地合并、分割。(二)住建局职责:对施工许可等工程技术资料不齐全,未履行竣工验收程序的,牵头出具审查意见或补齐相关手续。(二)税务局职责:对补办协议出让手续的土地收缴土地出让金及契税,通过“容缺受理”方式,收取其他由企业应缴纳税费。(四)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责:提供全旗企业名单,对违法用地企业及拒不办理合法使用土地及房产手续的企业制定措施,进行督促。(五)各乡镇政府职责:对企业用地进行摸排,形成问题台账。应企业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六)不

13、动产调查登记中心职责:对于登记要件材料不全的按照“以函代证”和“容缺受理”的原则,将自然资源、住建等行政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作为土地权属来源及规划验收材料,办理不动产登记。(七)各申请企业职责:对需登记土地自行组织开展不动产权籍调查,提供登记所需要件,并保证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对提交材料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对缺少权属来源证明等要件的,提交办理申请。四、保障措施(一)建立工作机构。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专门工作机构,组织自然资源所、市场监督管理所、综合执法局等部门对企业用地分门别类进行全面排查。(二)严肃工作纪律。各相关部门要结合项目性质等具体情况,依法依规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对不担当、不作为

14、、推诿扯皮的部门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严肃问责;对弄虚作假、欺上瞒下、以权谋私、未按时完成任务等行为,将移交相关部门严厉查处。本工作方案只适用于解决2023年10月1日前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企业用地,各相关部门要数措并举,加强管理。不得再发生其他新增企业违法用地。如经发现,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若遇依据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全区企业用地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指导意见及本工作方案无法解决的问题,由旗自然资源局提出解决建议,报请旗人民政府研究批准。附件:鄂伦春自治旗推进企业用地不动产登记排查工作领导小组附件鄂伦春自治旗推进企业用地不动产登记排查工作领导小组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切实保护企

15、业财产权益,经旗政府研究,决定成立鄂伦春自治旗推进企业用地不动产登记排查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成人员如下:组长:胡秀臣旗政府副旗长副组长:王文峰旗自然资源局局长T雷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成员:管宗连阿里河镇党委副书记、政府镇长孙悦大杨树镇党委副书记、政府镇长安忠军克一河镇党委副书记、政府镇长敖静甘河镇党委副书记、政府镇长林静吉文镇党委副书记、政府镇长昭君乌鲁布铁镇党委副书记、政府镇长李炜炜宜里镇党委副书记、政府镇长王志国诺敏镇党委副书记、政府镇长张爱荣托扎敏乡党委副书记、政府乡长卢维三古里乡党委副书记、政府乡长王春祖大兴安岭农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徐润泽大兴安岭农工商联合公司经营管理科科长陈建阿里河森工公司总会计师金玉鑫大杨树林业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王德利毕拉河林业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许玉成吉文森工公司副总经理马瑞瑜甘河森工公司总会计师徐文珍克一河森工公司副总经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旗自然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王文峰(兼),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文由旗自然资源局代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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