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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的法律问题探析摘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但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规并未对责任认定的标准、原则等做出明确的规定,致使责任认定在实际操作中存在很多的问题和困惑。对此,建议:(一)明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证据性质;(二)建立专门的事故认定机构;(三)扩大交通事故当事人的救济程序;(四)提高道路交通事故民警的素质能力。通过完善法律法规,使交通事故处理工作更加公开、公平、公正。关键词:事故责任认定;因果关系;救济程序一、交通事故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素是构成侵权行为所必需的条件。所有组成元素的存在构成了一般侵权行为,组成元素的缺乏可能导致
2、侵犯一般侵权行为。侵权责任原则决定了具体的组成要素,而不同违法行为所对应的组成要素也各不相同。不同责任原则下的组成要素主要体现在过错。根据过错责任原则,肇事者需要受到批评,在公平原则下,双方都不应有过错,同时法律也没有具体规定适用无罪责任原则。交通事故法律责任的基本构成要素是一般侵权构成要素的一部分。在一般侵权的构成要件中,特别注重对过错与违法性进行区分。但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并没有对过错是否与违法性之间存在联系进行全面的规定。另外道路交通事故中不一定存在过错,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机动车在无过错的情况下,损害他人利益者依旧承担责任的,一般这种交通事故责任被认为是过失。(一)损害在传统民法上,财产损
3、害和非财产损害共同组成了侵权行为损害。1 .财产损害人身和财产损害造成的经济损失统i被称为财产损失。财产损害在交通事故中可以根据侵权的客体分为两类:第一种是指损害财产本身;第二种是指损害人身权利,如健康权、生命权之类的从而导致的财产损失。财产损害也是交通事故中出现最多的一种损害类型。2 .非财产损害无法用金钱来衡量受害人权益所造成的损失。非财产损害在交通事故中主要包括因交通事故导致权利人伤残甚至死亡而产生的精神损害。金钱虽无法弥补精神层面的损害,但却是非财产损害赔偿的重要途径。(二)因果关系因果关系、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是侵权法因果关系的两条脉络。这两条脉络始终贯穿于交通事故的原因和结果的判断和
4、认定过程中,第一,真正的原因与结果的关系;第二,在法律这个方面的原因与结果的关系。道路交通事故是构成民事侵权责任的基础,主要是在道路交通活动中,道路交通安全与交通事故的结果之间存在着客观的联系。然而,在交通事故中,造成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在于道路交通活动中的各参与者的违法行为,其事故发生后的损害结果同样是否会造成因果关系。在司法过程中,一般采用“三段论”的方式对违法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判断。通过对交通事故原因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三种结果:即一因多果、多因一果、多因多果。对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上的责任划分和责任认定的结果,对当事人的权益影响较大。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性质上来看,它是一种
5、民事侵权行为,在某些情况下会与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相抗衡。在司法实践中,交通事故责任分为三种责任类型:为全部责任、主次责任、同等责任。各方根据相应的责任比例只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比例。(三)过错过错是指行为人应受责难的主观状态。虽然过错通常会在行为时看行为人主观状态,但它与行为本身不同。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它对过错的认定通常使用客观的标准进行判断。换言之,依照交通活动中的一些法律或者政策卷基础,对于那些违法性的行为都认为是过错的,因此需要注意道路权益及人们应该履行的义务。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法律问题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进行研究,并对其中发现的问题展开重点分析,发现我国在对交通事故责任认
6、定时存在很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性质不明根据我国目前所施行的法律法规来看,公安机关依职权做出的事故认定书,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时候在本质上只是一个证据。而目前我国并没有规定它的性质,并不能判断出其到底是书证还是物证,或者是鉴定意见。尽管在法律对事故认定书进行了一些规定,即将其视为评价道路交通事故的依据,但是,在法庭诉讼中,当事人他们不满意交通事故的责任时不能要求法院更改事故责任,同时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而通常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不会干预行政,即使该事故认定书存在责任分配不平等也不会对事故责任进行更改。虽然法律规定对事故认定书不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但是在司法实践过
7、程中,上一级公安机关对绝大多数复议申请进行驳回,这就导致当事人对事故认定书不服时无法进行申诉,这样就丧失了在道路交通事故中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最根本的公正性和客观性特点。而我国在立法上并没有将交通事故的认定程序划分为具体行政行为。事实上,我国在对交通事故的处理上绝大多数都已经将其包含在具体行为中,这样就导致了事故中的当事人对事故责任认定不服时没办法采用行政诉讼的救济程序,这导致了对事故认定书的定位和与证据属性的冲突。同时,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简要程序事故不适用于复核,从这个角度来看,交通事故各方希望通过复核过程来维护自己权利的想法最终难以实现。(二)交通事故认定监督和制约机制存缺陷根据中
8、国法律,公安部门确定交通事故后,其产生的交通事故责任证明只能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当事人不得将其作为推动行政诉讼活动。确认责任不适用于上级公安机关审查。复核程序是公安全机关上一级监督下一级公安全机关的内部监督渠道,也是双方申请程序的唯一途径的救济。但是,公安机关领导与领导的关系优劣,内部监督和控制的弊端明显。由于交通事故处理是基本的公共安全机构,其上级主管部门不会到达省级公安机关,这样就难以避免地方保护主义以及上一级公安机关在复核时做到公平公正,即便是上一级公安机关认为下一级公安机关的认定不符合法律规定,但是重新作出认定的依然是下一级公安机关。这样就会导致一个事故出具了两份交通事故认定书,这
9、也反映出公安机关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不严谨、不客观,从而影响公安机关的执法公信力。(三)交通事故责任不符合正当程序的要求现阶段,首先发生交通事故后执法人员一般没有执法资格。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对交通事故的认定者有明确的任用条件,根据交警任职后的不同对任用条件也有不同的要求。根据我国交警的在处理交通事故的过程中发现,有些交警缺乏专门的技术培训,不具备法定的任职条件,大大削弱了责任认定书制定的权威性。另外,交警的退出机制也没有明文的规章制度来规范,从而造成交警滥用职权等不良现象频繁发生。其次有些交警在对事故处理中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处理程序,为了节约时间背离职能分离原则,主要表现为要求当事
10、人先进行调解确认赔偿后再对事故责任进行划分,或者不调解、不划分事故责任。这种现状将会在后期对当事人在其他程序处理交通事故侵权纠纷中产生严重的弊端。三、规范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建议(一)明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证据性质在交通事故的民事诉讼过程中,英美国家将交通事故责任书作为专家证人的证据性质来使用。我国也应该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在诉讼中处于鉴定意见的一种性质来使用,只有这样才可以与国际社会接轨。国际上这样做的优点就在于不用在交通事故中对行为人的违法行为的过错性进行分析和论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本质是对事故现场进行分析判断后所得出的结论,公安机关只需要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是否具有过错进行分析,不用对事
11、故责任进行划分,这样才能更大发挥出公安机关的性质。由于我国国情的特殊性,笔者认为,公安机关应当在事故发生后,需运用专业知识对事故的客观事实进行分析判断,并且在侦查活动结束后制作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如果行为人违反了我国刑法的中的相应规定,应该将此案件交由公安机关中专门处理刑事案件的部门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来请求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人民法院审理后裁判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和是否实施行政处罚,同时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民事侵权诉讼的事故责任是确定民事赔偿责任的依据进行区分,进而改变传统意义上公安机关所做出的事故责任是民事赔偿责任的依据。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仅仅在民事或者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来使用。(二)建立
12、专门的事故认定机构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传统交通事故责任的做法应该消除,并且法律规定中应该增加人民法院的来判断事故责任和损害赔偿的条款。因此,笔者认为,我国应该建立处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专门机关,因为各级人民法院审理交通案件的过程中,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采信程度取决于公安机关在处理交通事故过程中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专业素养。所以建议在各级人民法院和各级公安机关中设立与之配套的专门交通事故处理认定委员会,对重特大交通事故进行再次认定的制度,公安机关在对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后依据职权所做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由专门委员会进行重新审核的处理机制,以此来预防一线处理交警在适用程序和适用法律以及对事故责任分
13、配错误的情形,从而提升公安机关的执法公信力。(三)扩大交通事故当事人的救济程序道路交通安全法明文指出,目前我国公安机关负责交通事故的日常处理工作。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如果对认定结果表示异议时,申诉渠道只能先通过向上级公安机关提出复核,但是现有的救济程序在对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很难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因此,笔者认为,要进一步明确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故的申请复核救济程序,可以通过立法形式做出以下规定:1 .行政复议行政复议设立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有效地抑制和防止违背法律的具体行政行为。为了保护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行政执法机关的行使权力应进行监督和保障。行政复议体制的设立有利于保障行政责任人
14、的合法权益,有效避免滥用职权、认定失衡的现象产生。如果能够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方式救济途径由单一改变为行政复议的多重救济方式,将会对交通事故责任产生实际的意义。我国法律中虽然没有对人的行政责任有相关规定,但依旧将交通事故以及交通事故责任纳入行政复议的基本立法范围之中。2 .行政诉讼解决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之间矛盾的一种有效手段就是行政诉讼。交通事故的可诉性特点,决定了事故当事人对行政复议以及行政复议机关的复议结果如果有异议的话,事故的责任人可以依法提出相应的行政诉讼。由于目前我国各级人民法院的工作压力较大,行政复议可有效缓解法院行政诉讼受理的压力。也就是说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如果对事故认定有异议时,
15、不应当在未启动行政复议程序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程序,而是应该先依法提起行政复议程序后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程序。这样可以是行政诉讼程序作为一种事后的监管制度,这样才能把行政诉讼程序最佳的功能发挥出来。(四)提高道路交通事故民警的素质能力首先应该科学地提高处理事故民警的选拔标准。交通事故处理是公安机关的一项最重要的职权,因此对事故处理民警的要求程度很高,民警的专业知识、法学思维、执法能力直接决定了对案件处理的效果。所以,制定科学的民警选拔标准对于事故处理十分重要。其次应该建立事故处理民警的素质结构能力体系。针对事故处理过程中民警的整体问题进行系统的培训I,使民警个体的整体素质能力达到整体的整改和提高,执
16、法队伍工作能力和水平才会得到整体提高,民警事故处理的整体素质才会得到不断进步,才可以使社会公众对交通事故的整体法治防范意思的增强。另外还可以开展道路交通事故演练来提升民警应急处突能力。合适的演练能够进一步提升了民警在处理交通事故中的经验和实战技能,增强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置能力,充分展现出多部门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联动应急处置能力。通过演练,还能够规范事故现场处置步骤,进一步提高事故处理民警现场勘查防护水平,为今后事故处理工作奠定坚实基础。参考文献:川牛乾豫.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D.哈尔滨:哈尔滨商业大学,2023.2周吉均.交通事故认定书能否作为侵权赔偿中划分责任的依据探析J.法制与社会,2023(12)引袁力,卢艳华.道路以外交通事故处理的实践探讨J.汽车与安全,2023(3)马秀玲.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问题研究.山东农业工程学院学报,2023(1).5何烈云,毛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