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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渝经信规范20225号)各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经信部门,有关单位及企业:为深入推进制造强市发展战略,加快推动我市装备制造业优化升级,提升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供给能力和市场认可度,提高产业基础能力和产业链供应链现代化水平,融入国家首台(套)示范应用体系,调动各类市场主体参与重大技术装备创新的积极性,特制订重庆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遵照执行。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2022年6月6日重庆市首台(套)重大
2、技术装备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8部委关于促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的意见(发改产业2018)558号)、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深入推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19)22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8170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发2021)11号)文件精神,加快推动重庆市装备制造业优化升级,提升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1以下简称首台(套)供给能力和市场认可度,提高产业基础能力和产业链供应链现代化
3、水平,融入国家首台(套)装备示范应用体系,调动各类市场主体参与重大技术装备创新的积极性,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中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是指经过创新,品种、规格或技术参数等有重大突破,具有知识产权或国产化制造但尚未取得市场业绩的首台(套)或首批次成套装备、单体装备和关键核心部件等。第三条市经济信息委牵头负责编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开展认定并发布公告、编制政策支持计划、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市财政局负责资金预算管理;各区县经信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负责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第二章目录第四条重庆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市经济信息委牵头制定并公
4、开发布修订征集通知,原则上每年修订并公开发布一次。目录内容包括产品品种、规格、技术参数等。第五条目录涉及重点领域为重庆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十四五”规划中战略新兴产业和支柱产业重点领域的成套装备、单机装备、关键核心部件,包括轨道交通、航空航天、智能装备、医疗装备、新能源装备、节能环保技术装备、工程装备、通机农机装备、安全应急装备、特种装备等重点产业领域。第六条申请列入目录的产品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和我市工业转型升级和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要求,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国产化制造,且为当前国民经济建设和重大工程急需的装备或产品。(二)产品具有创新性、技术先进性且低碳环保效果突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
5、著。(三)产品应处于首次进入市场推广阶段。第七条目录是企业享受市级保险补贴政策、申请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的依据。符合目录的产品,可申请认定为首台(套)产品并申报后续政策支持;同时,投保“综合险”或选择国际通行保险条款投保,可申请首台(套)保险补贴。已列入国家有关目录的产品,原则上不再列入目录。第三章认定第八条市经济信息委原则上每年公开发布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征集通知,企业(包含央属、市属企业)根据通知要求向所属辖区经信部门申报,区县经信部门审核企业申报资料、提出推荐意见,并将相关材料报送市经济信息委。第九条市经济信息委对符合国家有关目录或目录的市内产品,组织专家进行材料评审和现场核
6、查。市经济信息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评审情况和现场核查结果,研究确定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名单,并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第十条申请认定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有较强的设计研发、生产制造能力和专业比较齐全的技术人员队伍,研发试验基础条件良好。(三)生产经营正常,未列入信用中国(重庆)严重失信惩戒名单,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或环保等事故。第十一条申请认定的产品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目录最新版,产品已实现销售。(二)企业经其主导的技术创新活动,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国产化制造自主品牌;依法拥有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以及受让取
7、得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三)通过我市同级或以上市场监管部门认可机构(或本行业权威测试评价机构)的检测检验,产品检测报告需涵盖关键技术参数;无相应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的,需提供产品合格证或用户使用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四)国家有特殊或强制性要求的产品,需具有相关资质或认证。(五)已有同系列型号产品通过首台(套)认定的,原则上不再予以认定。(六)产品研制、开发完成时间距申请认定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第四章公告第十二条公示无异议后,市经济信息委发布重庆市首台(套)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并授牌。第十三条公告有效期为3年。对经认定列入公告的企业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条件下可自愿申报资金补贴、政策支持。第五章
8、监督管理第十四条企业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政策支持,不得通过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享受政策资金支持。对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的企业,将撤销首台套装备认定、追回全部已拨付资金、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第十五条各区(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配合做好目录制定、公告认定等相关工作,落实好项目监管和绩效评价等工作责任。第十六条参与评审的专家应坚持客观公正、利益回避和保密原则。发现与评审项目存在利益关系或其它可能影响公正性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对评审过程、结果以及产品的技术、商业秘密予以保密。参与评审工作的专家如违反上述规定,或泄漏认定产品的技术、商业秘密,非法占有认定申请单位的科技成果、出现重大失误且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