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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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发布时间:2023-03-1510:57浏览次数:422分享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及自治区本级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37号)、内蒙古自治区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16)13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及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保障基本居住需求、改善居住条件的共同财政事

2、权转移支付资金。第三条补助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管理。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编制补助资金预算,确定补助资金分配方案、下达补助资金预算,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会同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指导盟市加强补助资金管理并开展绩效评价等。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住房保障计划编制,提供各盟市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计划数据,提出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分配建议,督促指导盟市及所属旗县(市、区)开展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相关工作,组织做好绩效目标制定、绩效监控和评价等绩效管理工作。盟市财政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按职责分工,根据补助资金支持方向和重点,负责本地区项目储备、计划任务申报、资金分

3、配、项目管理、资金监管、信息公开、监督检查、绩效管理等具体工作。第四条补助资金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第五条补助资金实施期限至2025年,期满后,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及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形势需要,研究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第二章支持范围和资金分配第六条补助资金支持范围包括:(-)租赁住房保障。主要用于支持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等租赁住房的筹集,向符合条件的在市场租赁住房的城镇住房保障对象发放租赁补贴等相关支出。其中,自治区本级财政租赁住房保障资金同步支持各地统筹用于政府投资建设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平台、政府投资建设租赁住房后期运营管理等直接相关的支

4、出。(二)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主要用于小区内房屋公共区域修缮、建筑节能改造及小区内水电路气等配套基础设顺口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改造。支持用于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实施的城市完整居住社区建设试点支出。支持2005年底前建成的有条件的城镇老旧小区同步实施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支出。(三)城市棚户区改造。主要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征收补偿、安置房建设(购买)、房屋改建(扩建、翻建)和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支出,不得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中安置房之外的住房开发、配套建设的商业和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建设支出。年度租赁住房保障、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规模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财政收

5、支形势、年度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状况、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确定。第七条租赁住房保障补助资金采取因素法,按照各盟市年度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套数、公租房筹集套数、租赁补贴发放户数等因素,结合各盟市绩效评价情况、财政困难程度进行分配。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分配给某盟市的中央财政租赁住房保障资金=(该盟市租赁补贴户数X该盟市财政困难程度系数X该盟市年度绩效评价调节系数):(各盟市租赁补贴户数X相应盟市财政困难程度系数X相应盟市年度绩效评价调节系数)X年度租赁补贴资金+(该盟市公租房筹集套数X该盟市财政困难程度系数X该盟市年度绩效评价调节系数)(各盟市公租房筹集套数X相应盟市财政困难程度系数X相应盟市年度绩效

6、评价调节系数)X年度公租房筹集资金+(该盟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套数X该盟市财政困难程度系数X该盟市年度绩效评价调节系数)(各盟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套数X相应盟市财政困难程度系数X相应盟市年度绩效评价调节系数)X年度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资金分配给某盟市的自治区本级财政租赁住房保障资金二该盟市租赁补贴户数各盟市租赁补贴总户数X年度租赁补贴资金+该盟市公租房筹集套数各盟市公租房筹集总套数X年度公租房筹集资金+该盟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套数各盟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总套数X年度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资金+(该盟市租赁住房筹集套数X该盟市财政困难程度系数X该盟市绩效评价得分)(各盟市租赁住房筹集套数X相应盟市财政

7、困难程度系数X相应盟市绩效评价得分)X租赁住房保障年度绩效评价调节资金租赁住房包括公租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发放户数、公租房筹集套数、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套数按照各盟市年度计划确定。年度租赁补贴资金按照中央补助资金额与自治区补助资金额1:1的比例确定;年度公租房筹集资金按照中央补助资金额与自治区补助资金额2.5:1的比例确定;年度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资金按照中央、自治区租赁住房保障资金安排用于租赁补贴和公租房筹集后剩余资金分别确定。自治区补助资金中的租赁住房保障年度绩效评价调节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及各盟市年度计划等因素综合确定。第八条城镇老旧小区改造

8、中央补助资金采取因素法,按照各盟市年度老旧小区改造面积、改造户数、改造楼栋数、改造小区个数等因素以及相应权重分配,通过绩效评价结果、财政困难程度进行调节。具体计算公式参照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执行。第九条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自治区补助资金采取因素法与项目法相结合的方式分配,采用因素法分配的资金通过绩效评价结果进行调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自治区补助资金分为基础补助、建筑节能改造补助、完整社区建设试点补助,具体分项补助额度根据年度改造任务等情况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分配给某盟市的基础补助二(该盟市老旧小区改造面积X该盟市年度绩效评价调节系数);(各盟市老旧小区改造面积X相应盟市年度

9、绩效评价调节系数)X相应权重+(该盟市老旧小区改造户数X该盟市年度绩效评价调节系数)(各盟市老旧小区改造户数X相应盟市年度绩效评价调节系数)X相应权重+(该盟市老旧小区改造楼栋数X该盟市年度绩效评价调节系数)(各盟市老旧小区改造楼栋数X相应盟市年度绩效评价调节系数)X相应权重+(该盟市老旧小区改造小区数X该盟市年度绩效评价调节系数)(各盟市老旧小区改造小区数X相应盟市年度绩效评价调节系数)X相应权重X基础补助额度分配给某盟市的建筑节能改造补助=(该盟市建筑节能改造面积X该盟市年度绩效评价调节系数)!(各盟市建筑节能改造面积X相应盟市年度绩效评价调节系数)X相应权重+(该盟市建筑节能改造户数X该

10、盟市年度绩效评价调节系数)(各盟市建筑节能改造户数X相应盟市年度绩效评价调节系数)相应权重+(该盟市建筑节能改造楼栋数X该盟市年度绩效评价调节系数)(各盟市建筑节能改造楼栋数X相应盟市年度绩效评价调节系数)X相应权重+(该盟市建筑节能改造小区数X该盟市年度绩效评价调节系数)(各盟市建筑节能改造小区数X相应盟市年度绩效评价调节系数)X相应权重X建筑节能改造补助额度城市完整居住社区建设试点补助根据试点建设内容、投资规模、专家评审等确定,分配给某盟市试点社区的补助资金额度二(该试点社区申请自治区补助资金额度小全区试点社区申请自治区补助资金总额度)X城市完整居住社区试点补助额度老旧小区改造面积、改造户

11、数、改造楼栋数、改造小区个数因素权重分别为40%、40%、10%、10%o老旧小区改造面积、改造户数、改造楼栋数、改造小区个数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各地申报数提供。建筑节能改造因素权重参照老旧小区权重。建筑节能改造面积、改造户数、改造楼栋数、改造小区个数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各地申报数审核确定。第十条自治区本级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补助资金按照20万元/部的标准进行分配。第十一条城市棚户区改造补助资金采取因素法,按照各盟市城市棚户区改造套数因素分配,结合各盟市绩效评价情况、财政困难程度进行分配。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分配给某盟市的中央财政棚户区改造资金二(该盟市城市棚户区改造套数X该盟市

12、财政困难程度系数X该盟市年度绩效评价调节系数)(各盟市城市棚户区改造套数X相应盟市财政困难程度系数X相应盟市年度绩效评价调节系数)X年度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分配给某盟市的自治区本级财政棚户区改造资金二该盟市城市棚户区改造套数各盟市城市棚户区改造总套数X年度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该盟市城市棚户区改造套数X该盟市财政困难程度系数X该盟市绩效评价得分)2(各盟市城市棚户区改造套数相应盟市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相应盟市绩效评价得分)X城市棚户区改造年度绩效评价调节资金棚户区改造套数按照各盟市年度计划确定。年度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按照中央补助资金额与自治区补助资金额1:1的比例确定。自治区本级补助资金中的城市棚

13、户区改造年度绩效评价调节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及各盟市年度计划等因素综合确定。第十二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中的年度绩效评价调节系数,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绩效评价结果基础上设置。年度绩效评价审核结果在90分(含)以上的,绩效评价调节系数为1;年度绩效评价审核结果在80分(含)至90分之间的,绩效评价调节系数0.95;年度绩效评价审核结果在60分(含)至80分之间的,绩效评价调节系数为0.9;年度绩效评价审核结果在60分以下的,绩效评价调节系数为0.85第十三条自治区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党中央、国务院

14、以及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和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新形势、新情况等,适时调整完善相关分配因素、权重、计算公式、调节系数等。第十四条对于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的盟市,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确定需要重点支持和激励的盟市和项目,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住建厅在专项资金分配时予以适当倾斜。第三章资金预算下达第十五条自治区财政厅接到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预算后30日内,会同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照预算级次合理分配、及时将补助资金预算下达至旗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并抄送财政部内蒙古监管局。第十六条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自治区人大审查批准自治区本级预算后60日内,将自治区本级补助

15、资金预算分配下达盟市财政部门。第十七条盟市财政部门接到中央、自治区补助资金预算后,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及时将资金预算分解到相关所属旗县(市、区)或明确到具体项目,并将分配结果报自治区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在分配补助资金时,应当结合本地区年度重点工作,加大中央、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财政安排相关资金的统筹力度,要做好与发展改革部门安排基本建设项目等各渠道资金的统窗口对接,防止资金、项目安排重复交叉或缺位。第十八条各地要切实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强化项目管理,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加快项目进度,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第四章资金管理和监督第十九条补助资金

16、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补助资金根据支持内容不同,可以采取投资补助、项目资本金注入、贷款贴息等方式,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第二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对I卜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加快资金拨付进度,提高使用效率,严禁4哥卜助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等支出。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使用补助资金,严禁挪作他用,不得从补助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第二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申报使用补助资金的单位及个人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责令整改并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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