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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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江苏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一、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规范我省义务教育学校学籍管理和办学行为,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省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及其他招收适龄儿童少年的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第三条(管理职能)全省义务教育学校学籍管理实行省级统筹,市

2、、县分级负责,县级管理为主,学校具体实施的管理体制。省教育厅统筹我省义务教育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定省义务教育学校学籍管理规定,指导、监督、检查各地义务教育学校学籍管理工作,建设江苏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学籍系统)并确保正常运行。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学籍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负责直属学校义务教育学生学籍的认定、变更、核办及毕(结)业证书验印等工作,应用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所辖义务教育学校学籍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检查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本县(市、区)内义务

3、教育学生学籍的认定、变更、核办及毕(结)业证书验印等工作,建立学籍信息定期核查工作机制,应用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确保学籍信息准确无误。学校负责学生学籍信息的收集、汇总、校验、上报等工作,应用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当学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通过学籍系统进行更新,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第四条(管理方式)全省义务教育学校学籍实行电子化管理,统一使用学籍系统进行管理。我省义务教育学校学生的学籍建立、变动等须在学籍系统中完成。二、学籍建立第五条(学制规定)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其中,小学学制为六年,初中学制为三年。义务教育学校新生均实行秋季入学。第六条(招生要求)凡当年8月31日之前(含

4、8月31日)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或其他有效材料,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缓学期为一学年,缓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学申请。特殊需要儿童入学年龄可适当放宽。第七条(入学要求)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在其满足入学年龄后,按照当地招生规定送其入学。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为学生合法办理户籍,并主动向学校提供真实准确的学生就读经历。第八条(学籍注册要求)学籍管理实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终身不变”。全国学籍号

5、是学籍管理的唯一识别代码,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并逐步完善学籍档案。学校为学生建立学籍后,须经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上报教育部,由教育部统一制定下发全国学籍号。学校不得漏建学生学籍,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除专门学校外,学校不得接收未按规定办理入学手续的学生。对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或在特殊教育学校建立学籍。为少数因故没有建立学籍的学生补建学籍时,须进行全国学籍查重,查重通过的方能补建学籍;查重不通过的,应当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第九条(学籍定位)学籍的主要功能是记录学生的基本信息,转

6、接或新建学籍是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的后置程序,不应将学生之前有无学籍或学籍是否转至接收地作为确定入学资格的必要条件。三、学籍档案管理第十条(学籍档案内容)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二)学籍信息佐证材料(户籍相关信息、转学申请及佐证材料、休学申请及佐证材料等);(S)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道德品质、学业水平、身心健康、艺术素养、社会实践情况等);(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信息等;(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六)享受资助信息;(七)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第十一条(学籍档案管理要求)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学籍系统统一管理,纸质档

7、案由学校学籍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学生在转学或升学时,学籍档案应当转至转入学校或招生学校,转出学校或毕业学校应当保留学籍档案的电子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学生终止学业时,所在学校应当归档并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或按相关规定办理。学校被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学校被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第十二条(基础信息变更)学生基础信息发生变动,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须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有效佐证材料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核对无误后,在学籍系统内上传相关佐证材料,变更学籍信息,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变更学生姓名、身份证号信息的,由学校在学籍系统内上传相关佐证

8、材料,学校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核办,并进行全国查重和身份比对。姓名和身份证号原则上不得同时在学籍系统中变更。四、转学第十三条(转学条件)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准予转学:(一)学生家庭户籍及居住地跨省、市、县(市、区)迁移或在本县(市、区)内跨施教区、乡(镇)迁移的;(二)流动人口适龄子女全家居住地跨省、市、县(市、区)迁移(不含设区市内中心城区之间迁移)的;(三)父母双方或其他监护人长期出国(境)、支援边疆、野外作业、为外省市现役军人(含武警)等原因,其子女投靠亲属到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第十四条(转学流程)学生有正当理由需要转学的,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须持有效佐证材料,向转入学校提出转学申请;若无

9、明确转入学校的,可向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转学申请,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转入学校。转入学校同意后,应当在学籍系统中上传相关佐证材料,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再由转出学校和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办理转出手续。第十五条(办理时限)接受转学申请之后,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并完成学生学籍档案的调档。涉及跨省转学的,其办理时限以全国电子学籍系统实际运行时限为准。第十六条(禁止行为)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实行多校划片的区域,同一片内不得转学;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已达到当年计划招生数的,不得安排学生转入。转入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学生进行入学考试或测试。学生转学不

10、得变更就读年级,在不同学制间办理小学生毕业年级转学时,按照一至九年级进行对应转学。学生休学期间不得转学,待复学后方可办理转学。学校接收转学的学生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为其办理转入手续。各设区市中考报名结束之后,原则上不再办理初中毕业年级学生转学手续。五、休学与复学第十七条(休学条件)学生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一学期内缺课累计超过总课时数的三分之一仍不能上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并提交相关有效材料,经学校审核并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准予休学。学生患有传染病,经医学鉴定需要较长时间隔离治疗的,由学校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应当要求其休学。第十八条(佐证材料)学生因伤病提出

11、休学的,须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病历或其他有效材料。学生因到国(境)外就读需要办理休学手续的,须提供出国护照、港澳台通行证、签证等有关材料。学生因违法犯罪经人民法院判决需要服刑的,办理休学时须提供法院或其他有关部门的材料。有关部门提供的材料作为休学申请的附件,保存备查。第十九条(时限规定)自收到休学申请之日起,学校和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明确答复。如符合休学条件的,应当同时办理相关手续。休学期限原则上为一年。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学的,自缺课之日开始计算;出国(境)就读的,自批准之日开始计算。第二十条(复学办理)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的,须在休学期满前15天内,由其父母

12、或其他监护人向学校申请办理复学手续。因伤病休学的,须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报告或其他有效材料。因服刑、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学的,须出具相关部门的佐证材料。有关部门提供的材料作为休复学申请的附件,保存备查。复学时可根据学生本人要求随原年级就读,也可到下一年级就读。提前复学的原则上随原年级就读。第二十一条(特殊情况处理)因中考报名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提前办理复学手续。学生休学期满如不能及时复学,须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继续休学的书面申请及相关佐证材料,经学校审核并报经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可续办休学手续。学生受刑事拘留等处理期满,年龄在16周岁以下者,可持批准处理单位有关材料,向学籍所

13、在校提出书面申请回原年级就读,学校应当予以接收。六、学籍注销与辍学第二十二条(学籍注销)学生死亡或经人民法院裁定失踪、因故丧失学习能力的,由学校在10个工作日内向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后注销其学籍。学生因出国(境)定居不能复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核实并报经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可注销其学籍;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无法联系,或虽经多方联系仍无结果的,可由学校提出申请,经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注销其学籍。因出国(境)定居而注销学籍的学生,如在16周岁以内仍需要继续就读义务教育学校的,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可到原学校办理恢复学籍手续,并由所属教育行政部门

14、统筹安排学校就读。第二十三条(辍学处理)在校学生持续无故旷课达到2周,其间虽经学校多次联系要求复学,仍无效果的,视为辍学。学生休学期满后未及时续办休学或复学手续达到2周的,经学校多方联系仍无结果的,视为辍学。学校应当将学生辍学情况、联系情况等依法及时书面上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启动“控辍保学”程序,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辍学学生保留学籍,并在学籍系统中标识。流动人口子女疑似辍学的,学校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辍学信息告知学生户籍地县级教育行政部I1o七、评价与奖惩第二十四条(评价原则)学校应当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按照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要求,遵循过程性、发展性原贝1每

15、学期对学生进行综合素质评价。第二十五条(素质发展)学校根据学生平时在校表现、考试(考查)情况填写学生素质发展报告书,向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报告。第二十六条(学业成绩)学校考试(考查)成绩实行等级评价。一般分为4至5个等级。小学阶段可采用星级评价,初中阶段可采用A、B、C、D、E等级评价。阅卷时采用百分制的,应当转换为等级。期末考试、毕业考试成绩不合格者,应参加学校组织的补考。第二十七条(奖励与处分)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录进学籍档案。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应当坚持正面教育为主,协同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学

16、生严重违反中小学生守则、学校管理和治安管理等有关规定,且经多次教育仍不改正的,应当可视其问题性质、情节轻重及对待错误的态度给予处分。学校处分信息不记录进学籍档案。学校不得开除未成年学生或勒令其退学。第二十八条(教育帮扶)对于有严重不良行为且不适合在一般学校就读的学生,可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未成年学生须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入的专门学校同意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方可转学施教。进入专门学校就读的学生,其学籍是否转入专门学校,由原学校与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商定。在专门学校就读的学生表现明显进步、并确实改正缺点的,由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可安排回原学校或转入其他学校继续学习,原学校应当准予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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