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井下电气安全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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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井下电气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证井下电气设备安全运行,杜绝失爆,防止人身触电、电气火灾和电气火花引起的瓦斯、煤尘爆炸事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制定本规定的依据是: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煤矿井下低压电网短路保护装置的整定细则(以下简称短路保护细则)、煤矿井下保护接地装置的安装、检查、测定工作细则(以下简称保护接地细则)、煤矿井下低压检漏保护装置的安装、运行、维护与检修细则(以下简称检漏保护细则)、XX焦煤集团公司井下防爆电气设备检查标准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第三条 井下电气安全管理的范围是指井下高低压供问题,及时解决,保证井下电气设备安全运行。第二章基础管理第六条

2、各矿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修订和完善井下电气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电气安装、检修、拆除工作应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按有关规定程序审批,认真贯彻落实并存档备查。第七条各矿配足机电工程技术人员,负责井下供电系统的设计、电气设备选型、用电负荷调整及电气保护装置的整定计算,编制电气设备检修安全技术措施,建立井下电气设备台帐,绘制井下高低压供电系统图、井下电气设备布置示意图。高低压供电设计、保护装置整定计算和绘制的各种图纸,由矿机电科技术负责人审核,经矿机电副总工程师批准,并统一存档。新安装的变电所、临时配电点和采煤、掘进、开拓工作面及采(盘)区必须有专门的供电设计,要使用统一的“供电设计软件”,确保实际与设

3、计相符,严禁无设计施工,严禁先开工后设计。第八条井下供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示意图图应标明巷道名称、设备名称、设备图例、设备数量。井下供电系统图、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要根据系统的变化及时修正,并于每季度初3日前上报集团公司机电处。第九条各矿对井下使用的电缆、按钮、电铃、接线盒、防爆灯具等小型电器要实行专业化管理,完善管理制度。对电缆和各种小型电器的编号、保管、领取、发放、回收、修理、试验等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建立台帐,做到数量清、状态明,帐、物、卡一致。电气设备的台帐管理必须纳入微机管理。第十条各矿配备专职的试验人员,负责井下开关保护装置的检测调试、高压电缆的泄漏和耐压试验、主要电气设备绝缘电

4、阻检测、井下接地网接地电阻值测定、杂散电流和远方漏电等电气试验工作。第十一条各矿要加强井下电气事故管理,建立电气事故档案,完善电气事故登记、追查、分析和报告制度,认真执行XX煤电集团公司机电事故管理条例及考核办法。第十二条矿井必须制定煤矿井下供电系统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第三章防爆管理第十三条低瓦斯矿井、高瓦斯矿井与突出矿井的防爆管理要求一致、标准一致、管理一致。第十四条防爆电气设备的强制性检查和维护1、各矿必须建立健全防爆电气设备管理制度,严格防爆电气设备验收,严把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关,做好入井防爆合格证发放记录。不符合防爆要求和证件不齐全的电气设备、小型电器等,严禁入井使用。2、防爆电气设备

5、入井前必须有专职防爆检查员检查其防爆性能及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防爆合格证和产品合格证,符合要求粘贴“XX煤电入井防爆合格证”,方可入井使用。3、“XX煤电入井防爆合格证”由公司统一制作,各矿按需领用。每台电气设备的入井防爆合格证更换周期为一年。4、防爆电气设备必须实行包机制管理,每台防爆电气设备(包括五小电器)都必须责任到人,机电管理人员必须实行“分片包干制”,明确分工,明确职责,包机到位。5、要加强防爆电气设备的日常检查与维护工作,使用队组每班至少对防爆电气设备进行一次外部的巡回检查,必要时开盖检查。每月必须至少对各自所辖范围内的防爆设备逐台逐件的开盖检查维护一次,并留有检查记录。6、

6、矿机电科每月至少对所有队组的防爆电气设备动态抽检两次。7、各矿都要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检查制度和相应的考核制度,建立起防爆检查的考核激励机制。第十五条各矿机电科成立专业的防爆检查组,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专职防爆检查员,使用防爆电气设备的队组必须配备兼职防爆检查员。防爆检查组人员数量、职责和权力:1、防爆检查员数量配置矿井防爆检查员数量按每个采区至少配备2名防爆检查员。井下使用防爆电气设备的每个队组配备不少于3名兼职防爆检查员。1.1 防爆检查员必须由责任心强、业务水平高、经过专业培训的人员担任。防爆检查员经集团公司培训,考试合格后颁发资格证,持证上岗。1.2 防爆检查员每两年进行一次专业

7、培训,每年不定期进行一次专业知识的复训。2、防爆检查员的职责:1 .1对入井前的防爆电气设备、小型电器的“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进行检查,并在地面对产品进行性能测试和防爆检查。对证件齐全、防爆性能符合标准要求的电气设备、小型电器由专职防爆检查员签发“XX煤电入井防爆合格证”,准予入井使用。2 . 2对井下供电系统、防爆电气设备(包括小型电器)、电气保护、电缆及各种电气安全设施等进行监督检查。2. 3对井下现场发现的电气失爆和其他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和处罚意见。3、防爆检查员的权力:3. 1对查出的电气安全隐患要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对失爆和危及安全生产的电气设备有权

8、停止使用,并责承使用单位立即处理。3. 2有权制止电气作业中的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行为。第十六条 新型电气设备(包括小型电器)或不同生产厂家的电气设备入井前要将“两证一标志”报集团机电处审核。第十七条井下电气设备防爆性能检查,必须严格执行GB3836-2010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国家标准和XX焦煤集团公司井下防爆电气设备检查标准及上级有关规定。第十八条 井下在用的防爆电气设备必须有MA证和铭牌,铭牌内有防爆合格证号和煤安标志证号。第十九条 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变更额定值使用和进行技术改造,必须经国家授权的矿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第二十条井下电气设备选型基本原则:1、井下

9、电气设备的选用必须符合规程第441条、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四批)等要求。2、综采工作面供电应优先选用组合式开关或负荷中心。3、电气设备应优先选用具有远距离监测、监控功能的智能化产品。4、大功率、启动频繁的输送机应配置性能优良的软启动装置。5、井下分路开关不得使用磁力启动器代替。6、低压磁力起动器、照明综保等应使用数字化智能保护开关。第四章开关保护装置管理第二十一条开关保护装置及功能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所有开关的闭锁装置必须具有两防装置,其结构应保证非专用工具不能轻易解除它的作用,不符合要求禁止使用。2、井下高压开关的短路、过负荷、接地和欠压释放保护装置应选用数字智能保护装置。

10、避免出现越级跳闸现象。3、井下低压馈电开关应装设短路、过负荷和漏电保护装置,两台及以上馈电开关的供电系统,必须具有选择性漏电保护功能。选择性检漏保护装置必须配套使用,带延时的总检漏装置不准单独使用。4、直接控制低压电动机的开关必须具有短路、过负荷、单相断线、漏电闭锁保护装置及远程控制功能。电动机绕组有温度传感元件的,控制开关应有温度保护。小容量控制开关必须装设电动机综合保护器,具有软启动功能的控制开关也必须具备上述保护功能。5、采掘工作面使用的局部通风机的开关必须有风电、甲烷电闭锁功能。6、照明信号保护装置每天试验一次。对具有选择性功能的检漏保护装置,各支路应每天做一次跳闸试验,总检漏装置每周

11、做一次跳闸试验。淘汰使用试验电阻进行远方人工漏电试验的方式。第二十二条保护装置的计算和调整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矿机电科负责开关整定值计算,并下达整定值通知单。通知单的整定值要符合现场实际情况。2、开关保护装置必须经检测调试,合格后方能交给运行队组使用,每6个月应调试、校对一次。应对开关保护装置按类别、生产厂家建档编号,帐、物、卡一致,并做好发放、回收、使用情况记录。3、保护整定值的调整要由专人负责,严格按照整定值通知单整定,严禁使用队组随意调整定值。第二十三条高低压开关的整定计算及校验要符合短路保护细则的有关规定。第五章保护接地管理第二十四条 电压在36V以上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构架,聚氯乙

12、烯绝缘铠装电缆的钢带(或钢丝)和橡套电缆的接地芯线或金属屏蔽护套等都必须可靠接地。所有必须接地的设备和局部接地装置都要与总接地网连接,严禁串联接地。第二十五条主接地极应在主、副水仓中各埋设一块。井下分区从井上独立供电无法与主接地极连接时,必须单独设置分区主接地极。第二十六条在下列地点应装设局部接地极:1、每个采区变电所(包括移动变电站和移动变压器);2、每个装有电气设备的碉室和单独装设的高压电气设备;3、每个低压配电点(含单台馈电开关)或装有3台以上电气设备(包括开关、电动机)的地点;4、无低压配电点的采煤工作面的运输巷、回风巷、带式输送机巷以及由变电所直接供电的开掘工作面至少要装设1处;5、

13、连接高压动力电缆的金属连接装置;第二十七条禁止使用无法与接地系统连接的电气设备和小型电器。第二十八条接地网接地电阻的阻值和接地装置的材质选用、安装、检查以及保护接地的其他要求按保护接地细则规定执行。第六章井下电缆管理第二十九条各矿必须配备专职电缆管理人员,负责井下电缆的选型、验收、台帐建立等管工作。必须建立电缆专业维修点,负责电缆的编号、修补、试验、发放、保管等工作。电缆有关资质证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凡用于井下的各类电缆,必须符合规程有关要求,必须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和生产厂的出厂检验合格证。2、井下使用的各种电缆必须经集团公司阻燃电缆检测站进行安全性能检测,检测合格后出具阻燃电缆检验报

14、告,否则不准入井使用。第三十条电缆的选用、敷设、悬挂和连接必须遵规程有关规定。动力电缆、信号、监控线等不得与瓦斯抽放管路吊挂在巷道的同一侧,在交叉地点不得直接接触。第三十一条电缆的使用和维护应符合下列要求:1、电缆使用维护单位必须配备红外线温度检测仪器,至少每周对电缆完好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2、靠近移动设备15米内的拖拽电缆必须采取防护措施,严禁将电缆浸泡在水中或拖在地上。3、进行巷道清洗、维修等有可能损伤电缆的作业时,必须有电缆防护措施。4、采煤机、掘进机和侧卸装岩机等移动设备必须使用专用设施拖拽电缆。5、同一趟电源线路串接移变数量不宜超过三台。6、向采区供电的同一电源线路上,串接的采区变电所数量不得超过三个。第七章运行维护管理第三十二条各矿必须建立电气设备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必须进行原因分析并制定整改和预防措施。第三十三条对重大电气安全隐患、防爆电气设备失爆、开关保护不齐全或不起作用的,必须立即停止使用进行处理,合格后方可恢复使用。第三十四条安装井下机电碉室电气设备,必须达到机电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项目完成后应由矿机电科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移交使用。第三十五条井下不得带电检修电气设备。严禁带电搬迁非本安型电气设备、电缆,采用电缆供电的移动式用电设备不受此限。第三十六条操作井下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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