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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茂名市茂南区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征求意见稿)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着力振兴实体经济的决策部署,进一步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的通知(粤府2018)79号)、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的通知(茂府规201814号)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一、降低企业税收负担(一)降低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负担。在国家规定的税额幅度内,逐年减少土地
2、等级和降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根据关于抓紧做好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调整有关工作的通知(粤财法(2017)18号)规定,从2017年起分3年调整执行到位,至2019年,土地等级由原来的10级简并为5级。根据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粤财规(2017)4号)规定,非工业用地税额标准从1.8-13元/平方米调整为1-8元/平方米,工业用地税额标准从15-8元/平方米调整为0.6-4元/平方米。(区财政局、区税务局负责)(二)降低车船税适用税额标准。落实全省车辆车船税适用税额降低到法定税率最低水平的政策。执行关于调整车辆车船税具体适用税额的通知(粤府(2017)103号)规定,自20
3、18年1月1日起,按照新的车船税适用税额标准征收车船税。(区财政局、区税务局负责)(三)降低印花税税负。执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降低符合核定征收条件企业的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标准,工业企业的购销合同,购销环节应征的印花税合并按销售收入的70%作为计税依据,商业及其他企业的购销合同,购销环节应征的印花税合并按销售收入50%作为计税依据,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购销合同,购销环节应征的印花税合并按销售收入30%作为计税依据。(区税务局负责)(四)调整契税纳税期限。执行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茂名市地方税务局2017年第1号),自2
4、017年10月1日起,我区行政区域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契税税款缴纳期限由原来“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90日内”调整为“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之前”。(区税务局负责)(五)执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的规定。落实全省各地区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按国家规定的最低应税所得率确定的政策。(区税务局负责)(六)对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和电网企业在一定时间内未抵扣完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予以退还。(区税务局负责)(七)2018-2023年对境外投资者从
5、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在茂南再投资项目,按项目对我区财政贡献比例,可给予奖励,用于支持外商投资原企业扩大生产或新投资茂南鼓励类项目等。(区科经局、区财政局负责)二、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八)划设工业用地控制线,稳定工业用地总规模,在该控制范围内禁止工业用地改变用途。(区规划分局、区国土环境和城乡建设局(国土)负责)(九)优先保障工业企业用地。制定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时优先保障工业项目所需用地指标,“三旧”改造土地及省、市、区追加的新增城乡建设用地指标优先保障先进制造业用地需求,纳入区相关“十三五”规划的制造业项目享受区重点建设项目待遇;制定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时,优先考虑保障工业项目用地供给。
6、(区国土环境和城乡建设局(国土)、区发统局、区土地储备中心、区”三旧”办负责)(十)执行工业用地优惠地价。对属于省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制造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区国土环境和城乡建设局(国土)、区发统局、区财政局、区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十一)优化工业用地供应方式。鼓励灵活采用弹性年期出让工业用地,合理确定土地出让价格修正系数。鼓励工业用地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出让。允许对工业项目按照规划确认的用地围墙线内面积出让。工业用地出让最长年限为50年,根据企业意愿,对有弹性用地出让需求的工业企业实行弹性年期出让供地。(区国土环境和城乡建设局(国土)
7、、区规划分局负责)(十二)完善土地续期机制。执行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7)3号)文件规定,工业用地出让或租赁期届满前3个月内,土地受让方或承租方可提出申请,符合相关规划且经评价达到合同约定使用条件的,可采用协议出让(租赁)方式续期;以先租后让方式供应的工业用地,租赁期满且经有关单位评估达到合同约定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原租赁企业优先受让。(区国土环境和城乡建设局(国)负责)(十三)实行土地指标奖励。区政府根据省、市奖励的土地专项指标,按各地制造业发展情况下达给各地。(区国土环境和城乡建设局(国土)、区科经局负责)三、降低企业社会保险成
8、本(十四)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执行转发关于进一步统一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的通知(茂人社(2017)105号),从2017年7月1日起,我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率从15%降到14%o(区人社局、区社保分局负责)(十五)进一步降低企业失业保险费用。根据转发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的通知(茂人社(2016)5号),实施失业保险优惠费率(其中用人单位费率0.8%、个人费率0.2%),同时根据关于实施失业保险浮动费率的通知(茂人社规(2018)2号),我区从2018年7月1日起,对一定时期内不减员或者少减员的用人单位,实施失业保险浮动费率制度。根据关于做好失业保险支
9、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茂人社2015)163号),继续落实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对符合条件企业给予稳岗补贴,政策执行期到2023年底。(区人社局、区社保分局负责)(十六)继续执行基本医疗生育保险费率优惠政策。根据关于印发茂名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茂府(2015)53号),按照我区生育保险运行情况,继续执行生育保险费率由0.8%下调至0.5%的优惠政策。按照省、市的要求,探索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城乡一体化工作,根据医保基金运行情况,在基金允许的情况下,适当调整我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区人社局、区社保分局负责)(十七)建立健全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制度。根据关于调整完善我市工伤保
10、险缴费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茂人社(2016)89号),继续执行一至八类行业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分别为0.2%、0.4%、0.7%、0.9%、11%、1.2%、13%和1.4%o执行关于印发茂名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的通知(茂人社规(2018)1号),从2018年3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实施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制度。(区人社局、区社保分局负责)四、降低企业用电成本(十八)扩大售电侧改革试点。落实广东省电力市场交易政策,支持我区用户参与全省电力市场用电交易,提高我区用户的市场化交易电量;加快培育售电市场主体,促进电力交易顺利开展。(区科经局负责)(十九)全面落实已出台的国家、省和市降低电
11、网环节收费和输配电价格,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降低10%o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部署,实时更新调整到位。根据茂名市发展和改革局转发关于再次降低我省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茂发改价格函(2018)1040号),从2018年7月1日起,我区大工业电度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电度电价每千瓦时统一降低5.7分(含税)。根据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号)规定,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在按照财政部关于降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7)51号)降低25%的基础上,再统一降低25%o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全
12、面清退临时接电费,明确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8)130号)文件精神,对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暂免收取系统备用费。(区发统局、茂南供电局负责)(二十)精简企业用电工程业扩配套项目审批流程和时限,由区政管办组织相关单位实施并联审批,确保企业用户接电时间压减至80天以内,其中规划施工报建时间压减至30天以内。对具备电力承装资质的企业所承建的电力建设项目,供电企业均应无歧视接入电网并及时送电。(区规划分局、茂南供电局负责)五、降低企业运输成本(二十一)贯彻执行货运车辆通行费八五折优惠政策。自2017年7月1日起,省属国有交通运输
13、企业全资和控股的高速公路路段对使用粤通卡支付通行费的合法装载货运车辆,试行通行费八五折优惠政策。(区交通运输分局负责)(二十二)贯彻执行国家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和重大节假日七座以下小型客车免费通行政策。(区交通运输分局负责)(二十三)规范车辆超限处罚标准。严格执行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办法(粤交执2012)640号)和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等规范,查处的案件全部在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坚决杜绝乱罚款、以罚代管等行为。(区交通运输分局负责)六、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二十四)降低企业直接融资成本。在执行粤府2018)79号关于扶持企业上区有关政策的基础上,同步执行茂名市
14、关于支持企业上市和上市再融资的若干意见(茂府办(2013)2号)的扶持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向省、市、区申请扶持资金。鼓励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融资,推动更多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发展壮大。(区金融办、区科经局、区财政局负责)(二十五)支持应收账款融资。推行落实国家七部门出台的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专项行动工作方案(2017-2019)(银发(2017)104号)。鼓励银行、商业保理公司、财务公司等机构为制造业核心企业产业链上下游中小微企业提供应收账款融资,组织动员国有大企业、大型民营企业等供应链核心企业开展应收账款融资。引领金融机构等资金提供方优化应收账款融资业务流程,推动建立健全应收账款登记公示制
15、度,开展面向金融机构、商业保理公司等应收账款融资主体的登记和查询服务。依托“数字政府”改革,引导我区中小微企业广泛应用广东(茂名)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和融资对接平台、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提高融资效率。(区金融办、区科经局、区财政局、区公资办负责)(二十六)积极探索中小微企业设备融资租赁模式,通过贴息、风险补偿等方式给予中小微企业融资支持。(区科经局、区金融办负责)(二十七)建立健全中小微企业融资政策性担保和再担保机构。执行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创新完善中小微企业投融资机制的实施意见(茂府(2015)62号)要求,鼓励担保机构合理降低担保费率。加强与茂名市再担保机构合作,建立符合商业原则的“政银
16、担”风险分担机制,扩大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规模。(区金融办、区科经局、区财政局、区公资办负责)(二十八)完善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机制。落实茂名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试行)(茂经信中小企(2017)10号),逐步完善中小微企业融资风险分担补偿机制。加强与商业银行合作,持续推荐中小微企业加入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企业池”,加大贷款风险补偿基金资金池规模,扩大中小微企业融资覆盖面。(区科经局、区财政局负责)(二十九)支持企业利用股权出质方式拓宽融资渠道。工商部门依法为企业股权出质登记提供更加便利高效的服务,对资料齐全的,符合法定形式的,争取1个工作日内办结。(区市场监督局负责)七、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三十)严格贯彻落实茂名市优化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实施方案(试行)(茂府办(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