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认定标准 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大数据分析和智能裁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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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认定标准摘要:日趋增多的交通事故,正在给人们的社会生活带来不容忽视的负面影响。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如何科学合理的认定交通事故责任主体,是处理交通事故的关键所在,也成为当今社会各界所关注的焦点。下面本文就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认定标准进行研究,严格说来,主要是探讨有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认定标准。关键词:交通事故;责任主体;认定标准1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相关概念(一)交通事故的概念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对机动车交通事故做出了明确的界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其中,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笔者认为,此法条有关交通事故的定义存在问

2、题,它是以车辆作为主体,而车辆只是一个物化的东西,不具有意识形态,实际上造成过错的主体应该是驾驶车辆的人,因此在表述时,应该给予其一个更加确切、严谨的物理性质定义。(二)交通事故责任主体所谓交通事故责任主体,指的是对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并应当承担事故责任的人。因此,以侵权行为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有无作用以及侵权人是否存在过错作为判断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标准。通常认为,事故责任人指的是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车辆驾驶人、行人或者其他交通参与人。2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认定标准关于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认定,既有法学理论上的依据,也有法规依据。下面笔者将从交通事故责任主体认定的理论标准和我国有关交通事故责任

3、主体的法律法规对交通事故主体的认定标准进行分析。(一)交通事故责任主体认定的理论标准“二元说”理论采用“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相结合的方式,“运行支配”,通常是指对机动车运行享有的支配和控制的权利。“运行利益”,通常是指从机动车的运行中获得了利益。“二元说”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得到普遍认可,但究竟以哪种学说作为主导认定标准,尚未有统一观点,现存在广义说和狭义说之争。持广义说的人主张,对机动车的运行支配在包括实际的、具体的支配的同时,还包括间接的、潜在的支配;而机动车运行利益的归属,除了包括从机动车的运行当中为自己获取的直接利益之外,基于人与人之间的情感牵连等而发生的间接利益也应当算为运行利益

4、的一部分,如自身获得的精神上的满足、人际关系和谐等。采用广义说的好处就在于责任主体范围的扩大,将机动车运行的风险分散给多个主体,提高了赔偿权利人获得赔偿的可能性。相反,持狭义说的人则有不同的观点,他们主张“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都应当选择狭义的解释,即机动车的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的归属仅指在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这一实际的、具体的运行过程中对机动车的实际支配和运行利益的具体归属,并不包括抽象的、潜在的支配和间接的利益归属。通过以上对广义说与狭义说理论的比较分析,笔者认为采用狭义说更为合适,也是我国认定标准的应然选择。3特殊情形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认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认定标准的重要意义表现在

5、对机动车的所有人与实际使用人分离的情况下的适用,下文将着重探讨机动车的所有人与实际使用人分离的若干特殊情形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二元说认定标准适用问题。(一)斡让但未过户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认定在实际的车辆买卖中尤其是二手车买卖,交付机动车后不过户甚至多次转让也不过户的现象大量存在,这客观上造成了所有权人和实际使用人的分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0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虽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只要以买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由受让人承担责任。这些规定都是对狭义“二元说”标准的适用,在这种情况下,机动车名义所有权人并不具有机

6、动车的运行支配权,也不享有机动车带来的运行利益,因此由受让人来承担责任。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侵权责任法第50条规定的不仅适用买卖这种情形,还适用继承、赠与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情形。(二)无偿为他人提供运行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认定运行支配者为他人利益无偿提供运行情形,如好意同乘、接新娘等,在此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由谁承担责任的问题,现法无明文规定。如果在此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人身及财产损害,由运行支配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显失公平。此时,适用狭义“二元说”的认定标准,以机动车的运行支配为认定的主要原则,由运行支配者承担赔偿责任,基于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分别属于不同主体的

7、特殊情形,以机动车运行利益的归属作为补充的认定原则,由运行利益归属者承担部分赔偿责任或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样更为公平合理。(三)分期付款买卖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机动车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机动车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中的规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出卖方保留的只是名义上的所有权,并不参与机动车的运行和收益,因此以狭义“二元说”去衡量,一旦分期付款买卖

8、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主体是机动车的购买方。本文通过对交通事故责任主体认定的理论标准和我国交通事故责任主体认定的主要法律法规进行论述,并着重分析特殊情况下责任主体的认定。笔者认为,基于我国的实际国情,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主体认定标准的应然选择是狭义“二元说”理论,有效地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发展,也更有利于社会实质公平的实现。参考文献川于敏.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与过失相抵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吴建国.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律原理与实务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9.引杨立新.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4李晓旭.论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认定D.吉林大学,

9、2013.5崔拓寰.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研究J.广东法学,2012(5)6奚晓明,王利明.侵权责任法裁判要旨与审判实务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2010.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大数据分析和智能裁量【摘要】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特殊法律地位决定了其在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和民事赔偿中起着关键性的作用。在“互联网+”的大背景下,以大数据分析技术为着手点,交通事故认定书为数据源构建智能执法量罚仓库,塑造高度自主的精细化交通事故认定体系,能够促进道路交通行政执法的智能化发展。同时,对于智能裁量设计上可能出现的算法黑箱、数据失真、隐私泄露等应有及时地救济机制,并明确好法律和理论的界限。【

10、关键词】交通事故认定书;大数据;智能裁量;执法量罚仓库一、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分析研判(一)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作用领域对于交通事故的研究,首要明确的应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作用领域。在整个交通事故的法律适应领域,产生了横跨民事、刑事、和行政法律责任承担的法律现象,道路交通事故的当事人责任认定应为重中之重。不同的事实认定有不同的法律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刑法侵权责任法等在不同的场景下发挥着不同的作用。面对不同的法律适用,重要的法律文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也会根据适用法律不同而有着不同的效力。因为交通事故法律适用的复杂性,现实中往往出现了将各法律责任等同划一的现象。所以,为还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本质属性

11、,强调交通事故发生的客观性原则,实现责任“同案同罚”,在构建智能执法量罚仓库时,我们应注重其剥离责任一体融合的现实情况,形成结构化的要素体系。(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争议的本质思考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常常会出现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结果争议的现实情况。其一,理论和实际具有差异,交通事故的总的原则理论通说缺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理论研究起步较晚,现代交通法最早出台于1903年的美国,且随着机动车和道路交通条件不断更迭,与其他有长期发展历史的法学理论如刑法、民法难以形成承继关系,所以交通事故的总原则和总要求缺位。且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往往涉及复杂因果关系,对事故中各作用的衡量也需进行更加深入研究。另一

12、方面,人们的法律认识错误。一般来说违法与过错往往是伴生关系,如张三操作失误追尾赵四,发现赵四酒驾,就此事故而言,虽然赵四存在过错,但是与张三的违法行为无关,两者应分开处理,但是当事人甚至部分交警会将违法与过错,混为一谈;其二,交警本身存在相关问题。在交通事故处理中,部分交警没有秉持公正的执法态度,存在人情往来,自由裁量权范围较大。若在事实认定方面偏颇于某方当事人,极易导致处置不公;或是在交通事故处理的程序中,因个人执法不规范或情绪性原因懈怠工作导致的程序错误,也极易造成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结果出现争议。二、大数据分析建立智能执法量罚仓库的基本方法(一)建构智能执法量罚仓库建构智能执法量罚仓

13、库的本质在于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综合处理。不应仅仅是以单一匹配数据库中的相似案例,而是对于海量交通事故认定书进行自动的挖掘与预测,形成统一的法律量罚标准,造就综合学习、不断完善、不断进步的“智能执法者,面对以千万记的交通事故认定大数据,智能裁量需要提炼共性规则,即依据不同的执法场景,提取规则并进行数据标注,进行机器学习,最终形成类似于交警经验法则判断的能力。所以,合理、透明的算法规则,是交通事故智能裁量的基础。同时,在人工智能尚未到达强A1般高度发达的能力时,大数据分析提炼共性规则只能建立在结构化的数据样本的基础上。所以,实现智能裁量的要求就是学习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结构化的逻辑规则,形成交通事故责

14、任认定的算法。交通事故智能裁量的具体算法建设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两点:1 .进行词库建设因为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主要是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最终得出承担什么样的责任的结论。无论是事实认定还是法律适用,其基本组成都是词语。词语是文本内容的最小单元,是反映文本内容的基本元素,词库的建设就是将交通事故认定书特定的关键性词或连续的字序列按照一定规范重新组合成词序列的过程。通俗的讲,词库的建设就是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进行模型化、要素化。2 .建立以经验法则为核心的知识建模功能交警自身的经验法则类似于人工智能算法,是解决比较交通事故认定中复杂场景的各影响因素的相互作用关系大小的问题,经验丰富的交警能在复杂事故案件

15、中进行公平公正的事故认定,是人工智能学习的重要知识来源。所以,为了能让智能裁量完成既定的执法任务,就需进行经验法则知识建模。让工程师与资深交警进行沟通,将交通事故处理的结构、性质与关系以知识图谱的方式表达出来。常用的知识建模方式有状态空间法、问题归纳法、语义网络法等。(二)智能执法量罚仓库的数据源你给我多少知识,我给你多少智能。数据是智能的根本来源,没有数据,大数据分析、智能裁量也就成了无本之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第二款已明文规定:有条件的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P号可以试行在互联网公布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在保护公民信息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如何合法、合理规范获得交通事故认定书成为

16、了重中之重。在实践操作中,可以采取“官方+市场”双重驱动方法,由官方即公安机关交管部门进行数据源的提供和监控,形成官方引导、监管,市场驱动的良性方法。目前火热的“智慧法院”建设就是采取的这种方法。三、大数据智能裁量的要求、优点与具体限制交通事故大数据智能裁量作为技术手段能够推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转型升级,但需认清面对不断变化的场景,智能裁量是否能具备上述全部功能还是未知数。当下需要做的是,以实证的态度深入交通事故认定的实践,关注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问题,加强理论研究,细化认定规则,积极探索中国式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法则,以及实现兼顾普遍适用与个别正义的多元化处理策略。一方面,对大数据智能裁量的要求应严格进行把关。其一,确立以法律为中心的思想理念。在实践中常常出现重数据,轻法律。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的理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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