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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XX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公布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XX市【公布文号】【公布日期】2007-09-26【生效日期】2007-09-26【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XX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订XX市燃气管理条例的决定(2007年6月29日XX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2007年9月2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2007年9月26日XX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XX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XX市燃
2、气管理条例修订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XX市燃气管理条例作如下修订:一、将第二条中的“储运”修改为“储存、运输“,并增加“充装”的表述;同时将其它条款中类似表述均作相应修改。二、在第三条中增加“鼓励社会力量投资燃气事业,推广清洁能源,促进燃气科技进展,提高燃气管理水平”的内容,作为该条第二款。三、在第四条中增加“XX县区、XX县区、灵武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监督管理工作”的内容,作为该条第二款,原第二款作为该条第三款;在原第二款的协管部门中增加“进展与改革”、“交通”两个部门,将“规划与国土资源”、“经贸”改为“规划”、“安监”。同时将第八条第二款、第四
3、十一条中所涉及的部门名称做相应修改。四、将第五条中的“进展计划”修改为“进展与改革”。五、在第六条中增加“不具备条件的,应当预留燃气配套建设用地”的内容,作为该条第二款。六、将第七条修改为“新建、扩建、改建燃气工程项目与燃气经营网点的布局,应当符合燃气专项规划与燃气安全规定。新建、扩建、改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按照规定由进展与改革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燃气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七、将第九条第二款中“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验收”的表述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八、将第三章的标题“资质与经营”修改为“经营与管理”。九、将第十三条
4、修改为。“XX县区、XX县区、XX县区范围内设立燃气经营企业的,应当向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符合许可条件的,应当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示;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应当予以书面答复。县(市)范围内设立燃气经营企业的,应当向所在县(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县)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连同有关材料一并报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符合许可条件的,应当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示;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应当予以
5、书面答复。设立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依法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从事瓶装燃气、槽车充装经营的企业,还应当依法取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气瓶充装许可证”。十、增加:“燃气汽车加气站点、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应当由具有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设立,并应当具备第十二条(一)、(二)、(四)、(五)、(六)项规定的条件。XX县区、XX县区、XX县区范围内设立燃气汽车加气站点、瓶装燃气供气站点的,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符合许可条件的,应当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核发燃气供应许可证;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应当予以书面答复。县(市)范围内设立燃气汽车加气站点
6、、瓶装燃气供气站点的,由县(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县(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符合许可条件的,应当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核发燃气供应许可证,并应当自批准之日起20日内将审批情况报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应当予以书面答复”的内容,作为第十四条。十一、将原第十四条“燃气经营企业申请资质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与第(一)项“燃气经营企业资质申报表”的表述修改为“燃气经营企业申请经营许可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与“(一)燃气企业经营许可证申报表”(现为第十五条的内容)。十二、删除原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内容。十三、将原第十七条中“应当在30日前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7、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的内容修改为”应当提早60日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以确保燃气用户正常用气为前提,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现为第十六条的内容)。十四、增加“管道燃气的用气量,应当以具有计量监测资质的机构检定合格的燃气计量表计数器的记录为准,瓶装燃气应当以交付用户的实际重量为准。燃气经营企业与用户应当按照规定对燃气设施与器具进行定期检验、检修与更新”的内容,作为第十七条。十五、将第十八条中的第(六)、(七)、(A)项内容修改为“不得涂改、出租、转让企业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供应许可证”;“不得向无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与个人提供经营性燃气”;“不得使用未检验或
8、者者检验不合格的燃气钢瓶”;增加“燃气经营企业不得强行为用户指定燃气器具销售单位与品牌”的内容,作为该条第(十)项。十六、将条例中所有的“钢瓶”、“液化石油气钢瓶”改为“燃气钢瓶”。十七、将第二十条中“燃气配套器具”修改为“燃气灶具、燃气热水器、机动车燃气器具等燃气用具“,同时删除该条第三款的内容。十八、第二十一条修改为。“从事燃气器具安装、维修的工作人员应当同意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与安全知识、专业技术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符合国家技术规范与标准。”十九、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管道燃气单位用户与燃气计量表设置在住宅内的居民用户,其燃气计量表前燃气设施,由燃气经
9、营企业负责建设、保护、更新,费用由燃气经营企业承担;燃气计量表与表后燃气设施及其燃气器具,由用户负责保护、更新,费用由用户承担。燃气计量表设置在居民住宅公共部位的,燃气管道进户墙外侧的燃气设施由燃气经营企业负责建设、保护、更新,费用由燃气经营企业承担;燃气管道进户墙内侧的燃气设施及其燃气器具由用户负责保护、更新,费用由用户承担。”十、在第二十三条中增加“管道燃气用户需要扩大用气范围、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者安装、改装、拆除固定的燃气设施与燃气器具的,应当与燃气经营企业协商,并由燃气经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操作。燃气用户需要更名、过户、销户时,应当到燃气经营企业办理变更或者者销户手续”的内容,作为该条第二款、第三款。二十一、在第二十五条中增加“进行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不得危害燃气设施安全”;“不得用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者接引电器地线”的内容,作为该条第(十)、(十一)项,原第(十)项作为该条第(十二)项。二十二、在第三十二条的“消防”后增加“环保”部门。二十三、法律责任部分依照有关修改的内容,对相应条、款、项进行相应调整。本决定自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公布之日起施行。XX市燃气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进行相应修正,重新公布。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