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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通常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XX市燃气的安全管理,保护人身与财产安全,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燃气管理条例与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XX市范围内从事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的单位、使用燃气的用户、有关物业管理单位与XX市居民,均应遵守本规定。(最专业的安全生产管理-风险世界网)第三条XX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市燃气安全工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燃气的安全监察,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全市燃气的消防监督。第四条燃气安全管理体制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劳动者遵章守纪”。第五条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经营与使用,务必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
2、主”的方针,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保证燃气安全。第六条从事燃气经营的单位务必按照城市燃气企业资质标准的要求,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或者XX省燃气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燃气经营。第七条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明确法定代表人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安全工作并与下属各经营网点签订安全责任书;应设立完善的安全管理机构,有一名负责人主管燃气安全工作,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车间班组应设立群众性安全组织与安全员,形成三级安全管理网络;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订操作规程,定期将执行情况向有关行政部门汇报。从业人员应进行专业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第八条燃气经营单位应保证所
3、供燃气的气质与压力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无臭燃气应按规定进行加臭处理。第九条燃气经营单位要制定用户安全使用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单位或者居民办理燃气开户手续,并建立用户档案,向用户提供安全使用手册,进行安全教育,提供安全咨询服务。第十条使用燃气的集体用户、各小区、大厦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确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明确专人负责。第十一条用户使用的燃器具务必有产品合格证与使用说明书,同时应是经XX市燃气设备质量监督检验站检测或者核查,并取得销售许可的产品。第十二条使用燃气的单位或者居民应办理开户手续,并认真阅读燃气经营单位提供的安全使用手册,严格遵守燃气安全使用规定。第二章燃气储配与瓶装气的安全管理第十三条
4、燃气场(站)、码头、输配设施及各类燃气设备,务必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志,标明工艺流程走向,应有醒目的禁火标志,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擅自涂改、移动、毁坏或者覆盖。第十四条燃气储存与输配所使用的压力容器务必符合劳动部门颁发的有关安全规定,按要求办理压力容器使用证,并定期检测;其安全附件应处于完好使用状态并定期检验。第十五条燃气储存、输配设施及灌装设备,须指定专人保护,建立设备运行与维修档案,定期进行检修。灌装所用的计量器具要定期校验;避雷设施及设备静电接地每半年至少测试一次;泄漏报警系统应保持正常工作状态。第十六条燃气储存、输配系统的动火作业,务必严格执行安全用火管理制度,按公安消防部门的三级临时动
5、火作业审批权限的规定,办理有关的临时动火作业许可证,并制订好作业方案,落实安全措施后方可作业,严禁无证作业。第十七条燃气经营单位务必使用具有劳动部门资格许可证单位生产的合格的液化石油气钢瓶;液化石油气钢瓶应有经营单位的明显标志。凡新购液化石油气钢瓶须将钢瓶规格、数量及有关出厂技术资料报市劳动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经由市监察机构授权的检验单位进行抽检,并核发统一的“钢瓶安全认证”标志。第十八条钢瓶务必按规定定期送交劳动部门认可的具有检验许可证的钢瓶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验,外观严重锈蚀、碰损及钢瓶附件不全、标牌不清务必提早送检;报废钢瓶由检测单位统一进行处理。气瓶充装单位务必取得劳动部门的气瓶
6、充装单位注册登记许可证;务必实施充装前后检验、复验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充装前后的检验;禁止充装不合格钢瓶。第十九条卡式炉气罐是一次性充装罐,其储存的介质为液化丁烷气。严禁任何单位与个人回收空罐进行重复灌装,用户也不得自行重复灌装或者购买重复灌装的燃气罐。第二十条储存与输配燃气的压力容器不得超量灌装。对瓶装液化石油气务必严格执行充装重量复验制度。对已充装的钢瓶经检查合格后须贴上充装合格证。禁止漏气、超重等不合格的液化石油气钢瓶运出充装站。第二十一条使用液化石油气槽车的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槽车使用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槽车司机、押运员上岗证。槽车司机须有三年以上有关车型驾驶经验。
7、运送瓶装液化石油气的机动车辆应办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驾驶员应通过培训,并持证上岗。第二十二条在进行液化石油气装卸作业时,液化石油气槽车司机及运送瓶装液化石油气的机动车辆的司机务必将车钥匙交操作工保管,并不得离开现场。装卸完毕后,由操作工、司机、押运员同时进行周边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启动行驶。严禁用槽车直接充装钢瓶。第二十三条禁止用户进行钢瓶灌装,自行排放残液,与加热、摔、砸、倒卧钢瓶,改换检验标记或者瓶体漆色,拆修瓶阀等附件的行为。第二十四条用户使用的燃气软管务必是合格的耐油橡胶管。燃气软管不得穿墙、窗、门,长度不得超过2米。软管与减压阀及燃气器具的连接处应用喉码锁紧。第三章管道燃气的安
8、全管理第二十五条XX市管理燃气由XX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经营。第二十六条管道燃气经营单位应有熟悉管网供气技术的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管理,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二十七条管道燃气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或者当地规定的质量标准,保证燃气的热值、组份、臭味、压力等达到国家标准,并保证持续稳固地供气。涉及用户的停气降压工程,须提早24小时通知用户(紧急情况除外)。第二十八条燃气管道与设备在投入运行前,务必进行气密试验与置换。在置换过程中,应当巡回检查,加强监护与检漏,确保安全无泄漏。第二十九条管道燃气经营单位负责燃气管网及设施的安全管理。入户分支阀门以后的燃气管道、设备及燃器具由燃气用户负责日常安全管理
9、。公共福利及商业用户负责其入户总阀以后的燃气管道及设施的日常安全管理。第三十条管道燃气经营单位务必对燃气管网及设施标志的完好性进行巡查,防止管网因施工等原因被破坏。应定期对管网进行维修保养。定期进行埋地管网的检漏工作。巡查人员应配备燃气检漏检修工作。务必建立健全巡查及维修保养档案。第三十一条管道燃气经营单位在接到用户户内的有关燃气设施故障报修申请后,应当及时处理,并保证在24小时内修复。第三十二条管道燃气经营单位应对用户户内的管道、设施及用气情况进行定期的外观检查与测试检查。外观检查周期为每年一次。检查内容应包含。1、管道及设备的完好状况;2、燃器具及连接软管的完好状况。3、是否存在管道及设备
10、埋墙暗设与私自改装、加装等安全隐患。4、燃气热水器是否符合安装规程的要求。5、检查管道有无松动与燃气渗漏。6、对用户安全使用燃气常识进行检查,同意用户安全使用燃气的咨询。测试检查周期为3年一次。检查内容除外观检查的内容外还应包含:1、对户内管道系统按有关技术标准一次气密试验;2、对用户调压系统进行使用工况下的压力检测,要求在稳固使用与关闭的状况下调压器出口压力均符合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测试检查所需的费用由物价部门审定。第三十三条物业管理单位应掌握本辖区内燃气管道及操纵阀门的分布与运行状况,建立健全燃气管道及设施日常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及安全管理档案,加强对管理辖区范围内的燃气管道设施及用户燃气设
11、施的巡视与监控,燃气用户及有关人员应当配合,对燃气管道及设施进行日常安全管理与监护的物业管理人员应同意燃气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考核,并同意燃气经营单位的有关技术指导。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物业管理辖区内进行地下开挖作业时,应当向该区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危及、影响到燃气管道及设施的施工作业通知燃气经营单位共同制定保护监管措施,或者制止施工单位施工。第三十五条高层建筑严禁使用瓶装气。具备管道供气条件的多层建筑,应使用管道气。严禁管道气与瓶装气混合使用。第三十六条管道燃气用户务必严格遵守安全使用规定,正确使用燃气及燃气用具,不得擅自拆、改、迁、装燃气管道与设施,不得将燃气管道
12、及设施埋墙或者暗设。严禁明火检漏。第三十七条管道燃气用户所使用的燃气软管务必使用合格的耐油橡胶管。第三十八条燃气软管不得穿墙、窗与门,灶前旋塞阀与燃器具的连接软管长度不应超过2米。软管与灶前旋塞阀及燃气具的连接处应用喉码锁紧。第三十九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燃气经营单位同意,禁止开启或者关闭燃气管道系统上的公共阀门,消防紧急情况除外。第四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碍管道燃气经营单位正常的检查、维修或者抢修。第四十一条确因需要拆除、迁移管道供气设施的,务必到燃气经营单位办理手续。第四十二条公共场所燃气管道及各类燃气设施务必设置统一的明显标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涂改、移动、毁坏或者覆盖。第四十
13、三条严禁在燃气管道及设施上修筑建筑物、构筑物与堆放物品。严禁向燃气管道及设施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严禁在燃气管道及设施上与安全保护距离内挖坑取土、开挖沟渠、打桩或者者顶进作业。第四十四条对申请开工的项目应由建设单位审查施工范围内是否有燃气管线及设施。对有可能影响到管道及设施安全运行的,建设单位务必按深圳经济特区燃气管理条例、城镇燃气设施规范及有关规定执行。建设单位在施工前须书面通知燃气经营单位,确定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施工过程中,燃气经营单位应当根据需要进行现场监护,保护施工现场中的燃气管道及设施的安全。第四章抢修与事故处理第四十五条任何单位与个人发现燃气管道、设施、燃器具泄漏或者燃气事故,应
14、当立即向燃气经营单位报告,根据情况同时向公安消防部门报警,且尽可能采取一切能阻止或者减轻燃气泄漏或者事故扩大的有效措施,如设立现场警戒区、关阀停气、自然通风、禁止烟火等。第四十六条燃气经营单位应设置专职的抢修部门,设立24小时抢修值班,配备通讯设备、抢修器材、车辆、专职人员,并预先制定各类突发事故的抢修方案。接到抢修报告后,能迅速到达现场组织抢修,并不间断地作业,直到修复完毕。第四十七条管道燃气经营单位组织供气抢修时,对影响抢修作业的林木,市政设施与其他构筑物,能够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部门。事后能恢复原状的应及时恢复原状,造成直接经济缺失的应给予合理补偿。第四十八条发生燃气事故,燃气企业应及时上报有关部门。第四十九条燃气事故的处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五十条本规定所称的燃气事故是指因燃气管道、设施、燃气用具发生泄漏、火灾、爆炸等造成人员伤亡与财产缺失的事故。燃气事故不包含利用燃气进行犯罪或者自杀所造成的事故。第五章附则第五十一条燃气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执行XX市燃气工程建设管理有关规定。第五十二条对违反本规定的,燃气行业管理部门将按照深圳经济特区燃气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第五十三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公布部门:XX市其他机构公布日期:1998年11月16日实施日期:1998年11月16日(地方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