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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新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条为了规范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与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各类金融企业(简称金融企业,下同),包含银行(含信用社,下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等。第三条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持续、正常的经营活动为前提。第四条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与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与月度。年度、半年度、季度与月度均按公历起讫日期确定。半年度、季度与月度均称之会计中期。本制
2、度所称的期末,是指月末、季末、半年末与年末。第五条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金融企业,能够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在境外设立的中国金融企业向国内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第六条金融企业的会计记账使用借贷记账法。第七条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一)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根据,如实反映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与现金流量。、1二)金融企业应当展照交易或者事项的实质与经济现实进行会计核算,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根据。(三)金融企业提供的会
3、计信息应当能够反映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与现金流量,以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四)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内容与理由、变更的累积影响数,与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等,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五)金融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核算,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六)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早或者延后。(七)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清晰明了,便于懂得与利用。(A)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与已经发生或者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与费用;
4、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与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与费用。(九)金融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收入与其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与与其有关的成本、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金融企业的各项财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各项财产假如发生减值,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除法律、行政法规与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者外,金融企业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十一)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慎重性原则,不得多计资产或者收益,也不得少计负债或者费用。(十二)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合理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仅与本会计年度有
5、关的,应当作为收益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与几个会计年度有关的,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十三)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对资产、负债、损益等有较大影响,继而影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据以做出合理推断的重要会计事项,务必按照规定的会计方法与程序进行处理,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充分的披露;关于次要的会计事项,在不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与不至于误导会计信息使用者作出正确推断的前提下,可适当简化处理。第八条金融企业应当根据有关会计法律、行政法规与本制度的规定,在不违反本制度的前提下,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于本企业的会计核算办法。第二章资产第九条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者者操纵
6、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金融企业的资产应按流淌性进行分类,要紧分为流淌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与其他资产。从事存贷款业务的金融企业,还应按发放贷款的期限划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与长期贷款。第一节流动资产第十条流淌资产,是指能够在1年内(含1年)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第十一条金融企业的流淌资产,要紧包含库存现金、存放款项、拆放同业、贴现、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应收保费、应收分保款、应收信托手续费、存出保证金、自营证券、清算备付金、代发行证券、代兑付债券、买入返售证券、短期投资、短期贷款等。(一)存放款项,是指金融企业在中央银行、其他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存入的用于支付清算、
7、提取及缴存现金的款项,与按汲取存款的定比例缴存中央银行的准备金存款等,包含存放中央银行款项与存放同业款项。存放款项,应按实际存放的金额入账。(二)拆放同业,是指金融企业因资金周转需要而在金融机构之间借出的资金头寸。资金拆放应按实际拆出的金额入账。(三)贴现,是指金融企业向持有未到期商业汇票的客户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办理贴现的款项。金融企业办理贴现,应按票面金额入账。(四)应收利息,是指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及购买债券等,按照适用利率与计息期限计算应收取的利息与其他应收取的利息。应收利息应按当期发放贷款本金、购买债券面值等与适用利率计算并确认的金额入账。(五)应收股利,是指金融企业因股权投资而应收取的现金
8、股利。应收股利应按当期应收金额入账。(六)应收保费,是指金融企业应向投保人收取但尚未收到的保费。应收保费应按当期应收金额入账。(七)应收分保款,是指金融企业之间开展分保业务发生的各类应收款项。应收分保款应于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时,按照分保业务账单标明的金额入账。(A)应收信托手续费,是指从事信托业务的金融企业应收的各项手续费。应收信托手续费应按当期应收的手续费金额入账。(九)存出保证金,是指金融企业按规定交存的保证金,包含交易保证金、存出分保准备金、存出理赔保证金、存出共同海损保证金、存出其他保证金等。存出保证金应按实际存出的金额入账。(十)自营证券,是指金融企业为了获取证券买卖差价收入而买入的、
9、能随时变现的且持有期间不准备超过1年或者虽不能随时变现但其发行期或者购入至到期日的剩余期限不满1年(含1年)的股票、债券、基金与权证等经营性证券。自营证券应当按照清算日买入时的实际成本入账。实际成本包含买入时成交的价款与交纳的有关税费。(十一)清算备付金,是指从事证券业务的金融企业为证券交易的资金清算与交收而存入指定清算代理机构的款项。清算备付金应按实际交存的金额入账。(十二)代发行证券,是指金融企业同意委托代理发行的股票、债券等。代发行证券应当按照承销合同规定的价格入账。(十三)代兑付债券,是指金融企业同意委托代理兑付债券而实际支付或者垫付的款项。代兑付债券应按实际兑付的金额入账。(十四)买
10、入返售证券,是指金融企业按规定进行证券回购业务而融出的资金。买入返售证券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款项入账。(十五)短期投资,是指能够随时变现同时持有的时候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的债券等。1 .短期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量。短期投资初始投资成本按下列方法确定:(I)以现金购入的短期投资,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含税金、手续费等有关费用作为短期投资初始投资成本。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等,应当作为应收款项单独核算,不构成短期投资初始投资成本。(2)收到投资者作为投入资金的债券等,如为短期投资,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短期投资初始投资成本。2 .短期投资的利息,
11、应当于实际收到时,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但已记入“应收利息”的除夕卜。03.金融企业应当在期末时对短期投资按成本与市价孰低计量。4 .处置短期投资时,应当将短期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等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第二节贷款第十二条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对借款人提供的按约定的利率与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要紧包含短期贷款、中期贷款与长期贷款。(一)短期贷款,是指金融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发放的、期限在1年下列(含1年)的各类贷款,包含质押贷款、抵押贷款、保证贷款、信用贷款、进出口押汇等。从事信托业务的金融企业用自有资金发放的1年期(含1年)以内的贷款也包含在内。短期贷款本金按实际贷
12、出的贷款金额入账。期末,按照贷款本金与适用的利率计算应收利息。抵押贷款应按实际贷给借款人的金额入账。(二)中期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5年下列(含5年)的各类贷款O(三)长期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期限在5年(不含5年)以上的各类贷款。第十三条金融企业发放的中长期贷款的核算,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本息分别核算。金融企业发放的中长期贷款,应当按照实际贷出的贷款金额入账。期末,应当按照贷款本金与适用的利率计算应收取的利息,并分别贷款本金与利息进行核算。(二)商业性贷款与政策性贷款分别核算。()自营贷款与委托贷款分别核算。自营贷款是指金融企业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
13、,其风险由金融企业承担,并由金融企业收取本金与利息。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金融企业(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而代理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其风险由委托人承担。金融企业发放委托贷款时,只收取手续费,不得代垫资金。金融企业因发放委托贷款而收取的手续费,按收入确认条件予以确认。(四)应计贷款与非应计贷款分别核算。非应计贷款是指贷款本金或者利息逾期90天没有收回的贷款。应计贷款是指非应计贷款以外的贷款。当贷款的本金或者利息逾期90天时,应单独核算。当应计贷款转为非应计贷款时,应将已入账的利息收入与应收利息予以冲销。从应计贷款转为非应计贷款后,在收到该笔
14、贷款的还款时,首先应冲减本金;本金全部收回后,再收到的还款则确认为当期利息收入。第十四条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应当在期末按本制度规定计提贷款缺失准备。在资产负债表中,应计贷款与非应计贷款应当分别列示。第三节长期投资第十五条长期投资,是指除短期投资以外的投资,包含持有的时候间准备超过1年(不含1年)的各类股权性质的投资、不能变现或者不准备随时变现的债券投资、其他债权投资与其他长期投资。长期投资应当单独核算,并在资产负债表中单列项目反映。第十六条金融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核算:(一)长期股权投资在取得时按照初始投资成本入账。1 .以现金购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含支付的税
15、金、手续费等有关费用)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减去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后的差额,作为初始投资成本。2 .通过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划出单位的账面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3 .以非现金资产换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有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4 .以债转股的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实际债转股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二)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应当根据不一致情况,分别使用成本法或者权益法。金融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无操纵、无共同操纵且无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使用成本法核算;金融企业对
16、被投资单位具有操纵、共同操纵或者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通常情况下,金融企业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或者20%以上,或者虽投资不足20%但有重大影响的,应当使用权益法核算。金融企业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下列,或者对其他单位的投资虽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或者20%以上但不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使用成本法核算。()使用成本法核算时,除追加投资(比如,将应分得的现金股利或者利润转为投资)或者收回投资外,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通常应当保持不变。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者现金股利,作为当期投资收益。(四)使用权益法核算时,投资最初以初始投资成本计量,以后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