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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公布单位】XX市【公布文号】哈政办综200548号【公布日期】2005-08-12【生效日期】2005-08-12【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XX市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市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哈政办综200548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整顿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领导小构成员单位:现将XX市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二C)C)五年八月十二日XX市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严厉打击商业欺诈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与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
2、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21号)与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省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054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全国与省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积极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实行打防并举,切实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与社会稳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与可持续进展。二、工作目标坚持突出重点,分步实施,查处一批大案要案,惩治一批违法犯罪分子,形成对商业欺诈行为的强大威慑力。进一步完善打击商业欺诈的联合执法监督体系,倡导诚信兴商、守法经营的社会风尚,提高企业、
3、消费者自主维权的意识与能力,逐步形成政府监管、行业与企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的反商业欺诈长效管理机制。三、工作重点与分工(-)整治虚假违法广告。规范广告市场秩序,严禁以新闻报道形式公布广告;严禁未经审批擅自公布与纂改审批内容公布食品、保健食品、药品广告;严禁在食品、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与医疗广告中使用任何人包含社会公众人物形象与以消费者、患者、专家的名义作证明;严禁在食品、保健食品广告中宣传疗效与在药品、化妆品、美容服务广告中夸大功能,与在医疗服务广告中宣传保证治愈;严禁处方药与禁止公布广告的药品在大众传播媒体公布广告;严禁在互联网及有关媒体公布虚假广告与不实信息。此项工作由市工商局牵头
4、,市新闻出版局、广电局、食品药品监督局、卫生局配合。市工商局负责组织专项检查并与有关部门协调工作,依法查处虚假广告,对公布未经审批广告的媒体,依法停止其广告公布业务;对公布虚假违法广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情节严重的媒体,依法停止其广告公布业务,直至取消广告公布资格;会同有关部门规范广告公布工作并建立广告监管工作制度。市新闻出版局、广电局要加强对报刊出版单位与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刊登、公布广告行为的管理。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要依法做好对保健食品、药品广告的审查工作,对纂改审批内容或者公布虚假广告情节严重的,要撤销广告批准文号,并在一年内不予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市卫生局要做好对食品广告证明的审查与化妆品
5、标签、标识宣传内容的监管工作,配合工商部门整治医疗机构非法公布医疗广告行为。(二)打击非法行医,保证群众看病安全。严厉打击在农村、城乡结合部、城市居民社区存在的严重扰乱医疗服务市场秩序与社会治安,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的行为;打击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与无行医资格人员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对情节严重造成后果、触犯刑律的,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查处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与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打击非法从事性病诊疗活动;查处利用b超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的行为,查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超范围开展诊疗活动与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与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此项工作由市卫生局牵头,工商局、科技局
6、、公安局、监察局配合。市卫生局负责组织专项检查与打击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无行医资格人员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查处医疗机构聘请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与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打击非法性病诊疗活动;工商、公安部门配合对非法行医机构及人员进行查处。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督局、人口计生委负责查处利用b超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的行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超范围开展诊疗活动与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与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市科技局负责对医学科研机构的监管。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督局、公安局负责对医学科研机构非法开展医疗服务行为的查处。(三)打击商贸活动中的欺诈行为。打击企业不规范促销、虚假宣传或者夸大特许经营品牌效
7、应、骗取加盟费的行为;打击仿冒欺诈、商业贿赂、违法有奖销售行为;打击传销与变相传销行为;打击消费储值欺诈行为;打击服务业违规经营行为;打击对外贸易与对外经济合作领域中的各类欺诈行为。此项工作由市商务局牵头,市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建委配合。市商务局、工商局负责加强对商业与服务业促销活动的监督检查,查处虚假促销、以次充好等行为;督促美容美发业经营者建立与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加强对店内产品质量的监管,适时公布质量检测结果。对不合格产品要坚决清除出市场,并查清生产源头与进货渠道;开展特许经营摸底调查,确定重点监控地区与企业,查处特许人披露信息不完整、不规范与没有风险提示或者有意夸大
8、投资回报的行为。加强对特许经营展会活动的管理,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展会骗取加盟费。市商务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要对对外贸易经营活动实行联合监管,建立监管记录,加强信息沟通与复核。市商务局、劳动与保障局、建委、工商局要按职责分工,加强对境外就业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严厉查处对外经济合作活动中公布虚假信息、欺骗劳务人员与施工单位、投资者的行为;查处无资质、超范围经营行为;查处建筑企业境外承包工程中的欺诈行为与违反外汇、海关管理规定的行为。四、实施步骤专项行动为期一年,分三个阶段实施。(-)动员部署阶段(2005年7月20日至2005年7月30日)。建立工作机制,印发行动方案,召开工作会议,进行全面部
9、署。(二)组织实施阶段(2005年8月至2006年5月)。按照行动方案规定的职责分工与工作步骤组织实施。(三)总结检查阶段(2006年6月)。组织督察组,检查专项行动各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验收。五、保证措施(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政府与各有关部门要从保护稳固、规范秩序、促进进展的高度,履行职责,制订方案,抓好落实。市商务局、卫生局、工商局要切实负起牵头责任,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具体行动方案,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加强督促检查。各级行政执法部门与行业管理部门,对涉嫌犯罪的欺诈行为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情节严重的案件要依法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公安机关要加强对违法犯罪分子的查控,防止其卷款潜逃。
10、同时,严厉打击暴力抗法行为。检察机关要对各地、各部门开展专项行动的情况进行监督,对拒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违法违规审批、问题严重的地区与部门,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与人员的责任。(二)依法行政,加强监管。各有关部门要研究分析各类商业欺诈行为的特点与规律,有针对性地出台规范性文件,提出制定、修订有关法律法规建议,为打击商业欺诈行为提供根据。行政执法与行业管理部门要研究建立完善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形成信息共享机制,实现联合监管。对有过商业欺诈行为的企业、个人与医疗机构,要列入“黑名单”,密切跟踪其欺诈行为的变化动向,发现问题依法查处。(三)加强舆论监督,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各级政府与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宣传教育与舆论监督,普及防骗常识,曝光典型案例,提高群众识别防骗能力。要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完善行业自律机制,提高行业整体诚信意识,引导企业树立诚信守法的商业伦理,加强信用文化建设,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