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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世纪八十年月以来,中国的公民政治参加有了新进展,一是个别公民特殊是民营企业资本全部人与高级经理人员,以我国政治支配(political arrangment) 1 的形式,直接但被动地参加地方性政治活动;二是公民特殊是基层民众合群结社,以、政治嵌入(political embeddedness) 2的形式,主动但间接地参加到地方性政治活动中来。公民政治参加的这两种新型形态,在相当程度上展现出当下中国公民政治参加活动日益丰富、民主政治有所进展的社会事实。3一、社会细胞化悖论与公民政治参加从历史维度来看,西方汉学者曾从中国华南地区的人类学阅历讨论中得出结论:1949年以来,我国权威力气过于强大,
2、逐步转变了过去我国权威向下只能渗透到县一级行政单位的历史传统;我国权威能够不断把权力、触须向下延长,直接掌握与操纵乡村、居委会和社区等基层社会单元;这种现象被描述为社会、细胞化 4 (cellularized)现象。社会细胞化理论与早期西方政治哲学领域中提出的社会原子化(atomization)5概念有某种相像性。社会、细胞化与原子化的核心观点,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那里可以找到思想、原型-虽然它与社会细胞化、原子化范畴的背景与用意存在重大区分。马克思在讨论法国问题时撰写了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第一次提出了关于社会碎片化的、马铃薯理论。他在文中论述道,法国国民的广阔群众,便是由一些同名数简洁
3、相加形成的,似乎一袋马铃薯是由袋中的一个个马铃薯所集成的那样。数百万家庭的经济生活条件使他们的生活方式、利益和教育程度与其他阶级的生活方式、利益和教育程度各不相同并相互敌对,就这一点而言,他们是一个阶级。而各个小农彼此间只存在地域的联系,他们利益的同一性并不使他们彼此间形成共同关系,形成全国性的联系,形成政治组织,就这一点而言,他们又不是一个阶级。因此,他们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来爰护自己的阶级利益。因此他们的代表肯定要同时是他们的主宰,是高高站在他们上面的权威,是不受限制的政府权力,这种权力爰护他们不受其他阶级侵害,并从上面赐给他们雨露和阳光。6可见,正是由于当时以农夫为主要人口的法国社会、马铃薯
4、化,公民缺乏政治共同体意识,才导致法国1848年革命的夭折。西方语境中的中国社会细胞化推论,主要指我国政治权威刚性力气不断强化,并迫使过去、天高皇帝远的边远社区,全面系统地沦为被掌握状态中的网络单元;而传统社会中相对独立自治的最基层社区的、我国化趋势逐步成为社会常态,我国与社会之间的博弈关系失去平衡,呈现出向我国权威、一边倒的泛我国主义化现象。但、细胞化理论本身只是西方汉学家关于中国我国与社会关系的一种分析范式,它能否成为一种通行的分析工具尚是一个极具争议的命题。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利益主体多样化、利益诉求多元化的趋势日益明显,个别有社会影响的公民被地方甚至中心党政部门、政治支配为党代会代表、人
5、大代表、政协委员,甚至担当党政部门肯定级别的领导职务,这些形式的政治参加活动日益增多。这些获得不同程度政治支配的代表、委员或者领导,在现有政治体制内能够以特殊身份获得直接但被动地参加地方性政治活动的政治权益,这已经构成对于社会、细胞化理论的部分否定。更为重要的是,公民个体合群结社,在既有政治体制以外,主动但间接地、嵌入到当地政治活动中,获得了与地方党委、政府协商对话的政治身份,这一新兴的公民政治参加现象已经风起云涌,如火如荼。这是以非代议制形式影响地方性政治活动的公民利益表达与聚合机制,是我国与社会之间的、协商民主范式。7当下中国我国与社会之间的这种、协商民主,是一种有详细特定内涵的我国与社会
6、之间正值妥协的互动关系。、正值妥协的理论基础是相对于代议制民主范式的另一种范式-协商民主。在既有文本法律法规不能接纳的非合法律性格局中,地方政府与草根民间组织基于双方互利的合作,都情愿相互主动接触,并通过协商对话变通既定政策法规,在交往互动中渐趋宽容与妥协,是为、正值妥协。此种基于程序正值和实体正义等宪法原则之上的宽容与妥协,旨在转变过去我国单向度主控的代议制民主范式,形成我国与社会双方基于合作基础之上的协商民主范式。我国政治权威在强化与创新社会管理过程中,能够与草根民间组织基于协商对话等、协商民主范式,在程序正义、实体公正等法理基础上形成正值妥协的结构性良性互动关系。公民个人通过民间结社自治
7、活动,能够从既有政治体制之外有效地参加到地方性政治活动中来;这样一种从体制外间接而主动地渗透到体制内的政治参加方式,具有经济社会学意义上的、嵌入(embedcieciriess)内涵,即政治嵌入式的公民利益表达与聚合机制。可见,虽然公民合群结社活动被迫处于非、合法律性 8的悖论之中,但他们在既有政治体制以外采用、社会资本 9来重构当地风俗,并重塑我国与社会结构性的良性互动关系。总之,无论是我国权威主导的政治支配,还是公民合群结社后的政治嵌入等不同形态的公民利益表达与聚合机制,都是上世纪八十年月以来,中国公民在广泛参加政治活动时不断创新进展的本土阅历,它们有针对性地回应并否定了西方汉学家语境中关
8、于中国社会细胞化的理论预设。二、从政治支配到政治嵌入的转型现实生活中,中国公民利益表达与聚合机制已具备了相对多样性。公民个体在体制内被我国政治权威、政治支配,与公民合群结社在体制外政治嵌入,这两种不同形态的政治参加方式,在现实政治生活中往往交叉并行,相辅相成,而不是非此即彼的排斥关系。以代议制民主为主要载体的、政治支配,与以协商民主为主要载体的、政治嵌入这两种不同民主形态的政治参加形式,在本质上都蕴含了人民主权10与我国主权11互动关系的内在规定性。这两种不同形态的政治参加方式,虽然并存于同一个时代与同一种政治制度之下,但它们呈现出的两种不同的政治参加方式,在民主范式、民主过程和民主价值等方面
9、仍各有特色。当代中国公民政治参加的两种不同方式,并不仅仅局限于特定区域的时空环境,往往相辅相成。一些公民特殊是民营企业主往往以地方党委、政府主导的政治支配形式参加当地政治活动,但这并不是该地区公民政治参加的唯一形态;该区域同时也存在着公民合群结社以民间自治形式政治嵌入到当地政治活动中的正值妥协式民主。同样,另一些地区的公民合群结社,以政治嵌入形态来参加当地政治活动,也并不是该地区公民政治参加的唯一形态;由于该地区同时也存在着公民以个人身份在党委、政府政治支配下担当诸如代表、委员等职务的政治参加现象,只不过该地区公民以民间结社、政治嵌入到地方政治活动的现象比较、显著而已。公民以个体身份在体制内被
10、政治支配,与公民结社在体制外嵌入到地方性政治活动,并不完全局限于公民或草根民间组织这两种行为主体。现实政治生活中,不同的公民利益表达与聚合机制甚至是交叉并行的,同时消失在地方政治格局之中。只是在特定的区域和时空中,某一种政治参加的形式与效果较为显著,而另一种政治参加的形式与效果则不太显著,甚至处于隐性状态。也就是说,在特定时空环境中,地方党委、政府能够通过政治支配影响到民间草根自治组织的兴衰;同时,公民个人也能够借助形形色色的社会资本,或明或暗地广泛嵌入到地方性政治活动之中。更值得留意的是,当下中国处在体制转轨的社会转型期,公民利益表达与聚合机制不仅交叉存在着政治支配与政治嵌入等多种不同范式;
11、而且已经发生了历史性的变迁-由公民个体在我国主导下的政治支配为主,向着公民合群结社政治嵌入为主的过渡与转型。这正是我国与社会的结构性互动关系中,公民利益表达与聚合机制向着政治文明方向演进的本土资源与地方性学问。从法哲学的角度来看,民间结社活动的广泛兴起,是公民权利意识的回归与复苏;公民在体制内被、政治支配的利益聚合机制,向着公民合群结社在体制外政治嵌入的机制演进,不仅是人民主权与我国主权之间的法理关系在当下中国的重新梳理,而且是对被扭曲的法理原则的矫正与重塑。换言之,公民个体从被我国权威政治支配,转变到自觉结成社会共同体,再进展为政治共同体-民间自治组织,政治嵌入到当地社会的政治活动中;这一公
12、民利益表达与聚合机制的转型,实现了人民主权对我国主权的道德性制约方式,逐步演化为制度性制约方式的政治进展。三、正值妥协范式的法治国趋势当下中国公民结社活动的广泛兴起,在肯定程度上反映出人民主权最终打算我国主权走向的历史进展趋势,这对中共执政方式和执政力量带来了新的机遇与挑战。12加强与创新社会管理 13的改革任务,要求执政党把过去管不了、管不好的社会事务、简政放权,把属于社会自治领域范畴的社会权利、还政于民,进行必要的权力下放,增加社会自治力量。14因此,作为执政党,中共需要转变执政方式,提高执政力量,才能科学地整合社会资源,进一步增加政治合法性。尤为重要的是,草根民间结社对于社会和谐具有双刃
13、剑的效用;15草根民间组织自身也会由于、内部人掌握等缘由而面临着诸种、合法性危机,这特殊需要执政党在、简政放权的同时,发挥我国主权对于人民主权的保障功能,以引领我国与社会的良性互动,通过双方、正值妥协,确保公民结社活动在政治嵌入政治参加过程中向着健康的方向演进。现实冲突在于,改革开放以来,我们我国民间组织特殊是新兴社会阶层兴办的各类草根组织,进展得如火如荼,暴露了相关法律体系和政府管理理念与手段相对滞后等问题。迄今我们我国尚无由全国人大颁布实施的有关民间组织的法律法规,现有的三个暂行条例,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其概念很宽泛也很不科学,
14、没有放松体制上的束缚;16同时,它们均由国务院下属部门制定,并不是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其实质仍是政府单向管理社会的产物。17它们的思维仍没有脱离方案经济时代的观念束缚,18主要表现为政府对民间社会的单向度掌握路径。19、政治支配作为政府单方面管理社会的一大表现,虽扩大了公民个人的政治参加,有利于扩大执政基础,但也分化了民间社会,即分化了公民结社力气,在肯定程度上消减了新型社会组织自身发育与成长的内在聚合力。但是,公民结社活动的广泛兴起,以及他们所在社会阶层表达其利益诉求的趋势,并不会受到政治支配参政形式的影响。实际上,在我们我国利益格局多元化、社会分层多样化的历史大背景下,大量民间组织如火如荼地进展起来,成为新兴社会阶层利益表达的直接渠道。它们虽然一时不能为现行制度所接纳,但政府也不行能对其实行强制取缔的政策。因此,一方面政府制定的有关民间组织的法规并不能完全有效地实施;另一方面,大量民间组织未经地方政府批准也能有效地担当起社会自治的部分功能。这一类未经政府现行法规许可,但仍大行其道的民间组织,都属于、草根组织之列,这一现象已引起国内外学界的高度关注,有的从族群角度讨论沿海地区传统民间组织的复兴,20有的则从合作主义视野考察公民基于宪法原则自行结社等新现象,21等等。这些讨论成果从民主价值和管理模式两个主要角度,试图理性界定我国与社会之间的结构性互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