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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录引言2一、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的阐述3(一)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的概念3(二)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的立法现状3二、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存在的问题5(一)申请主体的范围较窄5(二)申请条件严苛和标准不统一5(三)社保机构消除代为求偿权危及保险基金的资金安余错误!未定义书签。三、域外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的相关规定8(一)德国的工伤保险基金先行行支付制度8(二)英国的工伤保险基金先行行支付制度9(三)域外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的借鉴91 .保险对象覆盖面广92 .申请条件较为简单和基金支付及时103 .工伤保险基金由政府兜底资金安全10四、完善我国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的建议
2、11(一)适度扩大申请主体11(二)放宽申请条件且统一标准错误!未定义书签。(三)社保机构行使代为追偿权五、结语12参考文献14致谢错误!未定义书签。摘要本文将以现行法律规范为主,对我国工伤保险现行支付制度进行深层次的探讨,基于概念、立法条文、现状不足以及域外立法内容,开展多方位的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的探讨,也有助于该制度的完善。该制度是对传统工伤保险制度的拓展,能够实现权利保障的覆盖面扩大,真正的落实保障民众权益的宗旨。关键词:工伤保险;先行支付;Eng1ishTit1eAbstractThispaperwi11focusontheexisting1ega1normsandconduct
3、adeeperdiscussiononthecurrentpaymentsystemofChinasworkinjuryinsurance,basedontheconcept,1egis1ativeprovisions,currentdeficienciesandthecontentofextraterritoria11egis1ation,tocarryoutamu1ti-faceteddiscussiononthesystemofpriorpaymentofworkinjuryinsurancefunds,whicha1socontributestotheimprovementofthes
4、ystem.Thissystemisanexpansionofthetraditiona1workinjuryinsurancesystem,whichcanrea1izetheexpansionofthecoverageofrightsprotectionandtru1yimp1ementthepurposeofprotectingpeop1esrightsandinterests.引言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在我国一被制定,自然就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因为此项制度的立法原则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这无疑是给处于弱势群体的劳动者给予权利保护。但鉴于我国是首次立法确定此项制度,该项制度
5、的并不成熟。因为是首次立法,理论研究就相对较少,大多理论仅见于学术论文及期刊。认真细读诸位学者们的作品就不难发现,他们的研究方向大多偏向于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基础理论、普遍性质及它现有的实施效果等方面。一、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的阐述(-)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的概念基于我国的现行法律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是实现保障职工工伤权益的规定,即工伤事故发生后,劳动者无法依法获得工伤保险赔偿。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在于用人单位存在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行为或者是第三人的逃避支付医疗费用的行为。在该种情况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担起先行支付责任,为职工依法支付相关费用,保证职工能够得到及时的救助。同时社
6、会保险经办机构获得追偿权,能够依法向用人单位或者第三人进行费用追偿,以实现最终费用义务的承担。根据这一定义,可以看出工伤职工是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的权利主体,这类职工有权利向相关机构提交申请,反之社会保险机构是其相对应的义务机构。我们更清楚的此项制度最终义务主体是违法用人单位与侵权第三人。先行支付行为其实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垫付性行为。我们对“基金”已经具有了初步认识,该制度已然在各社会领域中有所适用。对于工伤保险而言,该保险类别具有国家强制性,劳动者入职单位后,单位必须要履行缴纳报工伤保险的义务,目的在于预防劳动者在工作中所突发的工伤及职业疾病。由此可见工伤保险基金的适用对象具有指向性,
7、即劳动者。(二)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的立法现状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是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的具体条文,该条文与我国社会保险法的实施时间一致。在该文件中,针对于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有关内容做出了详细的规定,表现为:第一,申请条件。即职工在发生工伤事故后,需要提交相关的书面资料,包括工伤认定书以及其他资料,同时若是工伤事故中存在第三方的责任,则也应当要将第三方赔付情况进行说明,若是不予赔付也要进行书面的说明。通过这一方式,能够使得社保经办机构详细了解案件过程。同时社保经办机构也应当要对用人单位的行为进行审核,认定用人单位是否履行了缴纳保险费用的义务,若是存在未履
8、行情况,则经办机构需要发出书面催告,时间为接到职工诉求的三日内。用人单位在接到催告后,应当要及时履行义务,仍不履行且时间超过五日,则经办机构可以从基金中抽取资金,为职工治疗进行垫付费用。在暂行办法中,在用人单位拒不履行支付的义务情况下,该办法明确提出要优先保障员工工伤待遇支付,落实先行支付程序,切实保隙职工的权益。第二,申请支付的范畴。对于这一内容,暂行办法也做出了规定,在一般的工伤事故中,用人单位存在不履行支付保险费用的行为,因此经办机构需要先行垫付,垫付费用类型为工伤保险费用。而在第三人导致职工工伤损害的事故中,第三人存在逃避支付费用的行为,此时经办机构的垫付行为的对象发生了改变,即医疗费
9、用。在实施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程序时,我国立法者为了规范程序的流程,在暂行办法中对各项先行支付的内容进行了规定,包括条件、支付程度以及追缴等,有效的为实践提供了确切的依据。在2012年,针对于实践中工伤保险流程,我国出台了工伤保险经办规程,该文件指出在一般工伤事故下,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在申请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时,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同时针对于用人单位拒不支付的行为,在提交材料中也应当要涉及,该证明需要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认定,才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而在第三人损害的工伤事故下,先行支付的条件更多,且暂行办法与工伤保险经办规程中的要求不一致,前者仅要求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履行告知义务,告知对象是社会保
10、险经办机构。而后者则是要求提交证明,从而证明该第三人存在不支付的行为,且该证明需要由公安局进行认定。同时提出了在申请先行支付时,需要经过工伤鉴定的标准,从而获得不同等级的工伤待遇。二、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现有的问题(-)申请主体的范围较窄基于先行支付制度的内涵,界定主体范围是实施该制度的应有之义。对于工伤保险而言,该制度是为了保隙劳动者的工伤保险权益,因此劳动者应当作为改制的主体。但是通过分析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可以发现在保险法、暂行办法中对于工伤保险的主体均是采用职工表述,且该职工隶属于未依法缴纳工伤费用的用人单位。因此基于上述分析可以认识到,劳动者的范畴远远大于职工,表明先行支付的群体
11、范畴较小,无法涵盖所有的劳动者,这就意味着把非法职工排除在外了。所谓非法用工单位是指那些营业执照本不存在或者已被吊销的用工主体以及非法雇用童工的用人单位。因为该类用工主体本就是非法用工单位,所以它不具备参缴保险的资格,从而导致在这种情况下工伤劳动者排除在工伤保险制度外有违公平原则。(二)申请条件严苛和标准不统一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是保障受伤职工权益的必要途径,也是有效应对用人单位或第三人不作为时的有效方式,通过该种方式能够让工伤职工寻求经办机构的帮助,快速的支付工伤费用、医疗费用等。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必须要提高效率,实现救济的必要性。根据我国暂行办法中的内容,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工伤鉴定流程
12、较为繁琐,工伤职工在提交工伤申请时,需要提交工伤认定的事实证明。因此可以看出,工伤认定具有前置程序的重要性。而根据我国工伤认定办法中的规定,整体的工伤认定流程复杂,达到了90天,这也导致工伤职工的权益保障需要长时间的等待,无法及时的获取先行支付的保障。这也说明了先行支付的标准过高,难以落实保障工伤职工的宗旨。在实践中,在认定工伤事故时,也要对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进行认定,只有存在法定的劳动关系,才能够获得应有的劳动工伤赔偿,反之,工伤者无法获得任何的赔偿费用。而这一劳动关系的认定也需要耗费较长的时间,部分不法的用人单位可能存在故意拖延的心理,不断的进行仲裁、一审、二审等,导致工伤认定过
13、程被故意拖延,无法有效保障职工权益。社会保险法中有限的法律条文并没有对申请条件及追偿机制的具体的规定。暂行办法中规定了申请先行支付需要提交工伤认定书、用人单位不支付的情形下社会保险机构的处理原则及追偿方法。该规定为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的实施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经办规程规定用人单位或第三人不支付的,需要提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若是存在第三人不支付的行为,也需要公安机关进行认定,并且出具相应的材料,从而证明工伤职工处于无处救济的处境。由此可以看出上述规定对于先行支付的程序要件进行严格的规定,但是却设定了过高的申请标准,工伤职工的权益保障难以落实。(三)社保机构消除代为求偿权危及保
14、险基金的资金安全根据我国工伤保险基金制度,以现收现付制度作为核心机制,因此我国保险基金的资金流通较快,仅能够应对本时期的社会保险支出,无法支出多余费用。而本文所探讨的先行支付制度的费用来源于工伤保险基金费用,表明工伤保险基金费用需要承载多方支付压力,不仅要承担程序规范的工伤保险申请,而且也要支付不规范程序下工伤职工的费用,导致工伤保险基金的费用支出过大,不利于基金的良好运转。我国暂行办法中规定了先行支付的偿还义务,即在发生工伤事故后,职工能够提前获取相关的费用,而该费用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支付,同时职工仍然可以主张工伤费用,要求用人单位或者是第三人进行支付,在获得了相应的赔偿费用后,可以将
15、该费用予以返还给经办机构,经办机构可以省略追偿程序。该条本意是实现高效的先行支付宗旨,但是在实践中不法分子故意利用法律漏洞,偷偷暗示职工主动要求经办机构进行支付,在获得了一定的费用后,要求职工放弃对本单位的工伤费用的追偿,同时也对经办机构的代位求偿进行拖延,从而达到骗取目的,导致工伤保险基金的安全性受损。并且这对于这一行为,我国立法131易婷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研究.重庆大学,2017.-6-缺乏相应的规制措施,惩戒力度不强,无法对不法分子进行有效的处罚,导致国家财政流失。4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其第84条中便提出了不当用人单位的惩戒措施,即当用人单位存在故意拖延缴纳保险费用或拒不
16、支付工伤费用时,有关部门应当要进行督促提醒,在屡次提醒仍然不整改,则可实行处罚,即罚款,但是我国立法中规定的罚款数额较低,无法起到震慑作用,导致实践中用人单位的不当行为屡禁不止。同时在该法律的第63条中也提出了用人单位在未履行工伤保险费用的缴纳时,需要进行补缴,这也是法律对用人单位提出的义务。若是用人单位存在拒不执行或者拖延时,则相关部门可以提起申请,借助国家的强制执行力要求用人单位进行执行。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该条文的适用不当,法院的强制执行的对象具有单一性,仅适用于当事人不履行法院出具的执行内容,因此对于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时,法院的认可度不高,导致执行目的无法实现。因此鉴于这一社会现象,笔者认为需要构建完善的执行措施,落实用人单位义务履行程序,切实发挥好法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