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常用定性表述及适用法规向导四:违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docx

上传人:lao****ou 文档编号:20856 上传时间:2022-10-14 格式:DOCX 页数:46 大小:25.35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常用定性表述及适用法规向导四:违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46页
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常用定性表述及适用法规向导四:违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46页
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常用定性表述及适用法规向导四:违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46页
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常用定性表述及适用法规向导四:违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46页
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常用定性表述及适用法规向导四:违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46页
亲,该文档总共46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常用定性表述及适用法规向导四:违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常用定性表述及适用法规向导四:违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docx(46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常用定性表述及适用法规向导四:违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一、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常见表现形式】:1.1 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1.2 建设单位将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定性依据】: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发包方不得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二条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

2、单位。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第三十一条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处理处罚依据】: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3、中华人民共和

3、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二、建设单位违规要求设计或者施工单位降低强制性建设标准【常见表现形式】:2.1 建设单位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2.2 建设单位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2.3 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定性依据】: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4、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处理处罚依据】: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二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

5、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建设单位未按要求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常见表现形式】:3.1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定性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处理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四、建设项目中使用的设备物资不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常见表现形式】:4.1 建设项目中采购的

6、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4.2 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定性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处理处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五、建设项目边勘察、边设计、

7、边施工【常见表现形式】:5.1建设项目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定性依据】: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处理处罚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的通知(国办发(1998)15号)“三、严禁建设项目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对三边工程要坚决取消立项,并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因此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

8、关追究刑事责任。”六、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常见表现形式】:6.1 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6.2 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定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三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质量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

9、震动参数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对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采取有效措施,增强抗震设防能力。”【处理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七条 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七、建设单位将工程肢解发包【常见表现形式】:7.1建设单位将工程肢解发包【定性依据】: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

10、肢解发包。”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四条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处理处罚依据】: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

11、筑法“第六十五条 发包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八、勘察、设计单位违反资质管理规定【常见表现形式】:8.1 勘察、设计单位无勘察、设计资质承揽工程8.2 勘察、设计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证范围承揽工程8.3 勘察、设计单位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8.4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定性依据】: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

12、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

13、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处理处罚依据】: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14、。”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条例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九、勘察、设计人员无执业资格【常见表现形式】:9.1 勘察、设计人员无执业资格9.2 勘察、设计人员未经注册擅自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定性依据】: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九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未经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9.3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处理处罚依据】: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技术资料 > 统计图表

copyright@ 2008-2022 001doc.com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2022001085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必要时第一文库网拥有上传用户文档的转载和下载权。第一文库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第一文库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