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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常用定性表述及适用法规向导二:违反建设资金管理和会计核算规定的行为一、项目资本金不符合要求【常见表现形式】:1.1 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不符合规定1.2 资本金未按照规定进度和数额到位1.3 项目未落实资本金就进行建设【定性依据】:1、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1996) 35号)“一、投资项目必须首先落实资本金才能进行建设。二、在投资项目的总投资中,除项目法人(依托现有企业的扩建及技术改造项目,现有企业法人即为项目法人)从银行或资金市场筹措的债务性资金外,还必须拥有一定比例的资本金。 七、投资项目的资本金一次认缴,并根据批准的建设进度按比例逐年到位。
2、”2、国务院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国发(200927号)”国务院决定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进行适当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按以下规定执行:钢铁、电解铝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40%。水泥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5%。煤炭、电石、铁合金、烧碱、焦炭、黄磷、玉米深加工、机场、港口、沿海及内河航运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0%o铁路、公路、城市轨道交通、化肥(钾肥除外)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5%。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0%,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0%。其他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0%。二、
3、经国务院批准,对个别情况特殊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可以适当降低最低资本金比例要求。”【处理处罚依据】:1、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1996)35号)“九、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规定对投资项目资本金到位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资本金未按照规定进度和数额到位的投资项目,投资管理部门不发给投资许可证,金融部门不予贷款。”2、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4、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二、抽逃项目资本金【常见表现形式】:2.1抽逃项目资本金【定性依据】:1、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1996) 35号)“二、投资者可按其出资的比例依法享有所有者权益,也可转让其出资,但不得以任何形式抽回。”2、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81号令)“第十三条 核定为经营性项目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管理的规定,筹集一定比例的非债务性资金作为项目资本。在项目建设期间,项目资本的投资者除依法转让、依法
5、终止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出资。”【处理处罚依据】:1、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1996) 35号)“九、对资本金来源不符合有关规定,弄虚作假,以及抽逃资本金的,要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者处以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必要时停缓建有关项目。”三、配套资金未及时足额到位【常见表现形式】:3.1 配套资金不落实3.2 配套资金未及时足额到位【定性依据】:1、财政部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基字(1999) 50号)“二、加强资金源头管理,确保建设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对所有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各级财政部门必须加大监督力度,监督落实配套资金,否则不得安排
6、拨付财政资金;”2、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财政财务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基字(1998)619号)“三、确保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对有国债专项资金投资的项目,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地方财政厅(局)要切实加强资金来源管理,监督项目概算中其他来源的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处理处罚依据】:1、原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的通知(建市(2006)6号)二、各级发展改革及有关审批部门要把好工程建设项目审核关,不得批准建设资金来源不落实的政府投资项目;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发放施工许可时要严格审验资金到位情况,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
7、2、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财政财务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基字(1998619号)三、配套资金不落实或长期不到位的,财政部门有权缓拨或停拨国债专项资金。”四、滞留、截留、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常见表现形式】:4.1 滞留、截留建设资金4.2 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定性依据】:1、财政部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基字(1999)50号)“二、在资金拨付中要切实加强监督检查,严格防止人为地滞留、挤占、截留、挪用国债专项资金和其它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性资金。”2、发展改革委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发展改革委第31号令)“第二十五条 凡使用投资补
8、助和贴息资金的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要求,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不得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3、财政部、原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 369号)第十二条 (四)凡是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发包人不得预付工程款,不得以预付款为名转移资金。”【处理处罚依据】: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
9、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2、发展改革委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发展改革委第31号令)“第三十三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收回或停止拨付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并可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三)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五、骗取国家建设资金【常见表现形式】:5.1 编制虚假材料、虚列项目、虚列支出等骗取国家建设资金5.2 夸大建设规模、标准等骗取国家建设资金5.3 将自筹资金的建设
10、项目以国家建设项目申报,骗取国家建设资金5.4 将同一项目多头申报、重复申报,骗取国家建设资金5.5 利用关联交易虚构支出骗取国家建设资金【定性依据】:1、财政部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07)38号)第十八条“(四)项目申报材料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2、发展改革委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发展改革委第31号令)“第十四条 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可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资金申请报告,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和地方企业投资项目的资金申请报告,须报省级和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初审;审查通过后,由省级和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报送国
11、家发展改革委。省级和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要对审查结果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处理处罚依据】: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二)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2、发展改革委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发展改革委第31号令)“
12、第三十三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收回或停止拨付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并可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第三十四条 申报单位指令或授意项目单位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一经查实,国家发展改革委五年之内不再受理其报送的资金申请报告;申报单位对项目单位的资金申请报告审查不严、造成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损失的,视情节轻重,在一定时期内不再受理其报送的资金申请报告。”六、未按规定支付工程价款【常见表现形式】:6.1 未按规定支付工程预付款6.2 未按规定支付工程进度款6.
13、3 未按规定扣回预付款【定性依据】:财政部、原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十二条工程预付款结算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计价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的工程,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应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款比例。(四)凡是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发包人不得预付工程款,不得以预付款为名转移资金。第十三条工程进度款结算与支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三)工程进度款支付1、根据确定的工程计量结果
14、,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14天内,发包人应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的60%,不高于工程价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处理处罚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七、未按规定比例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7.1未按规定比例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定性依据】:1、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81号令)“第二十九条项目建设单位可以与施工单位在合同中约定按照不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交付使用缺陷责任期满后清算。资信好的施工单位可以用银行保函替代工程质量保证金。”3、原建设部、财政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05)7号)第七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预留保证金的比例可参照执行。”【处理处罚依据】:财政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