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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结建人防工程行政审批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结建人防工程行政审批工作,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市、区结建人防主管部门办理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许可、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许可以及结建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细则。第三条在市规划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项目,由市结建人防主管部门负责人防审批;在区规划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区结建人防主管部门负责人防审批。市政府明确由市级负责监督管理的标志性重点工程以及市级人防部门审批过的历史项目,原则上由市结建人防主管部门负责人防审批。第四条市区两级结建人防主管部门统一使用广州市
2、人防工程全生命周期管理系统开展审批工作,实行全流程网办。第二章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许可第五条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许可,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实行并联审批。因特殊情况无法并联审批的项目,可单独受理。第六条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以及涉及人民防空工程的改建,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项目建筑在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内;(二)项目建设用地属于城镇建设用地;(三)建筑属于民用建筑;(四)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防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3)27号)中有该类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
3、具体标准。第七条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以下情形不列入修建防空地下室范围:(一)老旧小区加装电梯项目;(-)独立修建的公共厕所、垃圾站(房)、水泵房、消防站、变配电房(站)、区域机房等公用设施用房项目,明显无法结合地面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三)临时建筑项目;(四)危房原状修复项目;(五)连廊(含空中连廊、檐廊、挑廊等);(六)民用构筑物(如电视塔(信号发射塔)、纪念塔(碑)、广告牌(塔)等);(七)位于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以外区域、单栋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下、10层(不含)以下且基础埋深小于3米(不含)的非居民住宅项目。
4、(各类民用建筑的典型建筑形式详见附件D第八条工业建设项目主要包括生产性用房和非生产性用房两部分,生产性用房不列入修建防空地下室范围,非生产性用房列入修建防空地下室范围。建筑定性以发改、规划等部门的立项、规划批准文件为准,并结合建筑物的实际用途界定。(-)生产性用房是指工业厂房及其生产性配套设施,包括生产车间以及生产制造监控(信息)用房和机房、产品检验验收用房、厂房附属更衣淋浴用房、门卫室、配电房、水泵房、蒸汽房、厂房附属仓库(指厂区内的用于生产过程中储存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仓库)等生产性的配套用房,不列入修建防空地下室范围。(二)单独修建的垃圾处理车间、变电站配电用房、加气站、加油站、充电站
5、、污水处理厂车间、厂区污水处理站、屠宰场、动物饲养场、植物培育室和汽车、飞机、铁路机车、车辆维修车间,以及单独修建的一层或多层地面机械停车库等类生产性建筑及其配套设施,不列入修建防空地下室范围。(三)工业构筑物(如冷却塔、观测塔、烟囱、烟道、井架、井塔、筒仓、栈桥、架空索道、装卸平台、槽仓、地道等),水工构筑物(如沟、池、沉井、水塔等),以及钢结构厂房使用功能改变且不增加面积的改造项目,不列入修建防空地下室范围。(四)工业项目中的食堂、宿舍、产品研发用房、销售展厅和办公会议用房等属于非生产性用房,列入修建防空地下室范围。(五)生产性和非生产性复合型建筑,仅将非生产性用房部分列入修建防空地下室范
6、围。(六)使用功能改变为民用建筑的旧厂房改造项目,列入修建防第九条物流建筑群中的办公建筑、生活服务设施、其它配套设施中的“展示及交易建筑”、“培训或研发建筑”等列入修建防空地下室范围,符合易地建设条件的经批准后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物流建筑群中的物流建筑、场坪、辅助生产设施、交通和运输设施、其它配套设施中的“公共加油站”、“消防站及执勤点”暂不列入修建防空地下室范围。第十条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以及涉及人民防空工程的改建,按照以下标准计算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建筑物的层数及栋数,以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总平面图或方案图为依据。(-)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
7、建筑面积计算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二)除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它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以上的,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5%计算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三)除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它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下的,分以下两种情形:1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简称“四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5%计算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2.位于四区区域以外的项目,非居民住宅不用修建防空地下室,居民住宅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5%计算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四)局部基础埋深大于3米(含)的9层(含)以下民用建筑,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为以下两部分之
8、和:1基础埋深大于3米(含)部分:取相应的地面首层建筑面积。2.基础埋深小于3米部分:取相应地面总建筑面积的5%。(五)对于沿山坡而建的9层(含)以下民用建筑,室外地坪面设计标高不一致且局部基础埋深小于3米时,难以满足防空地下室全埋要求的,按照相应地面总建筑面积的5%计算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对于难以满足防空地下室全埋要求的,结建人防主管部门应严格依据有关政策和工程勘察、设计评估报告进行现场核查,判断是否符合易地建设条件。(六)首层为架空层的民用建筑,其首层建筑面积按照首层结构外围垂直投影面积计算。雨棚、挑檐等无围护结构的投影面积不计算入内。建筑物首层面积无法按上述方法计算的,则按建筑基底面积确
9、定首层建筑面积。(七)对于扩建以及涉及人民防空工程改建的民用建筑,如不涉及到基础变化的,按照新增建筑面积的5%计算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八)工业用地上建设的生产性和非生产性复合型建筑,按照非生产性用房部分地面总建筑面积的5%计算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各类型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标准详见附件2)第十一条对于同一规划项目的各类民用建筑,可以统筹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统筹建设的项目或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项目,应当结合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做到布局合理、功能配套。结建人防主管部门对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进行审核后,出具防空地下室建设意见书,作为规划范围内的各单体民用建筑并联办理建设
10、工程规划许可的人防批文,各单体民用建筑可不再单独办理人防报建手续。(一)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遵循同步建设的原则,对于分期建设的同一规划项目,应当在各期同步建设相应面积的防空地下室,前期多建的防空地下室面积可在后期建设中抵扣。(二)确实无法同期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符合易地建设条件的可以申请易地建设,不符合易地建设条件的,建设单位可采取事先承诺的方式,申请在后期统筹建设,承诺时限不超过5年(自承诺之日起至防空地下室验收备案完成),同时应在人防规划中明确防空地下室具体修建地点和修建时限。结建人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定期了解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落实情况,对于采用事先承诺方式的,要督促
11、建设单位履行承诺。对不履行承诺的,要依法进行处理。第十二条各类人民防空工程配置原则如下:(-)街道级指挥所:按居住人口每5万人设置一座。原则上一个街(镇)配一个街道级指挥所,可设置在大型居住区内。(-)医疗救护工程:1 .结合城市新建、改扩建的医疗设施同步建设。中心医院结合综合医院修建;急救医院结合专科医院修建;医疗救护站结合社区卫生院或居住区的医疗服务站修建。2 .结合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大于1万平方米的大型居住区配建。(三)防空专业队工程:1结合负有组建群众防空组织义务的部门和单位新建公共建筑项目同步建设。3 .结合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区域配建。4 .专业队装备(车辆)掩蔽部不
12、宜单独设置,应与专业队队员掩蔽部合并设置。(四)人员掩蔽工程:区级(含)以上行政机关和城市生活重要保障部门、重要厂矿企业以及列入城市重要经济目标单位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结合修建一等人员掩蔽所;其它民用建筑项目,结合修建二等人员掩蔽所。(五)物资库工程: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含)且满足本区域人员掩蔽需求的情况下可以设置战时物资库。(六)区域电站: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时(含)应设置。在同一建设区域内有多个防空地下室、单个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时,需累加计算设置人防电站。(七)对于居住类项目,配置战时功能时应首先满足人员掩蔽和医疗救护需求,在满足人员掩蔽和
13、医疗救护需求的前提下,可以配置其它战时功能。第三章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许可第十三条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许可,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实行并联审批。因特殊情况无法并联审批的项目,可单独受理。第十四条符合以下规定情形之一的,结建人防主管部门可以批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一)除第十条第(一)项以外的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下的;(-)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三)按规定标准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四)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
14、修建的;(五)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六)同一规划项目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500平方米的;(七)地下室平时功能为风、水、电等设备用房或者不进人的全自动机动车库,难以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对申请易地建设的,结建人防主管部门应严格审批,不得扩大范围或变通执行,不得以缴代建。对于建设单位以“因地质、施工等客观条件不适合修建防空地下室”作为申请易地建设理由的,应依据地质勘察、设计评估报告判断是否符合易地建设条件。第十五条对于符合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条件的项目,建设单位可选择承诺办理,承诺时限为非税收入缴款告知书开具日期起60个自然日内。建设单位
15、提交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缴费承诺书后,结建人防主管部门出具关于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通知。建设单位可凭此通知先行办理其它建设手续。建设单位在承诺时限内缴交易地建设费的,结建人防主管部门出具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意见书。如到期后建设单位未履行承诺缴交易地建设费,结建人防主管部门应督促其依法缴交,并依法追究责任。第十六条涉及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的现行规定如下:(-)住房类项目(含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农村新建及翻建自用住房、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房等)1 .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
16、000)474号)规定:对以下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应适当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减半收取。2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第十六条规定: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3 .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税务总局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第八条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