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城更新办〔2023〕10号 _苏州市城市更新社区设计师服务制度(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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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苏州市城市更新社区设计师服务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响应住房城乡建设部从七个方面稳步推动城市更新、省政府关于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的指导意见等工作要求,针对当前城市更新工作中存在的基层专业人才短缺、技术力量薄弱、管理制度待优化等问题,决定建立城市更新社区设计师服务制度,引入社会专业力量参与城市更新,实践自下而上、多方协商、共建共治的城市更新方式。第二条社区设计师服务制度按照“深入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战略,建设人文、宜居、绿色、韧性、智慧城市”的要求,以“定人定点、深入基层、广泛参与、长久服务”为工作原则,引导和支持城乡规划、建筑、景观、市政、装饰等领域的

2、设计人员陪伴式、全过程地参与老旧城区环境的共同缔造,最终实现老旧城区基本功能优化、环境品质提升、社区活化培育,长效机制建立的更新目标,让人民群众生活更方便、更舒心、更美好。第二章工作内容与职责第三条社区设计师工作由市城市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具体实施部门为各县级市(区)住建部门及各街道(镇)。社区设计师以“共同式缔造、伴随式设计”为工作宗旨,依据上位规划、各类设计方案、相关技术规范等开展工作,为社区城市更新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跟踪服务。工作内容涉及不同尺度和类型的物质环境,以及整治提升工作涉及的各个环节。第四条社区设计师的基本职责包括:(一)规划策划咨询:为街道(镇)的城市更新改造工作决策提供

3、专业咨询服务,参与城市更新体检、拟定整体实施计划;对改造菜单涉及的项目及内容、标准提供专业建议。(二)工程设计把控:参与城市更新工程项目精细化设计、方案讨论和专家审查,提出专业意见建议。(S)实施过程协调:跟进城市更新工程项目实施,参与技术协调和引导,监督建设质量,提出项目后期运维建议和要求。(四)引导公众参与:协助街道(镇)进行政策理念宣传、经验分享、活动组织等,促进基层组织、社区居民、专业社工等多方主体的共同配合和参与。第三章遴选与聘任第五条社区设计师的遴选原则如下:(一)社区设计师应任职于固定的工作单位,具有良好的专业技术能力,具有城乡规划、建筑学、风景园林、装饰设计等相关专业背景,具有

4、相关执业资格证书或高级职称。(二)社区设计师应具备参与公共事务的热情和积极态度,善于沟通、乐于奉献、公平公正,并能切实保证足够的街道(镇)工作时间;(S)社区设计师应熟悉苏州市城乡规划、建筑设计、工程管理等政策制度,对其服务的街道(镇)有一定的了解。有城市更新实践工作经历的优先聘用。(四)能够保证每月累计不少于35小时的社区服务工作时间(需做好台账记录)。第六条社区设计师的聘任原则如下:(一)各县级市(区)应根据自身城市更新工作计划和项目情况,以街道为单位,选聘不少于一位社区设计师。各城市更新项目原则上应配备一位社区设计师,承接城市更新项目的设计团队,可申报其主创设计师为社区设计师,也可从苏州

5、市城市更新社区设计师名录中选聘,或经市城市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另行选聘。(二)选聘可采用选派挂职、志愿者招募、定向委托、设计单位“陪伴式”服务、高等院校设立工作站等形式。(S)苏州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社区设计师颁发聘书,实行一年一聘,由各县级市(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或街道(镇)与受聘社区设计师及其所在单位签订服务合同。(四)聘用合同应明确驻社区设计师的责、权和履职细则,合理确定工作任务、服务方式和在地时间。社区设计师选聘情况及设计师信息应及时逐级报备至市城市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五)建立社区设计师的考评及退出机制,通过聘期考评的社区设计师,具有连续聘任的资格。(六)县级市(区)住

6、建部门会同街道(镇)组织开展社区设计师考评等工作,根据项目成效、工作时长、工作态度等进行综合评定,评定结果应及时逐级报备至市城市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第四章奖励机制第七条社区设计师所在单位,具有优先参与驻点服务片区城市更新项目的资格;社区设计师所承接的项目,在项目评优时予以优先考虑。第八条苏州市城市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遴选优秀社区设计师纳入设计专家智库,所在单位挂牌“苏州市城市更新优秀社区设计师工作室”,优秀社区设计师具有优先参与重点项目评选、方案咨询等资格。第九条鼓励各县级市(区)或街道(镇)采取技术咨询年度服务形式,与优秀社区设计师所在单位签订城市更新服务合同。第五章工作保障第十条各县级市

7、(区)、街道(镇),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充分认识社区设计师服务制度对补充社区基层建设专业短板、提升城镇老旧城区水平的重要意义,充分尊重合同协议、尊重社区设计师提出的意见建议,大力支持社区设计师的工作。第十一条苏州市城市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全市社区设计师进行统一管理。市住建局负责社区设计师的业务管理,指导监督服务制度的实施;各县级市(区)负责落实好社区设计师服务制度,各街道(镇)负责制度的具体实施和动态管理,并配合社区设计师协调相关部门、居民等。第十二条各县级市(区)住建部门应建立各级督查和抽查制度,将社区设计师服务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考核验收的重要内容。第十三条各实施主体在报送城市更新策划和实施方案时,应同步报送社区设计师服务信息。第十四条社区设计师服务费用依据工作任务、服务时间及技术服务水平,由实施部门参考市场价格依规支付咨询费或专家费。费用来源除公共财政投入以外,还可以通过筹集辖区单位资源、公益慈善资源和居民自筹资金等方式拓宽支付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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