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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宁医药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辽宁医药职业学院学生在校日常行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高职教育特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院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高职专科学生的管理。第三条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培养高素质、高技能人才为中心,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遵循高职教育规律,强化内涵建设,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
2、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努力培养适应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高素质、高技能人才。第四条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
3、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第五条学院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应尽的义务和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
4、、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院管理,对学院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六、对学院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院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七、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七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二、遵守学院章程和管理制度;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
5、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学籍管理第一节入学与注册第八条入学一、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辽宁医药职业学院录取的新生,必须持辽宁医药职业学院录取通知书和入学指南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学院办理入学手续,进行入学资格初步审查。如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要事先向学院请假,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三天不到者(因不可抗力除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二、学院对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合格的新生,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
6、,取消入学资格。三、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不超过两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学生最长保留至退役后两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院申请入学,经学院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申请入学时,还需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身心状况达到在校学习要求,方可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按学院规定逾期两周(10个工作日)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重新入学后应在原录取专业学习。因专业设置变化原专业取
7、消的,可安排到同一录取批次的其他相应专业学习。四、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i致;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者,立即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院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
8、以按照学院相关规定保留入学资格。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即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回原生源地。具体复查办法按辽宁医药职业学院入学资格复查实施细则实施。第九条注册一、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按时返校,在一周内持学生证到所在系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注册者,须事先向学校书面说明原因,经学校同意后可暂缓注册。未经说明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二、每学年开学第一周内学生须向学院缴纳学费、住宿费,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者不予注册并不准参加学院有关的教学活动(家庭困难学生经批准可以缓交的除外)。三、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在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四、有
9、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以注册:应退学学生;被处以开除学籍处分学生;无任何正当理由不徽纳学费、住宿费学生;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按要求注册且无正当理由者;其他应不予注册的学生。第二节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条成绩与考核一、考核成绩是衡量学生学习效果是否达到教学要求的客观依据,学生须参加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考核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载入学生成绩单,并归入本人档案。二、学院各专业开设的课程分为必修课、限定选修课、任意选修课三类。各类课程应根据人才培养方案的规定,采用考试或考查两种方式考核。三、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四、学生严重违反
10、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按辽宁医药职业学院学生处分细则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五、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应当予以记录。学生退学后重新考取我院的学生,其学分及成绩认定事宜详见辽宁医药职业学院学生学习成绩记载办法(修订)。六、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七、学院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的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对有失信行为的,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
11、、荣誉等作出限制。第三节升级与留(降)级第十一-条学生完成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合格,准予升级。第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留(降)级至本专业下一年级:一、一学期内课程考核有5门(包括5门)不及格(含旷考)的;二、一学期内经补考有3门以上(含3门)课程不及格的;三、一学年内经补考有4门以上(含4门)课程不及格的;第十三条一年级学生第一学期不及格课程达到降级规定时,准予在第一学期结束后参加补考一次,补考及格的,可不予降级。补考不及格达到降级标准的,予以降级。学生在一学期降级的,须办理休学(休学期半年),待下一届学生入学时返校,办理复学手续。学生在一学年降级的,直降下一学年学习。留(
12、降)级学生应在原就读专业学习,因专业设置变化原专业取消的,可安排到同一录取批次的其他相应专业学习。留(降)级学生已修过的课程,如教学内容与所转入专业现行教学计划的要求相同或基本相同,且成绩达到百分制60分及以上的,允许免试。但应参加院系组织的各项活动,不得擅自离校。留(降)级学生未修过的课程,如所在年级的该课程已经结课,学生必须自修该课程并参加考试(含实践部分考试),考试成绩按实际分数记载。第十四条学生留(降)级,由学生处统一发文,各系通知学生本人,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留(降)级相关手续。学生在校期间最多留(降)级两次。第四节转专业与转学第十五条转专业一、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应在学院匏查后
13、确定的专业完成学业。二、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转专业:未报到入学、注册取得学籍或入学未满一学期者;在校期间受到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未解除者或应给予退学者;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者;申请二次转专业或申请退回原专业者;定向生、委培生或未经全国统一高考招收的特殊录取类型学生(“三校生”、“3+2”转段学生、通过单独招生考试录取的学生);因自身身体状况不符合转入专业要求者;(七部、省招生主管部门和学院在招生时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者。三、学生转专业按辽宁医药职业学院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试行)办理。第十六条转学一、转学条件学生一般要在本院完成就读专业的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院学习者
14、,可以申请转学。具体要求:学生转学应当在同层次、同批次院校之间进行;学生在同层次、同批次之间的转学,其录取时的高考分数应当达到拟转入学校当年相同生源地录取学生的最低分数;学生转入学校专业应为相同或相近专业。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得转学:新生未在原录取学校报到入学和入学未满一学期的;毕业年级的,或实行学分制其学分修满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2/3及以上的;跨学科类别的(艺术类专业与非艺术专业、体育类专业与非体育类专业、地方院校与军队、警察院校等);录取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招生时有特殊要求的或特殊形式招生的(中职升学、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单独招生):的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未解除者或应予退学
15、的;出二次转学的;(A)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加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无其他正当理由的。三、学生转学,应在每年的6月、12月申请,学生转学程序如下:(一)申请转出1 .学生本人持申请书、相关证明材料及拟转入学校同意接收函到学生处提出申请;2 .学生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学生处、学生所在系讨论并经合法性审查通过后,报院长办公会议审议;3 .院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后,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者,同意其转出。(二)申请转入1 .拟转入我院学习的学生提交转学申请及相关材料至学生处;2 .学生处对转学条件及相关材料审核,通过后转入拟转入系考核;3 .系考核通过后,拟转入系与学生处讨论并经合法性审查通过后,报院长办公会议审议;4 .院长办公会议审议同意后,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者,由院长签署接收函。四、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具体执行办法参照辽宁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校学生跨省转学相关工作的通知(辽教发201793号)。五、学生转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