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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特有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现行安全生产立法除了对一般行为主体共有的违法行为作出界定之外,针对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等特殊主体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处罚办法专门作出了规定。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煤炭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单行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对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作出了一些特殊规定。1.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主要有下列6种:(1)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经考核合格的。(2)矿山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计或者安全设计未经审查同意擅自施工、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3)矿山建设工程施工单位
2、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4)矿山企业的机电设备、安全仪器管理违反有关规定的。违反矿山作业场所有毒有害物质管理规定的。(6)矿山企业违反采掘作业管理规定的。2.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主要有下列6种:(1)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的危险化学品或者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居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或者E1用化学品的。(2)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未设置有关安全设施、设备的。(3)未按规定使用包装物、容器包装、盛装、运输危险化学品的。(4)未按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技术说明书、标签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的。(6)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安全管理规定的。(四)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是独立于政府和生产经营单位的社会组织。多数中介服务机构能够依法开展安全生产的检测、检验、评价、认证和咨询等业务,但也存在着见利忘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安全生产法和行政处罚办法规定要实施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违法行为主要有:(1)未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没有合法资质从事有关中介服务活动的。(2)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技术服务的。(3)出具虚假的证明文件(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报告或者证书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