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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XFRQ-028-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保障员工的安全与健康,避免员工身体受到危险环境的伤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采购、使用及管理要求。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员工在进入危险场所进行劳动生产过程中为避免或减轻事故伤害、职业危害所配备的防护装备。劳动防护用品分为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个人防护用品主要包括:安全帽、耳塞、口罩、工服、工鞋、手套等。特种防护用品有:便携式气体检测仪器、空气呼吸器、过滤式防毒面具面罩、绝缘手套、绝缘靴、避火服、安全带、安全绳
2、、防爆手电筒等。第四条危险场所包括(不限于)以下场所:输气工艺区,阀室,强电作业场所,高空作业场所,使用、运输、存放易燃(或易爆、有害物质)场所,有限作业空间等。第二章编制依据第五条编制本制度依据的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章劳动防护用品管理部门的职责第六条各部门职责1、安全与运营部(1)根据国家有关劳动防护用品政策规定,制定本单位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制度和发放标准。(2)负责员工劳保用品的统计、发放工作,建立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台账。认真填写发放记录,注明领用人工作岗位、发放品种、使用时间、使用期限和下次领用日期。(3)对
3、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发放、使用及管理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2、综合管理部(1)负责审查、提供符合发放劳保用品人员的名单。(2)对劳动防护用品供应厂商进行资质审核及选定工作。(3)依据公司年度劳动防护用品需求计划,编制劳动保护用品采购计划。(4)负责劳动防护用品供应商的资格预审和办理市场准入的手续。执行。3、财务部(1)负责本单位年度劳动防护用品计划费用审核,保证资金支出。(2)按劳动防护用品年度计划检查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费用管理及支出情况。第四章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原则第七条员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劳动者安全健康的一种预防性辅助措施,各部门必须根据本部门安全生产和防止职业病危害的需要,按照不
4、同工种、不同劳动环境和条件,发给员工不同防护能力的劳动防护用品。第八条对于从事特种生产作业和在特种生产环境中工作的员工,应根据生产作业的需要,穿(佩)戴具有特种防护功能的劳动防护用品。第九条对于在易燃易爆及有静电的生产作业场所工作的员工,禁止发放或使用非防静电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第十条各部门要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严格掌握员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禁止将劳动防护用品折合现金发给个人。第五章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定计划,根据批准的计划订购。手套、口罩等小劳保用品由本部门按发放标准自行采购。第十二条特殊作业需用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由需用部门提出申请,经公司综合管理部审批后方可采购配备。并由专人管
5、理,定期检验和更新。第十三条订购劳动防护用品,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与供应商签订合同。对所订购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技术要求等,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发放给员工。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到国家有关部门指定的定点生产和经营单位采购。第十四条劳动保护用品的采购应按公司采购程序进行,严格审核生产厂家的资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厂商应具备合法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必要时请省级以上技术监督们协助进行安全质量鉴定。第六章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第十五条员工按规定领取劳动防护用品,上岗工作时必须按规定正确穿(佩)戴劳动防护用品,不准穿(佩)戴过期或功能失效的劳动防护用品。第十六条站场
6、工作人员上岗值班时,必须正确穿着公司统一配发的防静电工作服(纽扣、拉链系到位)、劳保鞋。公司办公室人员、维修人员以及其他外来参观人员进入站场、阀室内,必须正确穿防静电工作服,进入工艺区域须正确佩戴安全帽。第十七条电工作业时,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规定穿戴防护用品(如:安全帽、绝缘鞋、绝缘手套、护目镜等),使用合格的防护工具。第十八条在易燃易爆生产区域内进行作业、巡检及操作需要照明时,应使用防爆手电等防爆照明工具。第十九条进行高空作业时(2米及以上),应系安全带,戴安全帽,穿防滑工作鞋。第二十条以下场所(不限于)作业时必须使用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含氧检测仪等相应检测仪器。1、管道设施、设备维检修及抢修、
7、安装施工等动火作业。2、进入阀室等有限空间的作业。3、进行置换、通球清管、吹扫、放空、排污、清理分离器、维修保养输气工艺设备等涉及可燃气外泄的作业。4、进入其它需判断可燃气体是否超标场所的作业。第二十一条在天然气泄漏抢修作业中或作业环境中氧气浓度小于18%的环境应使用空气呼吸器;在狭窄或封闭空间内进行作业时应使用防毒面具或空气呼吸器。第二十二条在高噪声区(85分贝或国家标准规定的噪声标准以上)巡检、作业的人员应戴耳塞。第二十三条在本制度未涉及到的其他危害场所作业时应按相第七章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第二十四条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劳动保护用品的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并应按照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要求,在使用前对其防护功能进行必要的检查。在国家标准或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明确规定了有效使用期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其定期检验、报废规定。第二十五条各种防护器具都应设置专柜,并定点存放在安全、方便的地方,安排专人负责保管和维护防护器具。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制度归安全与运营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