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回收率指标的法律分析及提升路径构建——基于我国当前破产审判的实证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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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摘要: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二级指标“回收率”主要评价有担保的债务在破产程序中的清偿率,具体考量破产审判时间、成本和效果等要素。以提升“回收率”指标为目标,我国在制度供给层面,以有效保护担保债权为基础,完善破产重整相关规范,设定逾期债权的申报限制;在法律实施层面,健全破产案件繁简分流机制,制定效力层次较高的简易案件快审程序,推行市场化的管理人选任方式,加强破产审判信息化建设;在普及破产保护观念方面,加大法官和管理人培训力度,加强宣传破产保护理念,不断提高破产审判质效,提高债务清偿率,从而提升我国营商环境的国际竞争力。关键词:回收率破产成本破产时间担保债权一、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中我国“回收率”指

2、标得分的现状(-)“回收率”指标的解读市场经济中,债务的清偿是经济流转和市场信用的保障。到期债务得到及时清偿,市场交易才能正常运行,经济才能健康发展;如遭遇资不抵债,则需要通过实施破产法律制度来清偿债务。因此,债务的清偿情况是一个国家营商环境的重要评估指标。在世界银行(以下简称世行)营商环境评估中,“回收率”作为“办理破产”的二级指标,旨在评估各经济体的债务清偿情况,以此来评价市场经济是否有序运行,破产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世行的“回收率”即清偿率,是指担保债权人通过重整、清算或债权追回程序收回的美分在1美元中的占比。世行通过给出假设案例,Mirage作为一家酒店,在资不抵债时如何处理,答卷人

3、结合中国法律规定和破产案件处理经验作答后得出该项得分。“回收率”的计算公式是:回收率=(100GC+70(I-GC)-cost-a20%time)/(!+1endingrate)time0其中,GC(持续经营,GoingConcern)值的确定方法是,如果一个公司可以继续经营则为1.如果零碎出售则为O;cost指回收债权所需成本,以占债务人不动产价值的百分比表示ia20%time中,a是指固定资产占资产总额的比重,20%是年折旧率,time是回收债权所需时间1endingrate是指贷款利率。上述计算公式中,“回收率”函数中的时间是指从债务人违约到最终实现继续经营或是拆分处理,即从债务人违约到

4、债权人受偿为止。相比“执行合同”指标考察初级法院解决一起商业纠纷所耗费的时间、成本及司法程序质量指数,在债权回收的效率当中实际包括了法院处理诉讼的时间、成本等因素,因此在本文所讨论的“回收率”不包括非破产程序的债权回收问题。同时,“破产框架力度指数”作为“办理破产”的另一项二级指标,具体包括:启动程序指数,债务人资产管理指数,重整程序指数和债权人参与指数。其中债务人资产管理指数关系到“回收率指标中a”的实际数值,而重整程序指数不仅关系GC的数值,而且关系到选择重整的激励因素,因此“破产框架力度指数”与“回收率”指标息息相关,并且相互影响。(二)当前我国债务“回收率”的基本情况就世行评估的190

5、多个经济体的债权“回收率”的平均值而言Wirage的破产需要2.64年的时间来解决,花费14%的财产,并且仅在36%的情况下保留Mirage作为持续经营。全球平均效率指标为51.97%,这意味着几乎一半的Mirage价值在债务执行中丧失。而在近三年2017、2018、2019年度的世行报告中,中国“办理破产”总得分为55.82分,其中时间是1.7年,破产成本是破产财产的22%,每美元的清偿率是36.9分,破产框架力度指数11.5分,居于中上水平。全球单项排名分别是53位、56位和61位。表12018年世行营商环境报告“回收率指标对比破产时间破产成本回收率办理破产排名中国1.7年2236.9%5

6、6日本0.64.292.4%1美国1.010.082.1%3澳大利亚1.08.082.5%IS中国香港0.85.087.2%43表22019年世行营商环境报告“回收率指标对比破产时间破产成本回收率办理破产排名中国1.7年2236.9%61日本0.64.292.4%1美国1.010.081.81%3澳大利亚1.08.082.7%20中国香港0.85.087.2%442019年营商环境报告中我国的“回收率”测算值是表现最好国家曰本的130世行环境评估从一个侧面反映我国营商环境的质量和水平,也为我国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尤其是债务清偿中运用实施破产制度,提供了完善优化的具体路径。(三)影响回收率”的主要

7、因素“回收率”受办理破产案件的时间、成本和结果以及该国贷款利率的影响。本文将涉及法院破产审判的相关因素分析如下:1 .破产时间。“回收率”函数中的时间是从债务人违约到最终实现继续经营或是拆分处理,也可以理解为从债务人违约到债权人受偿为止。回收债权的时间包括:商事案件的审理+执行+破产。在破产程序推进过程中,如果通过和解、重整方式实现债务清偿,则可以大幅提升此阶段分值;如果适用清算程序则需要通过快审机制来加快审理进程。我国破产案件需要1.7年时间才能结束,是全球表现最好国家爱尔兰的4倍。2 .破产成本。破产成本是指破产相关费用占债务人财产的比重,破产费用包括法院费用、破产管理人费用、律师费用、评

8、估和拍卖的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我国的破产成本约为破产企业财产的22%,总成本包括法庭费用(0.5%)、律师费(5%-10%)、通知和公告费用(1%)、破产代理费(5%-10%).会计师、评估师和其他专业人员费用(7%)、拍卖师费用(1%-5%)、服务提供者费用和/或政府收费(5%)o成本越高,就意味着有更大比例可用于债权人分配的财产被破产程序所占用,从而影响债务清偿率。我国办理1件破产案件的成本相当于破产资产价值的22%,多于日本的5倍,多于韩国近7倍。表32018年破产成本之中日两国比较法院或政府代理费律师费公告费用破产代理或接管费用会计师、评估费、拍卖费及其他占比日本1%2%1%1%1%

9、4.5%中国0.5%5-10%1%5-10%7-12%22%3 .破产实施的效果。如果在破产程序中,企业能够存活,则债权回收率”高,而企业被分拆零散售出,则债权回收率”会下降。因此,在整个计算公式中,企业的最终形态是重要的影响因素。在此公式中,破产程序的时间、成本和结果都是影响回收率的变量,但其中“破产程序的结果”即债务人企业是否会继续经营对“回收率”的影响最大。4 .破产制度实施过程中相关主体的了解和认知。办理破产指标的评价数据主要来自破产从业单位(主要是律师)对世行调查问卷的答复,并且世行通过对被测评经济体有关破产制度的法律法规及公共信息的研究加以验证。其中,“回收率”数据(包括时间、成本

10、、结果)得自于答卷人对问卷中假设案例的分析,答题人对案例的理解、法律的理解和是否具有资深的实践经验具有密切的关系。债权回收率”中,破产时间、成本和效果都是直接影响因素,但是深层次的影响债权的回收,则涉及到一国经济运行、行政、司法、非政府等部门对危困企业的各种挽救制度和政策,其中一种可能性是行政或司法能力的差异,这导致中低收入国家几乎总是在康复中失败。破产审判的司法能力包括法官、管理人的能力,因此要提高债权“回收率”就要加大对法官、管理人的培训,不断提高法官、管理人的专业能力水平。同时需要指出的是,世行的书面案例和问题测评仅是营商环境评估的一个数据信息来源,此外,世行还通过大量的走访、调查来最终

11、实现对目标城市相关数据的收集评估工作。因此,尽管我们可以从案例分析、答题要求分析出世行的评分标准,但是真正要提高债权“回收率”分值则需要不断健全完善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的立法及实施,从根本上提升我国破产法实施的效果,提高债权回收效率。二、当前制约我国“回收率”的主要原因及分析(-)制度供给层面:破产相关规范缺失,制约债务清偿效率1担保债权在清算重整程序中面临的障碍。“回收率”评价的是担保债权的“回收率。世行之所以选取担保债权是因为企业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极有可能清偿担保债权,因此选择担保债权作为评价全球190个经济体“回收率”的对象。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各种优先债权冲击担保债权的实现。国家优先权规

12、则破坏债的执行,特别是在中低收入和法国法律渊源的国家。司法实践中,建设工程款优先权、税收债权、非法集资损失等优先权,致使担保债权的实现面临阻碍。在房地产类企业的破产清算中,税收债权、购房者物权期待权、拆迁安置户物权期待权、非法集资损失等各种形态的优先权,因为政策、特殊群体利益、部分群体生存权的考量,导致实践中在该类企业的破产中,担保债权人能否顺利实现还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表当前可能影响担保债权实现的其他优先权法律依据实践操作税收债权税收征管法第45条规定发生在先的税收债权优先于有担保债权受偿,而企业破产法则规定有担保债权优先于税收债权受偿C如果不先行支付税收,将导致清算和重整程序实际无法推进、

13、建设工程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第15批指导案例73号【案号(2014)皖民一终字第OOo54号】确认了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的地位。购房者物权期待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规定执行程序中购房者的物权期待权优先于金钱债权C非法集资损失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退赔集资参与人的损失一般优先于其他民事债务以及罚金、没收财产的执行行无案例企业破产法第75条规定,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这意味着担保债权人在重整期间,其债权的清偿和实现方式受到重整计划的调整和限制。如果重

14、整计划草案未获通过或批准,那么对担保债权延期清偿的损失如何保护,并没有明确规定。此外,在逐年攀升的关联企业合并清算重整案件中,担保债权面临着清偿比例降低甚至丧失的风险,而担保债权人能否对法院实施合并破产的裁定进行上诉,其他诉讼程序中如何保障担保债权人的权益,现实中缺乏规范指引,做法不一,裁判缺乏可预见性。2 .逾期申报债权影响破产程序效率。企业破产法第45条规定了债权申报的期限最长三个月,第56条规定了补充申报债权的规定,第92条第2款规定未依据企业破产法申报债权的清偿条件。司法实践中,基于各种主客观原因,存在大量的逾期申报债权行为。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确定后、财产分配前,逾期申报债权,将致程序

15、延迟,增加核实成本;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再行向债务人主张债权,例如税收债权,将会直接导致企业进入二度破产。3 .企业重整程序规范不足。世行营商环境评估高度重视困境企业能够加快重整,而我国关于重整制度规定尚不能满足实践需求。从影响“回收率”的因素来看,主要表现为:预重整、重整变更和重整计划执行制度供给不足C预重整作为非法定程序内的一种解决困境的方式,具有灵活性、有效性,应当得到更多的采用。课题组针对近两年全国重整案件的不完全统计,采用预重整的方式比例较小,实践中还没有被大量采用。作为现有程序外的预重整,仍缺乏法律规范,在实施过程中计划草案的效力、程序主导者、费用负担等问题则成为制约预重整制度功能发挥的瓶颈,加之预重整没有时间限制,亦会拖延不决、增加成本,降低债权回收效率。重整计划的执行是对重整计划的具体实施,是重整程序的最终落脚点。我国企业破产法第86条规定,法院批准重整计划后,即终止重整程序。第89条规定,债务人负责执行重整计划。从实践来看,重整计划涉及各方利益,实施期限较长,特别是分期偿债的中断、延期、拒付等情形,导致重整计划执行难,能否变更重整计划、如何变更、如何进一步推进计划执行,现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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