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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纠纷案例分析(最新版)医疗纠纷是指发生在医疗卫生、预防保健、医学美容等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企事业法人或机构的纠纷,目前中国的医疗纠纷是特别不好处理的事情。在现实生活中,医疗纠纷事件时有发生,下面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最新的医疗纠纷案例分析。在现实生活中,医疗纠纷事件时有发生,而且目前中国的医疗纠纷是特别不好处理的事情。下面跟着找法网小编一起来详细了解一下最新的医疗纠纷案例分析。【简要案情】原告张某,男,35岁,因上排四颗牙齿间隙较大一直有修复之心,2OO7年4月28日被某医院(被告)广告所吸引,来院咨询。被告接诊医生对患者极力鼓吹所谓的手术效果,并怂恿患者上下排一起做,在其一再劝说下,患者同
2、意当天就接受手术,但手术范围仅为上排四颗。令人气愤的是被告医生术中未经患者同意,擅自扩大手术范围,将患者上下两排一共15颗牙齿全都做了打磨,并且全部打磨过度,造成患者当时5颗牙齿漏髓,其中3颗术中做了根管(有一颗根管手术还超填)。麻醉过后,患者痛苦不堪,之后几个月,15颗牙齿相继出现牙髓反应和漏髓,期间患者饱受折磨,数次在省、市口腔医院就诊,目前15颗牙齿全都做了根管,成为死髓牙,今后不得不依靠牙冠维持正常牙齿功能。2OO7年9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继续治疗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诉辩意见】患方认为:医方严重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且手术操作严重不当,应当构成医疗事故,并应承担全
3、部责任。医方认为:我院对患者诊疗行为符合常规,不存在医疗过错,不构成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受法院委托,医学会于2OO8年2月25日出具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为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鉴定书分析意见为:根据临床资料及现场调查分析,患者口腔病情较复杂,医方所提供的模型反映除前牙有间隙外还存在深覆牙合,咬合紧。医方存在以下医疗过失行为:1、病历书写不规范;2、考虑欠周详,设计方案不当,匆忙进行治疗导致牙髓炎、牙齿疼痛;3、根据病历记载情况,关闭间隙只需磨12颗牙,多磨了3颗牙;4、违反操作常规,该病例应当先进行根管治疗。对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烤瓷牙冠修复以重建咬合功能,恢复外形。
4、双方未申请重新鉴定。【医事法律分析】一、医方术后补写门诊病历不具有合法性二、被告严重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三、被告手术操作严重不当四、关于损害后果本案鉴定为四级医疗事故,根据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四级医疗事故没有伤残等级,但患者又明确存在牙齿功能的缺失,如何解决这一矛盾,鉴定专家给出了医学建议:烤瓷牙冠修复以重建功能和恢复外形,所以这一建议是对四级医疗事故的补充,因此,牙冠的费用应当纳入损害后果。五、被告应当承担全部责任患方认为本案被告应当承担全部责任,理由有三点:(一)对未经同意的11颗牙来说,当然属于全部责任市级鉴定认定主要责任的原因,是其分析意见第一段,患者”口腔病情复杂”,故而出现了这
5、样的后果医方承担主要责任,但是这一认定必须有一个前提,那就是患者同意做美容,如果患者没有美容的意愿,那么不管口腔情况在牙科医生眼里是多么的病情复杂,它也不属于医疗干涉的范围,因为这毕竟是美容,而不是治病。那么对于本案患者当时究竟同意磨几颗,患方的意见是应当认定为4颗,理由有二:1、美容手术术前应当签署手术同意书,但被告未能提供同意书,根据举证责任,被告有义务证明患者当时同意磨几颗,因其举证不能,所以应当采信原告的说法,即只同意磨4颗。2、鉴定分析意见指出的”根据病历记载,多磨了3颗”,这一表述只涉及技术问题,不涉及知情同意,故而不能以此为依据认为只是多磨了3颗,更何况,该病历为磨完两天之后才补
6、写,其主诉”要求修复前牙间隙”明显将原告同意的范围扩大,所以不能根据事后补记的病历,来判断当时可以磨几颗。由此,应当认定患者当时只同意磨4颗,而美容医学的伦理学原则中第一条就是知情同意原则,被告未经同意擅自打磨,并且全部磨坏,对此当然应当负全部责任。(二)同意磨的4颗牙,同样也是全部责任第一次开庭证据交换时,被告曾提过这样一个观点,说原告牙釉质很薄,髓腔大,很容易穿髓,如果这一点属实,那么手术就是违反了禁忌症,因为根据规范,髓腔大修行易引起穿髓的牙明确属于手术禁忌。在手术之前应当摄X线片,以了解牙釉质厚度,被告没有摄片,违反禁忌实施手术,这也正是鉴定分析意见指出的”考虑欠周详,设计方案不当,治疗匆忙”,如果术前摄片,就可以避免手术,也就可以避免损害后果。因此,被告当然应当对打磨过度的后果承担全部责任。(三)虽然鉴定结论是主要责任,但是让原告承担次要责任,没有依据民法通则第131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本案原告对自己的损害后果没有任何过错,其来院只是咨询,经被告鼓动怂恿,同意做4颗牙齿的美容,被告违反操作规范,盲目手术,且未经原告同意擅自扩大手术范围,导致原告15颗牙全部死去,不得不靠牙冠维持功能,这一后果完全是被告过错所致,被告对此当然应承担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