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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区安全生产督查督办工作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动态监督管理,加大安全生产督查督办力度,狠抓各项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及时整改和消除事故隐患,预防各类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的适用对象:与区委、区人民政府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的单位,及区管辖范围内其他有关部门、单位(以下统称责任单位)。第三条本办法的实施主体和方式:(一)本办法由区安委办负责组织实施。(二)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年度内,针对责任单位存在的本办法第四条所列内容实行定期督查督办和动态督查督办。全区定期督查督办每半年组织一次,由区安委办牵头,必要时抽调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人员组成督查督办小组;
2、动态督查督办由区安委办根据工作需要,采取明查暗访的方式进行,不定期组织实施。(三)督查督办工作必要时邀请区委区府督查室、区监察局和安全生产专家参加。第四条督查督办的主要内容:(一)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决策、重要文件、会议精神、工作部署和领导同志的讲话、指示、批示的贯彻落实情况及区安委会及其办公室的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二)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及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完成情况;(三)节假日、安全月等上级部署和各时期重点工作开展情况;(四)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情况;(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和演练及事故处理结案情况,属地、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3、报备情况;(六)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建设工程备案制度、专项整治、重大危险源监控、事故隐患排查防范措施开展或落实情况;(七)安全生产制度建设和执行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活动开展情况;(八)其它需要督查督办的事项。第五条督查督办实施的工作制度及程序:(一)实行安全生产举报、巡查和督查制度。有关安全生产重点责任单位要设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举报电话,并及时调查核实和督促整改。各责任单位要根据各时期工作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本辖区、本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查,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督查,落实相应措施。督查督办单位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各责任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抽查和督查,及时掌握情况。(二
4、)实行情况通报和督办整改制度。对检查、抽查和督查中发现的责任单位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由区安委办发出XX市XX区安全生产督办函(以下简称督办函),进行通报,并督促其整改。(S)实行整改落实情况报告制度。责任单位对督办函提出的责令整改事项,必须在收到函的第一时间内研究制定整改方案,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并向区安委办书面反馈整改落实情况。(四)实行跟踪督办制度。区安委办对未开展整改落实或整改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再次发出督办函进行跟踪督办。第六条督查督办的相关规定:(一)督查督办要采取明查与暗访、检查与抽查、书面检查与现场检查、询问和测试、听取汇报与查阅文件资料相结合等方式进行。(二)督查督办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定期或动态了解被督查督办单位安全生产情况;有权到被督查督办单位了解情况、调阅材料、实地检查;有权向与被督查督办单位有关联的单位或人员了解、核实情况。(三)任何被督查督办单位有义务配合和支持督查督办工作,不允许对督查督办工作敷衍了事、不予配合,或阻挠干涉。(四)督查督办事项的落实情况作为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安全生产警示的重要依据。(五)对责任单位实施督查督办时,要抄报分管区长、区委办、区府办、区监察局。第七条本办法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