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体系下保单质押纠纷案件的裁判路径——基于保单现金价值质押贷款场景展开.docx

上传人:lao****ou 文档编号:242288 上传时间:2023-06-19 格式:DOCX 页数:19 大小:30.16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民法典体系下保单质押纠纷案件的裁判路径——基于保单现金价值质押贷款场景展开.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9页
民法典体系下保单质押纠纷案件的裁判路径——基于保单现金价值质押贷款场景展开.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9页
民法典体系下保单质押纠纷案件的裁判路径——基于保单现金价值质押贷款场景展开.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9页
民法典体系下保单质押纠纷案件的裁判路径——基于保单现金价值质押贷款场景展开.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9页
民法典体系下保单质押纠纷案件的裁判路径——基于保单现金价值质押贷款场景展开.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9页
亲,该文档总共19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民法典体系下保单质押纠纷案件的裁判路径——基于保单现金价值质押贷款场景展开.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民法典体系下保单质押纠纷案件的裁判路径——基于保单现金价值质押贷款场景展开.docx(19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保单质押是以保险法律关系和质押法律关系为基础构成的复合法律关系结构,兼具独立性和牵连性。其是以保单现金价值请求权为内容的权利质押,民法典体系下可归为应收账款质押。保单并非权利凭证,向“质权人”交付保单行为不是保单质权的有效设立方式,应以在国家认可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公示系统登记方式设立。保单质权的实行,相较普通权利质权具有特殊性,涉及保险法律关系,应通过相关协议安排以应对可能出现的现实阻却。关键词民法典保险法权利质权保单质押裁判路径引言保单质押是以保单为质的物权担保方式,其主要应用场景为保单质押贷款,即指投保人在一定条件下,以保单为质,向保险人或银行等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一种融资业务。按照贷款人

2、不同,保单质押贷款有以保险公司为贷款人和以银行等其他金融机构为贷款人两种业务模式。在前一模式中,投保人以保险人出具的保单为质向该保险人贷款;在后一模式中,投保人以保险人出具的保单为质向银行等其他金融机构贷款。保单质押贷款市场蓬勃发展,保单质押这种新型担保方式在金融市场融资业务中正得到更多地应用,但相关保单质押的一些法律问题始终伴随而生,并未在法律制度上得到解决。以往,得益于保单质押贷款的交易结构安排,保险公司具保险人和贷款人双重身份而对贷款的风险总体可控,加之人身保单、质押贷款一般金额不大,即使出现问题也多可通过非诉途径解决,故保单质押贷款涉诉不多。有关保单质押的这些法律问题并未经充分法律评判

3、,处于“隐性”状态。但近年来情况发生了变化,人身保险产品结构复杂化和保单大额化趋势明显,逐渐有涉保单质押贷款的纠纷进入诉讼,相关法律问题也逐渐显现。比如,保单质押的性质、保单质权的设立以及效力、保单质权的实行以及权利冲突等等。探究这些保单质押法律争议产生的原因,其中有重要的一条是以往我国物权法体系下的质押法律规则带有严格的形式主义担保制度特征,其与保单质押这种新型的金融担保方式存在匹配度欠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于2023年1月1日实施。虽然相比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民法典有关权利质押规则的修改变动不大,且遗憾地未把保单质押明确列为权利质押的一种,但民法典对

4、担保法律体系作了重构,担保制度发生了从“形式主义”向“功能主义”的转向,这使民法典体系下的担保制度更为贴切金融市场的需要。民法典时代的开启,对研究在民法典体系下破解保单质押的相关法律难题,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契机。本文笔者就以保单现金价值质押贷款这一最常见的保单质押应用场景为背景展开对这个问题的讨论。一、保险与质押的交错:保单质押法律关系的复合结构在金融领域遇到新型疑难争议,往往首先需要从分析金融产品或交易结构入手,先厘清其中的法律关系,进而再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责任。通常金融工具的结构基本由金融契约作出安排,以实现特定的金融功能。保单质押通过质押合同和保险合同安排各参与主体的权利义务,实现以

5、保单为质的担保功能,因而兼具质押和保险的双重属性。相应分析其内部结构,是由保险法律关系和质押法律关系为基础所构成的复合法律关系,并体现出独立性与牵连性的双重特征。(一)保单质押法律关系具有独立性保单质押的独立性是指构成保单质押的质押法律关系与保险法律关系各自独立。保单质押作为质押的一种,在质押当事人之间当然存在质押法律关系,质权人与质押人签订质押合同,依照法律规定设立质权,产生担保物权的法律效力,当出现主债务违约时质权人可就保单实行质权以实现优先受偿。保单质权的设立、生效、实行等均应当遵循民法典有关质权的规定,各方在质押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负有义务,如发生争议则以此确定各方责任。这是保单质押法

6、律关系中的一条基本法律关系。保单质押法律关系中另一条法律关系是与出质保单相关的保险法律关系。投保人向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构成一个保险法律关系,据此确定投保人、保险人、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等保险各方权利义务以及责任,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调整。质押法律关系归质押法律和质押合同管,保险法律关系归保险法律和保险合同管,质权人、质押人和投保人、保险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在各自的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法律关系各自独立地产生、变化和消亡。可见,虽然两个法律关系共同构成了保单质押法律关系,但各自具有独立性。(二)保单质押法律关系具有牵连性牵连性是指构成保单质押的质押法律关系

7、与保险法律关系相互牵连。主要体现在:一是主体牵连。两个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往往存在竞合。在保险公司为贷款人模式下,保险公司既为质押法律关系中的质权人,又为保险法律关系中的保险人;保险法律关系中的投保人,同时也是质押法律关系中的质押人。在银行等其他金融机构为贷款人的模式下,保险公司仅为保险法律关系中的保险人,银行等其他金融机构为质权人,但保险法律关系中的投保人,仍然是质押法律关系中的质押人。即使是质权人和保险人不为同一主体,但在保单质押的实践运作中,凡开展此业务的保险公司和银行等其他金融机构往往具有密切的合作关系。二是客体牵连。质押法律关系客体是质押标的,也就是保单及其所代表的财产价值,基于保险法律

8、关系产生。如没有保险法律关系的保险合同的存在,保单质押就没有了质押标的,其客体也就不复存在。三是内容牵连。质押法律关系的内容是质权人与质押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而由于主体与客体之间的牵连,其与保险法律关系之间亦存在牵连关系。比如,保单现金价值不同于现金,质权人实行质权以获得保单现金价值,使其贷款得到受偿,必然牵涉保险法律关系处理。因为保单现金价值产生、变化、兑现都在保险合同项下,质权人在贷款违约时实行质权的财产价值实质上也来源于保险合同。换一句话说,质押关系中当事人以保单设质,而保单的财产价值最终基于保险法律关系产生。(三)保单质押请求权应与保单质押法律关系复合结构相适应理解掌握保单质押法律关系复

9、合结构,对于审理这类案件意义重大,尤其是对请求权确定。与其他民事案件一样,法官审理保单质押纠纷案件要确定当事人的请求权及其基础问题。首先,要区分请求权性质为物权请求权还是债权请求权问题。与上述双重法律关系相应,实践中当保单质押贷款出现违约情形时,贷款人诉讼请求可提出两种请求权:一种是当事人诉请对质押标的实行质权,实现对被担保贷款的清偿,性质上属担保物权请求权。请求权基础主要是民法典保险法有关质押的条款。另一种是当事人诉请并不主张实行质权,而是基于合同付款清偿或抵销折算互负债权债务,以实现对被担保贷款的清偿,性质上属债权请求权。请求权基础主要是民法典保险法有关合同的条款。比如,在保险人为贷款人模

10、式下,合同约定“贷款期间保险合同发生的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保险人可直接将上述款项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从不同的请求权及基础出发,涉保单质押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也存在差异,前者主要就质权的设立、生效、实行要件展开,法律效果上直接针对质权人能否对保单现金价值优先受偿。后者则主要就合同成立、生效、履行要件展开,并不涉及优先受偿问题。从实际情况看,保险公司往往多以合同约定主张付款请求权或行使抵销互负债权债务。所以,虽然当事人在保单质押贷款纠纷中,以保单质押合同起诉,但只有其基于民法典之物权规定而提出质权请求权主张优先受偿时,才涉及质权问题。否则,当事人仅基于民法典之合同规定而提出债权

11、请求权主张时,不必涉及质权问题。其次,要确定不同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请求权内容。由于保单质押具有双重法律关系特征并兼具独立性和牵连性,与之相应地两种请求权也存在既独立又牵连的关系。无论保险公司或银行等其他金融机构,在对保单实行质权时,其请求权均应建立在质权或保险法律关系上有相应的权利基础之上。在保险公司为贷款人的模式中,两个法律关系主体竞合,贷款人、质权人、保险人一般均为保险公司,借款人、质押人一般为投保人,但在银行等金融机构为贷款人的模式中,虽保险人仍为保险公司,借款人仍为投保人,但贷款人、质权人是银行等其他金融机构,也就是质权人和保险人主体发生了分离。这就产生了质权法律关系的主体在保险法律关

12、系上如何具有请求权的问题。笔者认为,保单质押质权人不必然具有保险法律关系上的请求权,因而在请求权上存在不同法律关系之间的转化问题。目前保单质押市场上主要是通过契约安排这种途径解决。比如,在银行为贷款人的模式中,保单质押一般需要变更受益人,有的还会约定在出现贷款违约情形下投保人、保险人有义务协助银行办理保险合同解除向银行直接支付现金价值的条款,从而实现在质权上的请求权转化为保险合同上的请求权。二、质押标的本质与表象:保单质押性质的认定审理保单质押纠纷案件,一个基础性问题是认定保单质押的性质,进而以确定适用的法律规则。(一)保单质押贷款中的“质押”为担保物权意义上的“质押”在讨论保单质押性质问题时

13、,必须厘清一个预设的问题:当前保单质押贷款业务下的“质押”是否为民法典担保物权意义上的“质押”?我国台湾地区学者分析保单质押借款的法律属性时,总结出质权说、解约金一部先付说、权利质权消费借贷说、附抵销预约消费借贷说、要(投)保人特殊权利说等观点。按照上述观点言之,保单质押贷款虽用“质押”,但“质押”的实质并不仅可能是担保物权意义上的质押,其法律属性除此外,至少还有预支现金、抵销预约、解约金、保险法上投保人的特殊权利等。笔者认为,我国当前保单质押贷款业务下的“质押”只能是民法典上作为担保物权意义上的“质押”。因为:其一,从对法条的解释看,保险法第34条第2款规定“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

14、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这是迄今我国全部法律法规中唯一关于保单“质押”的明确表述。鉴于在我国法律体系和语境中,“质押”专指担保物权方式已是理论共识和立法范式,且在上述法条里“质押”与“转让”并行规定,无论在物权法担保法还是民法典体系里,将其解释为担保方式的“质押”,都符合文义解释和体系解释要求。故我国当前保单质押贷款业务中的保单“质押”就是指作为担保物权方式之“质押”无疑,不存在其他含义解释的可能。其二,从保单质押的功能看,就是为贷款提供担保,以使贷款人在借款人贷款出现逾期时,可通过对保单处置而得偿贷款,而对保单具有优先受偿权。这是保单质押贷款交易的核心,也是

15、保单质押作为担保物权的主要功能和法律效力体现。正如有观点所言“银行从事保单质借业务,因银行只是借款合同中的债权人,却与保险合同无涉(保险公司才是保单现金价值返还请求权的债务人),因此必须将保单质借改造成担保物权(即质权),这样银行之债权才能在保单现金价值范围内优先于投保人的其他债权而获得受偿。”(二)保单质押的性质取决于质押标的在上述前提下,再来讨论保单质押的性质问题。民法典体系中,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主要区别在于质押标的不同,与之相应的规则也有所差别。动产质押的标的是有形的动产,权利质押的标的则是无形的权利(除了所有权、用益物权以外的可让与的财产权)。王泽鉴先生认为“为质权标的物之权

16、利,非经质权人之同意,出质人不得以法律行为使其消灭或变更,立法目的在于保护质权人。”由此可见,保单质押的性质取决于质押标的。中国银保监会最新发布的人身保险公司保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2条规定“以投保人持有的保单现金价值为质”。对保单质押的质押标的基本上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是保单;第二种观点认为是现金价值;第三种观点认为是保单载明的权利,即保单现金价值请求权。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是从形式角度而言,保单是保单质押有形且为形式意义上的标的;第二种观点是从财产价值角度而言,保单质押标的的价值是保单的现金价值;第三种观点是从法律属性角度而言,保单质押的标的是保单载明的权利,可以说保单载明的权利是保单质押无形但为本质的标的。上述三种观点只是对质押标的认识角度存在差异,实际上并不矛盾。但在诉讼场景中,因为对保单质押性质认定涉及法律适用和评判,则当以第三种观点作出认定。(三)保单质押的性质系权利质押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档 > 汇报材料

copyright@ 2008-2022 001doc.com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2022001085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必要时第一文库网拥有上传用户文档的转载和下载权。第一文库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第一文库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