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财务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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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业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钱管局财务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章财政税务票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节总则第二条为加强公司财政税务票据管理,规范票据使用,制止乱收费,杜绝小金库严肃财经纪律,本公司按局财政税务票据管理办法参照执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税务票据,是指单位在经济活动中,向付款单位或个人收取款项开具的收款凭证(以下简称票据)。票据是单位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物价、税务、监察等部门进行检查监督的重要依据。第四条公司财务部门是票据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票据的购领、使用、保管、结报、核销等

2、环节工作。单位会计主管人员为票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第二节票据的种类及适用范围第五条票据主要分为发票和收据。第六条发票适用于销售商品、提供劳务以及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向付款单位或个人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款项。第七条收据用于行政事业性收入,即非应税业务。第三节票据的购领第八条发票和收据由财务部门依照主管税务部门有关规定,办理购领手续,并严格参照规定执行。第四节票据的使用第九条各类票据必须按规定的种类及适用范围使用,不得混淆使用和串用。第十条在启用票据之前,必须仔细检查有无缺联、缺号、重号等情况,一经发现,应及时报告原发放单位处理。第十一条发生经济活动收取款项,必须向付款单位或个人开具票据,并如实入账

3、,不得因对方要求随意改变台头、品名和金额。第十二条开具票据要按规定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复写,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并有收款人签章。第十三条票据如有开错或作废,必须在原票据上注明醒目的彳乍废字样,全部联次完整保存,以备结报核销,不得擅自销毁。第十四条空白的票据不得事先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确需时应征得单位会计主管人员同意。空白票据未经单位会计主管人员同意,不准随意外带。第五节票据的保管第十五条票据统一由公司财务部门出纳人员负责购领和保管,并建立票据购领登记制度,设置票据登记簿,并明确列示票据的种类、购领日期、票据编号、领用人和交回日期等。第十六条必须妥善存放和保管各类

4、票据,不得擅自损毁;开票人不得经管空白票据的保管。第十七条不准自制、自印票据以及使用未经财政、税务部门监制的票据,不得向文具商店购买票据。第十八条严禁票据买卖、转让、转借、虚开、代开、伪造等违法行为。第六节票据的结报和核销第十九条票据按照购领发放关系结报核销,实行向谁购领向谁结报、谁发放谁核销的办法。由局直接发放的各类票据,直接向局结报。从主管税务部门或地方财政部门购领的票据,按其相关规定办理。第二十条因换版、改版和超过规定使用期限以及单位撤消、改组、合并等原因不再使用票据时,未使用完的票据,应及时办理核销手续;整本未使用的票据,退回原发放单位缴销,不得擅自处理。第二十一条票据存根联,经发放单

5、位核销后,由保管人按照会计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随当年会计档案妥善归档保存,财政票据保存期限为五年,税务票据保存期限为十年,期满需销毁时,必须编制销毁清单经发放单位查验批准后,方可销毁。第二十二条票据或票据存根遗失、被损、被盗,保管人员位应在发现之日起五日内书面报告原发放单位,说明事因和整改措施,由发放单位核实并作出处理意见,必要时应及时登报声明作废。第七节票据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票据保管人员必须主动接受发放单位和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任可人不得干扰、阻挠、隐瞒和拒绝检查。第二十四条违反票据管理规定及本办法有关规定,由公司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财政税务票据管理规定进

6、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节附则第二十五条单位行政方面按工资总额2%拨交的工会经费,使用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上述票据的发放、购领、使用、保管和核销,发放单位或主管部门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章出纳工作安全防范规定第二十六条为了切实加强现金、票据和有价证券的安全管理,预防各种事故、案件的发生,保障国家财产和出纳人员人身安全,根据局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十七条出纳安全防范工作,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确保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领导负责制。第二十八条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办公室保

7、卫人员协助责任人具体落实本规定。财务办公室应当列入公司治安保卫重点部位加强防范。第二十九条强化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增强防范能力。(一)出纳人员必须配置符合安全标准的保险箱(柜)。(二)出纳办公室必须门窗牢实,门锁坚固,必要时应当配备符合技术防范要求的安全报警装置。新设、迁移或调整出纳办公室时,应当对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提出具体方案,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组织实施。(三)出纳办公室人员因事外出或下班时,必须关好门窗,锁好保险箱(柜),拨好保险箱(柜)密码,保险箱(柜)钥匙必须随身携带,不得存放在办公桌抽屉内。出纳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及时更改密码或钥匙。(四)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应当为专职出纳人员配备

8、具有防盗、防抢功能的携款装具,改善办公条件,投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第三十条严格遵守现金、票证管理制度。(一)出纳人员对当天的收付款项必须在下班前留出一定时间,记好当天帐,结出余额,并核对库存,做到日清月结。(二)每天库存现金结余不得超过银行规定的限额(未作规定的按1OOO元计算),超过部分要及时解交银行。(三)规定限额内的库存现金结余,必须存放保险箱(柜),保险箱(柜)内不准放置私人财物和其他无关物品。(四)预留银行的财务印鉴必须分人管理,由出纳和会计主管分别保管,非上班时间,出纳人员保管的印鉴应当存放在保险箱(柜)内。(五)出纳人员到银行提取或送存超过1万元以上的现金款项,必须两人或两人以上

9、同行,3万元以上的安排汽车护送。路途较远或银行营业场所周边治安情况复杂时,护送的现金标准应适当降低,应积极推行工资薪金打卡和大额现金银行上门收款、预约送款业务。(六)出纳人员去银行交款前或提款后,途中不得办理其他事项。(七)凡单位之间经济往来,除特殊情况外,应通过银行转账结算,减少现金收付。(八)必须做好空白支票、发票和收据等票据及有价证券、会计凭证、账册、资料的保管。空白支票必须与银行印鉴分开存放。严格控制外带不填写金额的转账支票购买商品或支付劳务。第三十一条出纳人员一旦发生现金、票据、有价证券、钥匙、单据、账册丢失或被盗、被抢等情况,应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追查处理。第三十二条出纳人员应

10、当忠于职守、遵纪守法、不得徇私舞弊。对有违法、违纪、违规、失职、渎职行为的主管人员和出纳人员,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四章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统一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更好地为单位事业发展和经济建设服务,根据会计法、档案法和财政部、国家档案局颁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三十四条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具体包括:(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二)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

11、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三)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年度财务预算(或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财务及税务审计报告;验资报告。(四)其他类: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银行对账单和余额调节表,财政税务票据存根,经济合同(或协议)资料、会计核算专业资料及涉税资料,单独成册的工资单等。第三十五条会计档案的整理和立卷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都应由会计人员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和装订成册。(一)会计凭证。登完账后,按月整理把当月的会计凭证收集齐全,按时间和序号逐张排列好,按适当厚度(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公分

12、)分成若干本,装订成册。整理装订时,必须将金属物剔除,做到装订整齐、美观、坚固和规范。(二)会计账簿。每年会计年度终了,在结清旧账,建立新账后,集中统一整理;总账、明细账分别装订;活页账按会计科目编号按序排列,编定页码,加具目录索引、账簿启用和交接记录及封面后装订成册。账簿启用和交接记录表的有关内容要填写齐全,盖妥印章。账簿封面应载明单位名称、所属年度、账簿种类、装订人和装订日期等。(三)财务报告一般在年度终了后统一整理、装订成册;月(季)度报表,年终财务决算应分别装订成册。年度财务预算(或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财务及税务审计报告、验资报告单独成册。(四)其他需要归档的会计

13、资料。包括银行对账单和余额调节表、财政税务票据存根、经济合同(或协议)资料、会计核算专业资料及涉税资料等也随同正式会计档案及时进行收集整理也可以年度终了后一次整理,按不同保管期限分类装订成册。其中单独成册的经济合同(或协议)应编定页码,加具目录索引,记明合同(或协议)名称、签定日期、金额、对方单位名称和页次。第三十六条会计档案的归档和保管(一)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本单位会计人员保管一年后,于次年6月底前移交本单位的档案管理人员统一保管,移交清册由会计人员编造,清点核对后办理移交手续。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二)档案管理人员接收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保持原卷册的封装

14、,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应当会同会计人员和原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三)所有会计档案按要求移交后,档案管理人员应按有关标准进行归类和入盒存放,做好分类、编目、登记工作。不同保管期限的档案原则上不得装在同一盒内。(四)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永久和定期两类。定期保存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五种,各种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具体类别和保管期限详见附表。(五)对会计档案必须进行科学管理,做到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杳找方便,同时,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不得随意堆放,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第三十七条会计档案的调阅(一)本单位财务人员调阅会计档案时,必

15、须按规定程序,办理登记手续;本单位其他人员原则上不得调阅会计档案,确需时应经会计主管同意,并由会计人员陪同;外单位人员调阅会计档案要持正式介绍信,经公司总经理批准。(二)会计档案原则上不得借出和复制,如有特殊需要,必须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借出和复制会计档案不得拆散原卷册,不得勾划、涂改,更不得抽换单据,并应限期归还。第三十八条会计档案的销毁(一)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销毁时,应由本单位档案管理人员会同会计人员提出销毁意见,并共同鉴定,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经单位负责人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局审批或转报权限

16、部门审批。对于其中未了结的债权债务,未终止的对外投资,未处置的固定资产、土地征用以及涉及历史遗留问题的原始凭证等,不得销毁,应单独抽出,另行立卷,由档案管理人员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职工工资单也应单独抽出,另行组卷,永久保存。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示。正在建设或未完工的工程项目,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二)会计档案按规定批准销毁时,应由档案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共同监销,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之前,应当按照销毁清册内容认真进行清点核对,销毁后在清册上签名签章,并将监销情况(包括销毁会计档案种类、汇总数量、销毁时间、销毁地点、销毁人、监销人)报告本单位负责人。(三)销毁清册及销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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