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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管及审计现场检查要点一、公司治理(一)履职与考评方面。绩效考评指标设置不合理,合规经营类指标和风险管理类指标权重低于其他类指标,或业务指标层层加码;设立时点性存款规模考评指标,或设定以存款市场份额、排名或同业比较为要求的考评指标;绩效薪酬的延期支付比例不合规,或未能与业务的风险持续时期相匹配,或违规提前支付,追索扣回不到位;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本行的商业机会,是否接受与本行交易有关的利益,是否徇私向亲属、朋友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等。(二)从业资质方面。是否存在高管人员未经任职资格核准或未按规定报告即履职的情况;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其不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或影
2、响正常履职的,未主动向监管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是否存在代为履职超过规定时限的情况等。二、内部控制(一)内控架构。是否建立分工合理、职责明确、报告关系清晰的内部控制治理和组织架构;内控管理职能部门、内部审计部门、业务部门是否分工合理、职责明确、报告关系清晰;授权更新是否及时,是否根据各分支机构和各部门的经营能力、管理水平、风险状况和业务发展需要,建立相应的授权体系;是否明确不相容岗位,并实施相应的分离措施形成相互制约的岗位安排。(二)内控措施。内控制度是否覆盖各项业务活动和管理活动,是否定期开展评估;是否确定各项业务活动和管理活动的风险控制点,建立标准统一的业务流程和管理流程;是否明确重要岗
3、位和敏感环节工作人员八小时内外的行为管理,轮岗或强制休假制度是否执行到位;员工行为的监督和排查是否到位,是否建立员工异常行为举报、查处机制;是否建立健全外包管理制度,核心职能是否外包;是否建立健全客户投诉处理机制,有效处理客户投诉;对案件线索或风险苗头能否及时发现并处理,风险事件处置和整改问责是否到位,案件报送是否及时,是否存在隐瞒不报的情况,问责是否符合监管要求,对违法案件是否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三)合规管理。是否建立与其经营范围、组织结构和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合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合规政策、合规管理部门的组织结构和资源、合规风险管理计划、合规风险识别和管理流程、合规培训与教育制度等;是否建立对
4、管理人员合规绩效的考核制度;是否建立有效的合规问责制度;是否开展合规文化建设,并将合规文化建设融入企业文化建设全过程。(四)行政许可事项。是否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网点,包括异地事业部、业务部、管理部和业务中心、客户中心及其分部、分中心;分支机构或专营机构超法定范围开展业务;超范围授权分支机构开展票据、同业、对外签署合同等表内外业务;开展未经批准或备案的业务等。三、风险管理(一)操作风险管理。相关政策、制度和办法是否健全,是否与业务性质、规模、复杂度和风险特征相适应。是否制定应急和业务连续方案,是否建立恢复服务和保证业务连续运行的备用机制。与操作风险管理相关的内部控制措施是否健全有效,操作
5、风险“十三条”是否合规执行,关键业务环节和重要岗位操作风险防控、分工轮岗等情况。(二)员工行为管理。重点检查员工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内外勾结盗用、挪用、套取银行或客户资金;从事非法金融活动,或利用机构名义为非法金融活动提供资金、服务等;利用职权违法违规对外担保;参与民间借贷、非法集资、充当资金据客、经商办企业或在企业兼职等;未制定或认真执行定期轮岗、强制休假的规定;员工准入和问责不严助推“带病”流动等。违法违规查询、获取、使用、泄露、出售客户信息或商业秘密,以谋取私利;违规披露或泄露相关信息,造成负面影响甚至引发声誉风险等。四、信贷业务(一)信贷流程管理。1.流程控制。是否建立完整、系统的内
6、控制度和业务操作流程并严格执行。2.授信管理。集团客户授信是否符合监管规定,是否对集团客户进行有效识别,是否遵循集团客户授信限额,客户是否存在多头开户、多头借款、多头互保突破集团客户集中度要求;是否放松风险管理或授信条件,以形式审查替代实质审查,为不符合条件的客户办理授信业务;是否违规与贷款中介合作办理授信业务;违规与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等机构合作办理业务。3.贷款三查。贷款三查是否严重不尽职,导致客户利用虚假证件、虚假报表、虚假凭证、虚假流水、虚假税票等虚假材料套取、骗取银行贷款资金;外包人员违规参与办理授信业务,违规参与外包贷前尽职调查和贷后管理等核心业务;是否落实“受托支付”和
7、“实贷实付”有关要求;是否违规办理借壳贷款、假冒名贷款、借名贷款;是否违规办理抵质押担保,未尽职审查发现借款人提供虚假抵质押物,未尽职审查发现借款人对抵质押物办理重复抵质押、私自解押,未尽职审查发现担保人担保能力造假或超担保能力提供担保;发放贷款直接或间接用于承接其他金融机构出现的风险贷款,为其他金融机构掩盖风险或相互掩盖风险。(二)普惠小微贷款。是否制定差异化的考核激励机制,提高普惠金融业务指标权重;是否制定明确的普惠贷款的不良贷款率的内部容忍度和尽职免责制度;是否违规对小微企业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不合理中间业务或其他金融服务而收取费用、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银行承兑汇票承诺费,要求
8、小微企业承担抵押登记费,变相提高小企业融资成本;是否存在收费项目质价不符情况,只收费不服务等;是否在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时强制捆绑、搭售理财、保险、基金等金融产品。(三)房地产贷款。发放首付不合规的个人住房贷款;综合消费贷款、个人经营性贷款、信用卡透支等资金用于购房等。是否违反房地产信贷政策,特别是发放或变相发放用于购地的贷款,是否违规绕道、借道通过发放流动资金贷款、经营性物业贷款等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融资;是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项目资本金最低比例规定,是否加强对项目资本金合规性和真实性的尽职调查;是否向“四证”不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贷款,是否结合项目具体风险情况,合理提高相关房地产项
9、目的资本金比例要求;是否强化房地产融资资金流向管理,是否存在违规发放或挪用银行业金融机构资金用于房地产开发的情况。是否严格执行个人住房按揭最低首付比例要求,是否做好首付资金审查工作,是否存在以各类贷款、信用卡分期资金、互联网金融产品、房地产开发企业垫款、房地产中介借款等债务性资金作为首付资金的情况;是否以充当筹资渠道或放款通道等方式直接或间接为各类机构发放首付贷或违法违规行为提供便利;对发现使用违规资金作为首付款的,是否停止向相关借款人发放购房贷款,相关房企和中介是否列入重点关注名单,整改前是否坚决中止合作;是否严格执行个人住房贷款偿债收入比例要求,是否遵守面谈、面签等尽职调查要求。是否违规发
10、放土地储备贷款,同时加强存量贷款的管理,确保到期收回;是否存在以发放其他地产开发贷款等形式规避土地储备贷款监管要求的情况等。(四)政府债务融资。是否存在违规放向未纳入预算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发放贷款,利用或虚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违法违规融资,违规接受地方政府担保等。(五)关系人贷款。是否违规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是否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六)票据贴现。是否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或贸易背景不清的票据贴现业务;贴现资金是否直接回流至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是否存在当日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当日办理贴现和转贴现;是否存在自签自贴票据以及以票吸存;是否存在关联交易方相互用银行承兑汇
11、票贴现套取资金。(七)信用卡业务。是否未严格执行办理信用卡“三亲见”要求,导致假冒名、借名办理信用卡;是否违规配合信用卡客户通过集中在某一特约商户刷卡、消费分期等套现;违规办理信用卡透支用于购房等投资性领域或生产经营领域;违规批量办卡归集资金流入股市、房市等。(八)信贷资产质量。贷款五级分类制度是否符合有关监管规定及内部管理制度并得到严格执行,是否存在简化分类程序和分类标准;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结果是否真实反映贷款质量和贷款损失情况,是否存在人为调整、恶意调整分类结果,隐瞒贷款真实风险状况的现象;是否通过向企业新发放贷款,用于购买不良贷款,变相掩盖风险等。(九)不良贷款处置。是否违规处置实现不良资
12、产非洁净出表或虚假出表;是否低估资产价值,贱卖资产谋取私利,是否将正常类和关注类贷款与不良资产一起打包处置。不良资产核销是否有严格的核销管理制度,是否按规定程序和权限申报、审核和核销贷款损失;未尽职催收,核销贷款等;对已核销贷款是否按账销案存进行管理并继续进行追讨,收回资金入账是否符合规定等。(十)其他。如违规将表内外资金直接或间接、借道或绕道投向股票市场、两高一乘W等限制或禁止领域等。五、表外业务(一)票据承兑。是否建立完整、系统的票据业务内控制度和业务操作流程;是否违规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是否利用承兑汇票业务虚增存贷款规模,包括违规将贷款和贴现资金转存保证金,滚动签发银行承
13、兑汇票,以票吸存;是否以贴现资金还旧借新,掩盖信用风险;是否将票据资产转为资管计划,以投资代替贴现,随意调节会计报表并减少资本计提;是否与中介合作,离行离柜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票据贴现等。(二)委托贷款业务。委托人与受托人是否签订委托贷款委托合同,明确委托贷款借款对象、委托贷款总金额、贷款利息和手续费收取标准、方法及风险承担、违约责任等事项。是否假委托真贷款、真投资业务,是否为委托资金提供显性或隐性的担保,是否造成资金垫付;是否未按规定收取手续费;委托人提供的资金来源和委托贷款资金实际用途是否合法、合规;是否违规发放购地的委托贷款;是否违反落实新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有关要求,通
14、过委托贷款等方式提供融资放大政府性债务;是否严格执行委托贷款的管理规定,发放投向房地产开发领域的委托贷款的,其贷款条件、审批、发放等要求不得低于房地产开发贷款的要求;是否存在自有资金或理财资金等最终以委托贷款形式投向房地产开发领域的情况等。六、代理销售(一)销售业务管理。是否建立包括合作机构管理、代销产品准入管理、销售管理、投诉和应急处理、信息披露与保密管理等方面的制度程序;是否建立并通过代销业务管理系统进行销售;对代销业务实施绩效考核,是否仅考核销售业绩指标而不包括销售行为和程序的合规性、客户投诉情况和内外部检查结果等;一级分支机构签订代销协议的是否获得总行授权,是否存在未经授权办理代理销售
15、的情况等。(二)违规行为。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范围开展代销业务,单家机构代销超过三家保险公司产品,假借所属机构名义私自推介、销售未经审批的产品,或在营业区域内存放未经审批的非本行产品销售文件和资料;是否将代销产品作为存款或其自身发行的理财产品进行销售,或者采取夸大宣传、虚假宣传等方式误导客户购买;是否违背客户意愿将代销产品与其他产品进行捆绑销售;由销售人员违规代替客户签署代销业务相关文件,或者代替客户进行代销产品购买等操作、代替客户持有或安排他人代替客户持有代销产品;为代销产品提供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担保,包括承诺本金或收益保障;给予合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或者向合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收取、索要代
16、销协议约定以外的利益;代销产品“双录”是否符合监管规定;代销产品资金投向是否合规;是否存在名义上代销主动管理类信托产品,实际主导相关项目选择、尽职调查、审批及贷后管理,并于信托公司签订隐形担保协议的情形;是否存在向客户代理销售与其风险偏好不一致的产品。七、存款及柜面业务(一)吸收存款。是否采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是否强制设定条款或协商约定等方式将部分贷款转为存款、要求增加票据保证金、信用证保证金等不当方式吸收存款等。(二)账户管理。账户开立是否符合相关监管规定。是否核实同业账户开立的真实意愿。对其他机构在本机构开立的同业账户,各开户行应向存款机构的一级法人核实。是否确保同业账户开立的手续完备等。对账管理。是否每季度对对公账户实施对账,对于异动、可疑、高风险账户,是否逐月采取双人上门对账的方式核对发生额和余额并收取余额对账回执等。(三)押品管理。是否在抵质押贷款业务发起时对押品进行全面调查与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押品权属及抵质押行为的合法性、押品及其权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