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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气瓶安全条例广东省气瓶安全条例宣贯宣贯二O一八年一月公告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6号) 广东省气瓶安全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17年11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11月30日 背景这是我省在加快气瓶安全监管改革形势下出台的一部重要法规,也是我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史上的一座里程碑。条例历经三次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后,是全国首个气瓶安全监察的地方性法规,也是贯穿气瓶充装、检验及瓶装气体运输、经营、使用全环节监管的地方性法规。其颁布实施可以说是推动我省气瓶安全监察工
2、作向科学化、法制化方向迈进了一大步,对完善当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法制体系具有重要的意义,也为贯彻落实好广东省气瓶安全监管改革方案奠定了法规和制度基础,目的(一)以立法促改革通过条例制定,将有关改革措施以法规的形式固化,将改革中好的做法、经验及现行法律法规无法解决的问题以立法形式加以完善、补充,使其成为气瓶安全监管模式强而有力的法律支撑。目的(二)突出多环节监管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明确了“气瓶安全”属于气瓶监管的大概念,包含了气瓶及瓶装气体的安全。在气瓶充装、检验及瓶装气体的经营、运输、使用等环节,规定了气瓶及瓶装气体监管部门职责,明确监管权责,形成齐抓共管的
3、局面。目的(三)着眼解决突出问题难点问题:一是气瓶充装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二是瓶装气体经营市场混乱,竞争无序;三是瓶装气体消费者气瓶安全使用意识不强;四是气瓶检验站不严格遵守规范,检验质量存在问题。条例坚持以问题为导向,结合本省实际,从改革现行气瓶安全监管制度下不适应行业实际的监管模式、强化政府的证后监督、引入社会安全责任保险救济、强化社会治理等五个方面入手创设体现我省气瓶安全监管特色的条款,以增强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条例的主要内容条例共45条,从内容上可以归纳成五个部分:一是原则规定原则规定(第1条至第8条);二是气瓶充装、检验规定气瓶充装、检验规定(第9条至第21条);三是瓶装气体运输
4、、经营、使用规定瓶装气体运输、经营、使用规定(第22条至第29条);四是监督管理规定监督管理规定(第30条至第31条);五是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第32条至第44条)。条例的主要内容(一)明确了气瓶安全监管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完善了(一)明确了气瓶安全监管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完善了气瓶安全社会共治制度。气瓶安全社会共治制度。一是明确气瓶安全监管部门职责。气瓶安全监管工作由质监部门负责,对气瓶生产、经营、充装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瓶装气体运输、经营、使用等相关环节瓶装气体的安全监管由公安、交通、安监、燃气主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瓶装气体销售单位违法经营行为由工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负责进
5、行查处。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气瓶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对气瓶生产、经营、充装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瓶装气体属于危险化学品的,有关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做好瓶装气体的运输、经营、使用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一)公安机关负责瓶装气体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对使用车用气瓶的机动车进行登记管理;(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瓶装气体道路运输工具的安全监督管理,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对瓶装气体水路运输工具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履行相关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四)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瓶装燃气的经营许可管理
6、,对瓶装燃气的经营、使用活动进行安全监督管理,以及瓶装燃气的安全事故预防。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查处瓶装气体销售单位违法经营行为。条例的主要内容二是加强政府协调。(县与乡镇政府)一方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建立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气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问题;另一方面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气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条例的主要内容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气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气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条例的主要内容三是完善气瓶安全社会共治制度,不单是要发挥政府部门的监管作用,还
7、要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从完善社会公治着手,倡导鼓励行业组织、新闻媒体、气瓶充装及瓶装气体销售单位、保险公司等单位参与气瓶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条例的主要内容第六条 特种设备行业协会、燃气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应当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实施行业自律监督,发布行业诚信信息,提高行业安全管理水平。鼓励特种设备行业协会、燃气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积极参与行业的标准制定、信用等级评定、安全评估评价和安全技能培训等工作。条例的主要内容第七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依法对瓶装气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气瓶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气瓶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气瓶安全意识。气瓶充装单位和瓶装气体销售单
8、位应当向瓶装气体使用人宣传安全使用知识和危险性警示要求,引导其正确使用瓶装气体。行业协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学校等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气瓶安全知识普及活动,提高社会公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新闻媒体应当对违反气瓶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开展气瓶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公益宣传。条例的主要内容第八条 建立气瓶安全责任保险制度,鼓励和支持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投保气瓶安全责任保险。第十九条 气瓶充装单位采用二维码、射频识别技术等方式对其登记的气瓶设置电子标签,并采用电子档案记录充装、运输、经营、使用、检验全过程信息的,可以不再采用纸质档案记录。鼓励气瓶充装单位定制在瓶体压制充装单位凸型标
9、志的专用气瓶。鼓励气瓶充装单位申请商标注册,取得商标专用权,采用有统一充装管理体系的连锁经营或者规模化经营。条例的主要内容第二十六条 瓶装燃气销售单位除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五条规定外,还应当在每年度对用户进行至少一次入户安全使用指导检查,重点检查瓶装燃气胶管、阀门等配件的安全使用情况并予以记录,相关服务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及时制止用户违规使用瓶装燃气,书面提醒用户及时整改其他安全隐患。气瓶充装单位直接向用户销售瓶装燃气的,应当遵守前款规定。鼓励有条件的单位提高服务质量,对用户瓶装燃气的相关配件予以免费更换。条例的主要内容(二)明确了气瓶充装单位首负责任,规定了气(二)明确了气
10、瓶充装单位首负责任,规定了气瓶充装单位、气瓶定期检验机构应当履行的义务以瓶充装单位、气瓶定期检验机构应当履行的义务以及相应的禁止行为。及相应的禁止行为。一是适应气瓶改革,实行我省特色的气瓶登记制度。二是明确了气瓶充装单位的首负责任,规定了其应当履行的具体义务。三是建立完善全省气瓶信息数据库并实现数据共享。四是规定了气瓶定期检验机构应当履行的义务。五是规范气瓶充装、检验活动。条例的主要内容一是适应气瓶改革,实行我省特色的气瓶登记制度。条例将气瓶安全监管改革措施法制化,明确了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办理气瓶使用登记证,并要求只能充装气瓶使用登记证上载明的品种范围的气瓶;并明确建立唯一识别编号制度,通过瓶体
11、上设置的气瓶制造单位、气瓶设计年限及气瓶出厂钢印等唯一识别编号来确定气瓶的唯一性,进而要求气瓶充装单位在气瓶瓶体显著位置清晰涂敷可以识别的气瓶充装单位的名称(字号或商号)或注册商标、以及应急救援电话和下次检验日期等,来确保气瓶充装单位对气瓶使用管理的唯一性。条例的主要内容二是明确了气瓶充装单位的首负责任,规定了其应当履行的具体义务。结合我省实际,条例在总结过去气瓶安全监管经验的基础上,创设了气瓶涂敷要求和建立气瓶采购验收制度等两项义务。气瓶涂敷要求除了是确定气瓶充装单位对气瓶使用管理的唯一性外,还有利于气体使用者对气瓶信息的识别;条例的主要内容对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中规定建立的气体质量进货验
12、收及瓶装气体销售台账制度进行了细化,增强了可操作性。建立气瓶采购验收制度是要求气瓶充装单位从气瓶采购开始就严格把关,防止非法改造气瓶回流市场。 条例的主要内容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履行的九项义务,主要有:1.气瓶涂敷充装单位的名称(字号或者商号)或者注册商标、应急救援电话和下次检验日期;2.建立气瓶采购验收制度,不得采购、存储无合法来源的气瓶,采购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3.建立气体质量进货验收制度,进货验收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4.建立瓶装气体销售台账制度,逐批核实瓶装气体销售单位经营资质;5.不得充装与气瓶允许充装介质不一致的气体,并对其充装的气体质量负责;条例的主要内容6.负责充装环节气
13、瓶的维护、保养,充装前后逐只检查气瓶并记录,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7.气瓶上粘贴或标示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8.对充装作业人员进行有关培训;9.制定气瓶充装事故风险防范措施、应急预案和救援措施,并定期演练等。条例的主要内容车用气瓶:除了与气瓶充装单位同样应当履行的义务以外,明确了车用气瓶充装单位对所充装的车用气瓶进行使用登记,并创设了车用气瓶充装单位对车用气瓶登记资料及充装前资料确认等两项义务。对应条例第十三条条例的主要内容三是建立完善全省气瓶信息数据库并实现数据共享。建立全省气瓶信息数据库是广东省气瓶安全监管改革的一项改革制度,是作为气瓶使用登记改革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也是建立健全充装质量安
14、全溯源制度的首要任务。条例的主要内容条例规定了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建立气瓶信息登记档案并按照规定将气瓶登记信息上传至省气瓶信息数据库,即具体气瓶台账由气瓶充装单位确认并登记在气瓶信息数据库。(对应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条例规定了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完善气瓶信息数据库,并向其它负有气瓶安全监察管理职权的部门开放查询权限,依法向社会公众提供免费查询服务。(对应条例第十五条)条例的主要内容四是规定了气瓶定期检验机构应当履行的义务。为解决气瓶定期检验机构检验工作不规范等问题,条例规定了气瓶定期检验机构应当履行七项义务,主要有:1.信息化管理;2.出具检验报告;3.涂敷信息恢复;4.检验日期
15、判断;5.电子标签保护;6.倾向性问题上报;7.气瓶流向控制等。对应条例第二十条条例的主要内容除了对现行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内容进行细化和补充以外,为杜绝报废气瓶回流市场及适应气瓶信息化管理不断深化,其中创设了对检验周期的判断、气瓶破坏性处理的期限的要求及对气瓶信息涂敷及更新、电子标签信息更新的义务要求。对检验周期的判断:在气瓶涂敷的使用期限分为下次检验日期、使用截止日期、终止使用日期;气瓶破坏性处理的期限:自检验报告出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条例的主要内容五是规范气瓶充装、检验活动。为解决过去在气瓶安全监察执法时遇到的非法充装、非法改造气瓶及冒用、违法更改气瓶相关信息等难点、痛点问题,条例
16、在对气瓶充装单位对非法充装行为及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危及气瓶安全的行为分别设置了禁止性条款。对非法充装行为作出更加细化的补充,填补了冒用或者违法更改气瓶信息行为在相关法律法规的空白,对采取冒用气瓶相关信息、标志的方式从事非法改造气瓶的违法行为有了抓手。条例的主要内容对于所有单位个人的禁止性条款(第二十一条)(一)伪造或者违法更改气瓶唯一识别编号或者制造信息;(二)伪造或者违法更改气瓶涂敷信息或者电子标签;(三)对气瓶进行焊接、挖补改造或者将报废气瓶翻新;(四)伪造或者冒用他人检验标志;(五)将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但未经检验机构破坏性处理的气瓶交予除气瓶检验机构以外的其他人。条例的主要内容对于充装单位的禁止性条款:第十七条 气瓶充装单位不得充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气瓶:(一)未在本单位登记的;(二)瓶体未设置唯一识别编号的;(三)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等规定涂敷信息的;(四)存在明显损伤、严重腐蚀的;(五)超期未检验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六)违法改装、改造或者翻新的;(七)其他不能保证充装和使用安全的。条例的主要内容(三)规定了瓶装气体运输、经营、使用各环节的安全责任及相应的禁止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