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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务印章管理制度财务印章管理制度1第1章、总则第1条、为规范企业财务印章管理,减小因印章使用不当给企业带来的损失,特制定本制度。第2条、本制度适用于涉及使用印章的所有相关人员。第2章、印章的制作、保管、废止第3条、企业财务相关方面的印章由企业指定部门统一制作,相关人员严禁私自制作印章。第4条、经相关管理人员授权后由行政部负责制作财务方面的印章,具体分为事项印章、财务专用章与人名章三类。第5条、企业财务方面的相关事项印章由财务部指定专人进行保管,人名章由所刻章上的人员自己保管或由本人授权他人保存,财务专用章由财务总监负责保管,未经授权的人员一律不得接触、使用印章。第6条、各印章保管人员一律不得将
2、印章转借他人,否则所有后果由印章保管人员承担。第7条、企业总裁可以使用企业的所有印章。第8条、印章保管人若管理不慎使印章遗失、被盗或损毁,需立即上报行政处,由行政部登记后申明作废并制作新的印章。第9条、财务部编制财务方面的印章登记簿,说明印章的制作时间、内容、发放时间、保管人等。第10条、出纳人员要将与财务有关的印鉴簿交予银行,当印章变动时要及时与银行联系,更新印鉴簿。第3章、印章的使用第11条、使用印章时,使用人必须填写“印章使用申请单”,说明使用印章的理由、起止时间、印章的种类、材质及申请人等。第12条、印章使用申请单经有关领导审批后,连同需加盖印章的文件一同交予印章保管人盖章。第13条、
3、印章保管人要仔细审核印章使用申请单中的事项和相关管理人员的批示,若认为不符合相关规定,可拒绝盖章。第14条、经授权的印章代理人员使用完印章后,要将盖章依据与印章使用申请单交予印章管理人进行审核。第15条、企业财务方面的印章原则上不允许带出,确需带出企业使用时,必须填写印章使用申请单说明事由,经总裁批准后方可带出,由两人共同使用。第16条、印章使用申请单由各盖章人员保存,、每月月底汇总后交予企业指定部门存档。第17条、印章使用完后,印章保管人需填写印章使用登记簿,说明印章使用事由、使用对象、盖章时间等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第4章、印章使用的其他规定第18条、印章保管人员离职或调动时,必须将保管的印
4、章及相关文件进行交割,否则不允许离职或调动。第19条、企业中任何涉及财务印章的使用事项均需按本制度规定程序执行,严禁擅自使用印章。第20条、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企业财务方面印章所造成的后果由使用者与印章保管人共同承担,后果严重者将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第5章、附则第21条、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制定、修订及解释。第22条、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财务印章管理制度2国库支付中心财务印章与预留签字管理制度一、财务专用章和财务负责人印章,由资金组会计主管负责管理,只能作为资金结算和业务专用,不得用作其它用途。二、凡对外使用单位财务专用章,必须进行登记,并经分管主任同意;内部结算业务使用财务印章,由
5、资金组主管会计复审并用印。三、单位名称变更,启用新财务专用章,旧印章要登记造册移交区档案馆;财务负责人变更,个人预留印章移交本人。四、实行预留单位印章、签字及审批权限备案,核算组预留单位财务印章、签字及审批权限表,对单位报账业务的真实性进行审核。财务印章管理制度3第一条为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提高财务管理水平,规范发票的领用、保管、缴销制度,明确管理及使用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发票专指普通发票及机打发票,是单位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劳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第三条凡涉及
6、发票的领购、开具和保管的部门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规定。第四条单位使用的所有发票,均由计划财务部根据税务部门有关规定,实行统一购买和管理,并负责发票的保管和监督。第五条计划财务部应指定专人负责发票的印购、领缴、保管等工作。发票管理人员调离岗位时,必须认真办理移交手续,移交不清,不得离职。第六条财务部负责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需要发票的部门,应事先向财务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能领取发票。领取时应及时登记发票领用人、领用日期、领用数量、起讫号码及归还日期等项目。第七条计划财务部在购买发票时,应查验印制是否规范,数量是否相符,整箱发票要求封条完整,且加盖封口印章。第八条发票管理人员和使
7、用人员应按税务部门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丢失和擅自销毁。对未使用发票指定专人保管,下班或上班中途不使用及人员离岗时,应放入保险柜保管。对发票专用章,照此管理。第九条发票领用部门向计划财务部领用发票时,应当场查验无误后,签字确认,办理交接手续,如发现有误,应及时汇报。第十条发票使用部门对已开出票据,发票联、记账联移交财务送单员及送单员移交客户时,必须办理签收手续。发票存根联按规定顺序整理好及相关作业委托单装订存档,并及时与计划财务部发票管理人员办理核销手续,财务部检查收回数量和领用数量是否相符,发现缺本少页,按税务局发票管理规定罚款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计划财务部对发票记账联及加盖作废标记的发
8、票联应及时汇总整理作为会计档案归档。同时按要求定期向税务主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可以提出书面申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销毁时,必须造册登记。第十一条发票使用部门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出售、代开、虚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第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实际时间,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第十三条开具发票时,项目必须填写齐全,字迹清楚,书写规范。要求日期、项目必须写准,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发票的空白处划斜线封闭,注明开票人姓名。开错的发票不得撕毁,应在全部联次
9、上注明作废字样,保留在原本发票上。第十四条作废发票的条件、要求及程序发票作废必须见到联次齐全的原票或无法及时取得退票的相关证明及作废原因说明(可直接写在作废发票上),需要重新开具发票的,注明新开发票号。发票已开具,但还在营业室,可以直接作废;若发票已到财务,必须与财务送单员联系,见到原票后可作废;若发票已送到客户单位,发票退回营业室后(按原路退回),方可作废;对于无法及时取得退票的必须获得相关证明,可以先作废,待取得发票后合并存档。第十五条开具红字发票的条件、要求及程序原则上不得开具红字发票,只有因发票开具错误需作废的以前月份发票及因费收减免、上量达线后有费率优惠的,在取得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具
10、红字发票。有对应发票的,根据规定只有3个月之内的发票才可以红冲。附件为原票复印件、详细原因说明及审批手续。无对应发票的,原则上不可以开具,特殊情况附详细原因说明及审批手续。上量达线后有费率优惠的,需提供协议、审批表(包含如下信息:约定业务量、实际业务量,已开票金额,新旧费率,差额及需开票金额等)。第十六条所有部门和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劳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数量和金额。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一律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部门和个人有权拒收。以下是“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填写付款单位的发票;无开票日期的发票;品名填写笼统(不附明细清单
11、的)或以货号代替品名的发票;单位、数量、金额不相符或大小写金额不相符的发票;字迹不清楚或涂改、伪造的发票;无开票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发票。第十七条港建费征收专用收据及本单位使用的其他收据,如无特殊规定的,参照办法执行。第十八条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按国家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规定执行。第十九条本规定由财务部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财务印章管理制度4为保证指挥部财务会计核算的正常进行,加强内部控制机制,维护指挥部资金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一、指挥部财务印章分三种:财务专用印章、法人代表人名印章和会计人员人名章;二、指挥部财务专用印章,用于代表指挥部办理银行款项支付、出具有关
12、票据等业务;指挥部法人代表人名印章,用于办理银行款项支付时预留银行印鉴;会计人员人名印章,用于办理财务部门有关会计凭证等会计业务,对外提供会计报表。三、财务印章是指挥部在银行设立账户、支取现金、办理款项结算的重要依据和证明,必须加强管理,严格按规定使用,确保指挥部货币资金的安全;四、财务印章应指派专人分开管理。财务部门负责人保管财务专用印章,指挥部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保管法人代表人名印章,出纳会计保管本人印章;五、财务印章不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准外借;保管人不得擅自将自己保管的印章交他人使用、保管,也不得私自接受他人保管使用的印章,特殊情况必须经财务部门负责人同意;六、财务印章必须安全存放,作到“
13、人走章走,随用随锁”;财务专用印章或法人代表人名印章必须放入保险柜保管;七、财务印章应严格按照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批准程序使用,不得乱用、错用。印章保管人应负起监印责任,在监印中应严格审查,注意内容,防止漏洞。八、财务印章具体使用必须符合以下要求:1、办理各项收入业务1)检查各项收入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单价和收费标准是否准确;2)检查有没有齐全的.计量发货手续,数量、金额计算是否准确;3)与有关文件、拨款单、合同等相核对,看是否一致、有无差错;4)待以上各项逐一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收款业务,并在相关收款凭证上加盖财务印章。2、办理各项经济业务支出业务时1)检查原始凭证是否合法、齐全,是否
14、符合要求;2)与计划、合同、计量支付证书等相核对是否一致;3)有无经办人、计量人、验收人、经办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签字,有无指挥长(或指挥长委托的审批人)审批签字;4)检查付款凭证和银行票据金额是否相符,填写是否符合要求,有无差错;5)与往来账核对时,核实有无应扣款项。待上述各项逐一核对无误后,方可在银行付款票据上加盖财务印章。九、财务印章因不慎丢失,保管人员应立即向银行挂失并向财务部门负责人报告,然后及时更换印章;十、原财务印章作废或因故变更时,原印章应报请指挥部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批准销毁处理,销毁时财务部门负责人应在场监销。财务印章管理制度5第1章总则第1条为规范企业财务印章管理
15、,减小因印章使用不当给企业带来的损失,特制定本制度。第2条本制度适用于涉及使用印章的所有相关人员。第2章印章的制作、保管、废止第3条企业财务相关方面的印章由企业指定的部门统一制作,相关人员严禁私自制作印章。第4条经相关管理人员授权后由行政部负责制作财务方面的印章,印章具体分事项印章、财务专用章与人名章三类。第5条企业财务方面相关的事项印章由财务部指定专人进行保管,人名章由本人自己保管或本人授权他人保存,财务专用章由财务总监负责保管,未经授权的人员一律不得接触、使用印章。第6条印章的保管人员一律不得将印章转借他人,否则所造成的后果由印章保管人员负责。第7条企业总经理可以使用企业的所有印章。第8条印章保管人若管理不慎使印章遗失、被盗或损毁,需立即上报行政部,由行政部登记后申明作废并制作新的印章。第9条财务部制订财务方面的印章登记薄,说明印章制作时间、内容、印章发放时间、保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