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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年5月29日境外基金廣告及營業促銷活動行為規範說明會QA彙整問題一:如於銀行網站上登載本月暢銷基金排行榜,並列出該基金名稱、淨值及漲跌幅,是否為廣告?又是否需依銷售契約之規定向總代理人事先通知?答:若僅登載境外基金名稱、淨值及漲跌幅等資料,係屬公開資訊之揭露,不屬於廣告,但若涉及暢銷排行榜基金之排名等係屬廣告範圍,應依境外基金廣告相關規範辦理。問題二:銷售機構從事境外基金之廣告時,應事先將廣告之性質及內容告知總代理人,是否指已確定刊登之廣告內容,如為草稿,是否可行?(例如文字或圖片上之修正是否需一一通知)說明:因廣告或促銷內容一但一旦確定,就要馬上執行,無法依銷售契約之約定於確定並先通知總
2、代理人後幾日後再執行,是否可於廣告內容尚未確定前,即先通知總代理人,以求時效?答: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51條第2項規定總代理人或其委任之銷售機構為境外基金之廣告、公開說明會及促銷,總代理人應於事實發生後十日內向同業公會(投信暨投顧公會)申報,因採事後申報,故係指已刊登之廣告;惟銷售機構仍應依銷售契約第二條第五款之約定事先通知總代理人,並於約定期限前將廣告之性質及內容告知總代理人。問題三:境外基金廣告及營業促銷活動行為規範(以下簡稱本規範)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對該境外基金之核准或申報生效,作為證實申請(報)事項或保證境外基金價值之宣傳。】及第十二款【開
3、放式境外基金以無折價風險等相類詞語作為廣告。】其規定意旨為何?請釋疑。答:一、境外基金廣告及營業促銷活動行為規範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係指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之境外基金於廣告中不得以該基金經國家(或政府、主管機關)保證等文字為宣傳。二、鑒於以往國內封閉式基金有以無折價風險等相類詞語作為廣告,誤導投資人,且開放式基金係以單位淨值申贖,淨值每日依持有資產價值而變動,不可能無折價風險情形,故將本限制條款亦納入境外基金廣告規範中,提醒業者不得有此誤導投資人之情事。問題四:本規範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不得提供贈品或以其他利益勸誘他人購買境外基金,請問銀行以任何廣告型式(包括媒體、分行製作物、基金折扣券.等)提
4、供境外基金手續費優惠(包括零手續費),是否符合本規範及信託業務相關廣告規範?答:目前除手續費折扣外,其餘均未被主管機關核准,均視為違反本項規定。問題五:本規範第八條第一項第十四款不得截取報章雜誌之報導作為廣告內容,請問本規範意指是不得作不完整報導,還是報章雜誌報導不可以作廣告?答:本規範係指報章雜誌之報導不論是擷取部分或全文刊登均不得做為廣告內容,亦即只要報章雜誌之報導與基金廣告連結均視為違反本項規定。問題六:本規範第八條所載保本型境外基金又分保證型基金及保護型基金,請問對外廣告時,可否以“保本基金”名稱露出?答:對外廣告只要是用主管機關核准之名稱即可,惟仍應依保本型基金廣告相關規範辦理。問題
5、七:請問銀行銷售境外基金之廣告是否比照國內投信募集國內基金廣告模式辦理?符合本規範條件下,可針對不特定多數人廣告基金過去績效及舉辦投資說明會?答:依規定銀行擔任境外基金銷售機構銷售業經核備之境外基金是可以從事境外基金之廣告、公開說明會及促銷等活動,惟應依廣告相關規範辦理。問題八:若銀行廣告內容針對其銷售所有境外基金作活動,非指明哪一支基金,請問廣告文宣是否需由總代理人審核?若是,是全部總代理人都要審核嗎?答:若係包裹式廣告未指明哪一支基金,廣告內容仍需經所有總代理人審核,公會可接受由其中一家總代理人代表申報即可並且於申報函中敘明,以及申報內容應涵蓋包裹內所有基金。問題九:承上,總代理人審核廣告
6、文宣是以文字審核,還是包括圖案設計也要審核?答:依境外基金廣告及營業促銷活動行為規範第8條第1項第11款規定:從事境外基金之廣告、公開說明會及其他營業促銷活動時,不得有內容載有不正確或與銷售文件內容不符或不雅之文字、美術稿或圖案設計。之情事,是以審核內容包括圖案設計。問題十:今年8月1日以前,請問要適用本規範,還是適用信託業從事信託業務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相關規範?請釋疑。答:今年8月1日以前,銷售機構只要銷售經核備之境外基金,從事境外基金廣告及營業促銷活動就要適用本規範,同時也要適用信託業從事信託業務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相關規範。問題十一:針對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 總代理人
7、或其委託之銷售機構從事境外基金之廣告、公開說明書及其他營業促銷活動時,不得提供贈品或以其他利益勸誘他人購買境外基金之行為。Q:條文中之其他利益的定義為何?答:其他利益例如定存加碼、貸款減碼及贈送意外險等包裹式組合產品等均屬之,目前手續費折扣因為主管機關所允許,故不列屬之。問題十二:有關網站上的揭露境外基金之相關資訊:1.是否可於網站揭露基金績效排行:幾乎每一個網站或各大銀行都有績效前幾名的基金排名?2.是否可在本行網站上放置銷售前5名的海外基金排行?答:一、銀行只要依境外基金廣告相關規範之規定於其網站揭露基金績效排行等資訊即可。二、銀行只要依境外基金廣告相關規範之規定亦可於本行網站上放置銷售前
8、5名的海外基金排行。問題十三:銀行每日自行製作提供境外基金淨值績效評比等資料予理專參考,若理專不小心提供予客戶,有無相關規範?答:若僅係銀行內部參考用之資料,請註明教育訓練用資料或內部資料,不得外流或僅限內部使用等文字,以釐清相關責任。另,請參閱附註2投信投顧公會95年6月2日與金管會證期局溝通事項紀錄內容。問題十四:有關之前所討論不得提供贈品或以其他利益勸誘他人購買境外基金之行為之規定,目前業者進行討論決定送或不送贈品,如此是否有違公平交易法?答: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1項序文已訂有除外規定,而投信事業管理規則95年1月修正發布第22條第1項第3款規定不得提供贈品或以其他利益勸誘他人購買受益憑證
9、。但本會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亦增列但書規定,有關業者討論贈品事宜,係投信投顧公會現正依據金管會指示進行研議之議案,而於研議過程中是否涉有公平交易法問題,將予以注意。問題十五:銀行僅做業務廣告並不特別指出某一檔基金,例如係做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境外基金業務之廣告,是否仍需依規定通知總代理人,並由總代理人向公會申報?答:一、只要涉及境外基金募集、銷售所為之廣告均須依規定辦理申報。另請參附註2投信投顧公會95年6月2日與金管會證期局溝通事項紀錄內容。二、如果銀行僅做形象廣告,只要不牽涉到基金,境外基金廣告相關規範並無規定須由總代理人向投信投顧公會申報。問題十六:申購書上是否需比照廣告文宣註明廣告警語
10、?答:目前相關法規並無規範。另檢附下列資料供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第1次投信暨境外基金行銷企劃小組會議有關銀行從事境外基金廣告及營業促銷活動之議案決議:案由:就境外基金銷售機構為銀行,所製作關於某某系列基金於某期間內有折扣優惠之宣傳品,或者境外基金銷售機構為銀行及券商,而針對現有簽約客戶,舉辦基金之說明會及提供相關書面,可否排除於廣告範圍外,而毋須申報等,提請 討論;有疑義時,可否提請公會請求證期局解釋。說明一、銀行以特定金錢信託辦理境外基金之銷售,以手續費折扣方式促銷基金,為經常性活動,並毋須經境外基金總代理之同意。就僅列折扣優惠之資訊之宣傳品,可否排除於境外基金廣告之範
11、籌。二、依境外基金廣告相關規範,廣告對象為不特定人。 反面解釋,若對特定人所為之促銷活動或書面,應非屬廣告。則境外基金銷售機構為銀行或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契約) 時,針對現有簽約客戶舉辦說明會並/ 或製作文宣,內容針對某特定基金或數基金 (精選系列基金) ,該說明會或文宣應非屬為廣告。三、另外,銀行理財專員製作基金相關資料提供予已簽約客戶,藉此推介客戶購買基金,此附隨於銷售之推介行為所製作之相關資料,據證期局長官口頭解釋,非屬廣告。可否請公會一併提請證期局確認。決議一、銷售機構以手續費折扣方式促銷境外基金,依據境外基管理辦法第51條第2項及本會境外基金廣告行為規範第11條第1項規定,應
12、由總代理人於事實發生後十日內向本會申報。二、依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50條對總代理人及銷售機構從事境外基金之廣告、公開說明會及促銷之禁止行為規範,並未區分所謂特定人或不特定人,以及本會94年11月29日第3屆第7次紀律委員會議報告事項案由四之決議:各公司為廣告、公開說明會及其他營業促銷活動,無論對象為特定人、不特定人,或向公會辦理申報與否,其內容均應符合相關法令規範。三、另,就是否應向本會申報乙項,除請參考上開紀律委員會議通過之各類型廣告文宣申報彙整參考表(附註1)外,各公司仍須視具體內容而定,若內容涉及基金之促銷活動,則仍須申報。四、有關說明三部分,請公會與證期局確認。(結果如附註2)附註1:
13、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第3屆第7次紀律委員會議有關投信暨境外廣告行為規範之推廣對象,是否應毋需區分特定多數人與否之議案決議及各類型廣告文宣申報彙總參考表:案由:有關本委員會移請行銷企劃專案小組討論有關投信暨境外廣告行為規範之推廣對象,是否應毋需區分特定多數人與否乙案,謹報告該小組決議內容如下:一、各公司為廣告、公開說明會及其他營業促銷活動,無論對象為特定人、不特定人,公會辦理申報與否,其內容均應符合相關法令規範。二、各類型廣告文宣應否向公會申報,彙整參考表如下,惟各公司仍須視具體內容而定,若內容涉及基金之促銷活動則仍須申報:項目廣告文件內容發送對象是否申報備註1月報、季報及年報
14、既有客戶2公開說明書(投資人須知)既有客戶3書面電子交易確認書既有客戶4書面電子對帳單既有客戶5理財電子報電子報訂戶6網站活動非特定人7網站資料更新非特定人8e-solo(電子報)留存e-mail的非特定客戶及既有客戶9理財雜誌(月、季刊)既有客戶+潛在客戶+銀行經辦逕寄備份或電子檔予公會備查10基金廣告文宣非特定人11營業促銷活動資料非特定人12銷售機構理專訓練教材銀行或券商通路經辦1. 教材之編審須符合相關法令規範。2. 須於教材中加註限制使用對象之警語。13基金申購書有需求之投資人14工商日誌既有客戶、媒體記者15公司簡介非特定人16投資說明會及相關資料文件特定人17新聞稿非特定人1.基
15、金送件新聞稿可不需申報2.新聞稿以公司發出之原稿向公會申報3.如新聞稿中有刊載可與公司聯絡方式者,視為促銷,要申報。4.單純盤勢分析之新聞稿可不用申報18集團內或非集團刊物、文宣特定人附註2:本案經投信投顧公會於95年6月2日與金管會證期局第四組長官溝通討論後其意見說明如下:一、銀行理專提供予該行客戶之任何說明資料,均應符合規定,但對特定客戶提供之說明,可毋需辦理申報。二、當銀行以手續費折扣方式促銷基金時,如是以在銀行櫃檯上擺置牌子方式為之,不視為廣告且不須向公會申報,但如是以製作DM、掛布條、銀行網站等方式為之,則為廣告且須向公會申報,惟為避免當該活動為常態性活動且其內容未作更動下每次申報所帶來之不便,是類廣告僅須申報第一次。三、銀行對現有簽約客戶舉辦說明會、製作文宣,仍為廣告且須向公會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