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台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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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台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切实加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根据建设部等九部门廉租住房保障办法a建设部令2007)第162号1江苏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省政府(2008)第50号令)、住建部、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入省住建厅、财政厅、省发改委关于全面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苏建房保2014)20号)、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1)第73号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等

2、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市区范围指西环路以东、振兴路以南、通榆河以西、泰东河以北。第三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是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相关镇区具体负责市区内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的受理和初审等工作;市民政局负责市区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人口收入的审核、婚姻的认定等工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社会保险缴纳和养老金发放等事项的认定;市公安局负责户籍的认定、车辆管理等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不动产登记的认定、房屋买卖的管理等工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工商营业执

3、照认定的管理等工作。第四条市发展和改革、监察、财政、金融、审计、统计、价格、税务、城投、公积金管理等部门和机构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第二章保障对象第五条市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二)家庭成员至少一人取得市区城镇常住户籍3年以上(含3年);(三)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8平方米(含公房);(四)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市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标准。(五)申请人为单身入士的,须满30周岁;属已婚离异而单身的,离异需满4年。第六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中的具体住房困难标准、人均收入标准

4、实行动态管理,由市住建局会同市财政局、民政局、发改委等部门测算,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家庭成员全员申报制。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主申请人;家庭成员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可由其合法监护人或者所在社区代为申请。父母因违法犯罪被判刑或者劳动教养给未成年子女生活造成困难且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可由未成年子女的合法监护人或者其所在社区代为申请。第八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人口超过5人的按5人计算。第九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现住房面积按其家庭成员名下在市区范围内的全部房屋面积合并计算,包括租住公房、自有房产(含住宅、

5、商铺、办公用房、车库等)以及因继承、赠予获得的房产等。夫妻离婚的,现住房面积中私有房产按照法院判决书(调解书)确定的面积计算;无法院判决书(调解书)的私有房产及婚姻存续期间曾享受房改或者住房保障政策的房产,按夫妻双方各一半计算。第十条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5年内有转让房产行为的(申请之日前);(二)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拥有两辆以上汽车或1辆价格超过7万元的非营运机动车辆或1辆价格超过10万元的营运机动车辆;()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有除个体工商户以外的营业执照。第三章保障条件确定第十一条关于家庭人员的确定。1在本市市区居住的一对夫妇可作为一个家庭申请;两代以

6、上同户籍或共同居住其子女已成立家庭的,子女或父母可单独申请(如其中一方住房面积超过100f另一方不得单独申请)02 .申请家庭人口应以主申请人户口簿载明的同户籍人口为准,未在同一户籍的配偶及子女,在提供其与申请人的有效关系证明后可纳入家庭人口,包括实际共同居住的夫妻双方及子女,以及具有法定赡养关系的老人等。3 .同户籍内与申请人无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的人员不作为申请保障家庭人口。4 .申请家庭中因结婚、生育原因增加的成员,符合保障条件的,计入保障家庭人口。第十二条关于住房面积的确定1 .住房面积按照申请家庭全部住房面积合并计算,家庭成员的私有住房(含已出售未满5年的私有房屋)、尚未办理不动

7、产证登记的商品房、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住房、待回迁的拆迁安置住房(含已领拆迁货币补偿款未满5年的)计入申请家庭住房面积。2 .对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与申请家庭同户籍,但并未共同申请住房保障的父母或已婚子女,其住房不计入家庭住房面积。3 .对已享受我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同一户籍且共同居住的两代以上保障家庭的父母或已婚子女可单独申请,申请前与申请后的合计住房面积不得超过120m2o4 .承租、借住的私房不作有房认定。5 .对于家庭成员身患疾病属于医保所列“重大疾病”范围且生病医治在前、卖房筹款在后(有三级甲等医院原始治疗证明),若出售自有住房不满5年且他处无住房的,已出售的房屋不计入家庭

8、住房面积。第十三条关于家庭收入的确定。申请家庭人均收入由东台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中民政局的审核意见证明。第十四条关于家庭常住户口时间确定。申请家庭其户口计算时间自迁入市区时间起算。第十五条关于特殊情形的确定。1申请人未婚但年龄达30周岁的可视为已婚子女单独申请保障(父母如有住房或已享受的公共租赁住房超过80m2,不得单独申请保障)。6 .申请人因离婚成为单身家庭的,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时间从离婚之日起须满4年(一方根据法院判决书判定或调解书带未成年子女居住生活的,不限定年限;如子女满18周岁的,以居民户籍登记为准)。7 .城市建设棚改过程中,市区仅有一处住房房屋征收(拆迁)合法建筑面积45

9、平方米(不含45平方米)以下或补偿款在30万元(含)以下的被征收(拆迁)人可纳入我市保障范围。8 .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的,计算家庭收入时,可扣除个人实际支付的医药费用(须提供申请之日起上一年度的医疗保险费用报销单)o第四章保障方式第十六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主要通过货币补贴、实物配租等方式实施。货币补贴是指向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发放货币补贴,由其按规定自行承租住房。实物配租是指向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第十七条实物配租主要面向市区新申请低收入无房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家庭子女系公职人员的,安排时排名在后。第十八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只

10、可享受一种保障方式。第十九条货币补贴标准、实物配租的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按建筑面积计算。具体标准由市发改委会同市住建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制订,报市政府确定后执行,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采取货币补贴的补贴额度按照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和货币补贴标准确定。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家庭按补贴额度实行足额补贴。第二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实行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维修和管理,不足部分在一般预算中安排。第五章申请和核准第二十二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申请。凭户口簿、身份证向户籍所在地社区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1

11、 .书面申请报告。诚信说明家庭成员的住房、经济收入等情况;2 .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的户籍、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离婚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者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以及离婚后的婚姻状况),赡养、抚养、扶养关系证明;3 .家庭房产状况证明。包括户籍所在地、实际居住地及其他各项相关材料上有记载的房产证明资料。私有住房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购房协议;租住公房的,提供租赁协议;已出售的房产,提供相关机关的证明材料;4 .家庭成员从业及收入情况证明。由所在单位出具收入证明(提供近一年银行流水),退休人员提供市养老保险机构出具的收入证明;5 .低保、特困、残疾等特殊困难家庭以及军、烈属等优抚对象证明;6

12、、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7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申请人应当向受理机关如实申报家庭人口、人均收入、家庭住房、家庭资产等信息,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以上材料属证件类的,由受理单位核对原件,收取复印件。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集中申报受理,每半年一次。(二)初审。户籍所在地社区及街道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就申请家庭的户籍状况、房产状况、人口状况、收入状况以及资产状况等申报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同时将申请家庭的情况在其户籍所在地、实际居住地的社区和工作单位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社区应当强化审核责任,严格按规定审查申报家庭的资格社区在发现不符

13、合申报条件仍然上报连续两次以上的,将暂停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当书面向街道办事处(或同级部门)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街道办事处自接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公示期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将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一并报送镇区汇总后报市住建局。(三)家庭收入、住房等情况审核。市民政局在收到镇区报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的人均收入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将审核意见连同相关申请材料由各镇区一并报送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人社等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

14、请家庭名下不动产登记状况、工商登记情况、是否拥有汽车、社保缴纳、退休金发放等情况进行审核,将审核意见转报市住建局。(四)集中公示。经市住建局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由市住建局定期在市主要媒体上集中公示,公示时间为15个工作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当书面向市住建局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市住建局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五)审核批准。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住建局应当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审核批准,并向社会公告。各镇区对经市住建局审查认定申请家庭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相关规定条件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O第二十三条通过核准的实物配租家

15、庭较多时,市住建局应当通过公开摇号或者综合评分等方法确定配租家庭,监察部门全程监督,并向社会公布。在未实施实物配租期间,按规定标准发给货币补贴。第二十四条市住建局等职能部门在调查、审查申请材料时,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及公示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收入和住房等状况进行核实。申请家庭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第二十五条符合发放货币补贴的家庭,应当自行租赁非直系亲属所有的私有住宅,经审查符合要求的,签订货币补贴协议,发放货币补贴。获得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服从配租安排,与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内容和条款,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具体格式文本由市住建局负责制定。第六章保障资金和房屋来源第二十六条市政府负责建立长期、稳定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筹措渠道。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包括:(-)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二)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比例计提的土地出让净收益;(四)中央、省补助资金及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第二十七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货币补贴的发放、实物配租住房的建设、收购、维修及管理,基层服务窗口建设等,不得挪作他用。第二十八条实物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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