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抚医院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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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优抚医院管理办法(2011年6月9日民政部令第41号公布,2023年6月28日退役军人事务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7号修订)第一条为了加强优抚医院管理,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推动让退役军人成为全社会尊重的人,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优抚医院是国家为残疾退役军人和在服役期间患严重慢性病、精神疾病的退役军人等优抚对象提供医疗和供养服务的优抚事业单位,是担负特殊任务的医疗机构,主要包括综合医院、康复医院、精神病医院等,名称统一为“荣军优抚医

2、院”。优抚医院坚持全心全意为优抚对象服务的办院宗旨,坚持优抚属性,遵循医疗机构建设和管理规律。第三条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优抚医院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优抚医院工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加强对优抚医院的指导,为优抚医院医务人员的培训进修等创造条件,支持有条件的优抚医院在医疗、科研、教学等方面全面发展。第四条国家兴办优抚医院,所需经费按照事权划分列入各级预算。第五条设置优抚医院,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优抚医院布局规划。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会同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将优抚医院设置纳入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统筹考虑。省级人民政

3、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根据优抚对象数量和医疗供养需求情况,适应伤病残退役军人移交安置工作和服务备战打仗需要,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优抚医院布局和发展规划,并报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优抚医院布局和发展规划应当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卫生健康、医疗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建设水平应当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相适应。第六条因符合条件优抚对象数量较少等情形未建设优抚医院的地方,可以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协调当地其他医疗机构为优抚对象提供医疗服务。优抚医院应当依法履行相关职责,符合条件的按程序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工伤

4、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工伤康复协议机构管理范围。第七条优抚医院在建设、用地、水电、燃气、供暖、电信等方面依法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优抚医院提供捐助和服务。优抚医院各项经费应当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第八条对在优抚医院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九条优抚医院根据主管部门下达的任务,收治下列优抚对象:(一)需要常年医疗或者独身一人不便分散供养的一级至四级残疾退役军人;(二)在服役期间患严重慢性病的残疾退役军人和带病回乡退役军人;(三)在服役期间患精神疾病,需要住院治疗的退役军人;(四)短期疗养的优抚对象;(五)主管

5、部门安排收治的其他人员。优抚医院应当在完成主管部门下达的收治任务的基础上,为其他优抚对象提供优先或者优惠服务。第十条优抚医院应当为在院优抚对象提供良好的医疗服务和生活保障,主要包括:(一)健康检查;(-)疾病诊断、治疗和护理;(三)康复训练;(四)健康指导;(五)辅助器具安装;(六)精神慰藉;(七)生活必需品供给;(A)生活照料;(九)文体活动。第H一条优抚医院应当加强对在院优抚对象的思想政治工作,发挥优抚对象在光荣传统教育中的重要作用。第十二条优抚医院针对在院残疾退役军人的残情特点,实施科学有效的医学治疗,探索常见后遗症、并发症的防治方法,促进生理机能恢复,提高残疾退役军人生活质量。第十三条

6、优抚医院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控制在院慢性病患者病情,减轻其痛苦,降低慢性疾病对患者造成的生理和心理影响。第十四条优抚医院对在院精神疾病患者进行综合治疗,促进患者精神康复。对精神病患者实行分级管理,预防发生自杀、自伤、伤人、出走等行为。第十五条优抚医院应当规范入院、出院程序。属于第九条规定收治范围的优抚对象,可以由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或者由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代为提出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审核,由优抚医院根据主管部门下达的任务和计划安排入院。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可以指定优抚医院收治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在院优抚对象基本治愈或者病情稳定,符合出院

7、条件的,由优抚医院办理出院手续。在院优抚对象病故的,优抚医院应当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并协助优抚对象常住户口所在地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妥善办理丧葬事宜。第十六条优抚医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病历管理制度,设置病案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病历和病案管理工作。第十七条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优抚医院开展巡回医疗活动,积极为院外优抚对象提供医疗服务。第十八条优抚医院应当在做好优抚对象服务工作的基础上,积极履行医疗机构职责,发挥自身医疗专业特长,为社会提供优质医疗服务。优抚医院应当通过社会服务提升业务能力,改善医疗条件,不断提高医疗和供养水平。第十九条优抚医院在设置审批、登记管理、命

8、名、执业和监督等方面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医疗机构管理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执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有关医疗机构的相关标准。第二十条优抚医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科室实行主任(科长)负责制。第二十一条优抚医院应当加强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促进思想政治和医德医风建设。第二十二条优抚医院实行国家规定的工资制度,合理确定医务人员薪酬水平,完善内部分配和激励机制,促进医务人员队伍建设。第二十三条优抚医院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职工参与医院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第二十四条优抚医院应当树立现代管理理念,推进现代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强化重点专科建设,发挥专业

9、技术优势;建立完整的医护管理、感染控制、药品使用、医疗事故预防和安全、消防等规章制度,提高医院管理水平。第二十五条优抚医院实行岗位责任制,设立专业技术类、管理类、工勤技能类等岗位并明确相关职责;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按照医院分级护理等有关要求为收治对象提供护理服务。第二十六条优抚医院应当完善人才培养和引进机制,积极培养和引进学科带头人,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曾从事医务工作的退役军人,建立一支适应现代化医院发展要求的技术和管理人才队伍。第二十七条优抚医院应当加强与军队医院、其他社会医院、医学院校的合作与交流,开展共建活动,在人才、技术等领域实现资源共享和互补。第二十八条优抚医院应当加强医院文化建设,

10、积极宣传优抚对象的光荣事迹,形成有拥军特色的医院文化。第二十九条优抚医院的土地、房屋、设施、设备和其他财产归优抚医院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侵占、破坏优抚医院财产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条优抚对象应当遵守优抚医院各项规章制度,尊重医护人员工作,自觉配合医护人员的管理。对违反相关规定的,由优抚医院或者主管部门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第三十一条优抚医院违反本办法规定,提供的医疗和供养服务不符合要求的,由优抚医院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责任人和其他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责任。优抚医院造成收治对象人身损害或发生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的,应当依法处置。优抚医院违反国家有关医疗机构管理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第三十二条承担优抚对象收治供养任务的其他医疗机构对优抚对象的诊疗服务工作,可以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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