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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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镇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深入推进我镇公共资源交易改革,加快建立完善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交易机制和平台,加强我镇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镇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和上级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方案。第二条本方案适用于我镇、村及村民小组使用财政资金或集体资金、资产投资的建设工程、物资采购和资产出让、出租等及其监督管理。第三条本方案适用如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一)物资采购;(二)建设工程交易;(三)村级资产交易。第四条符合本方案规定的公共资源项目,必须进入镇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第五

2、条公共资源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廉洁高效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竞买人)参加各种形式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第六条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依法接受各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我镇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接受镇纪委及镇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监督小组的监督。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七条设立我镇公共资源交易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行使本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监督和重大事项决策等,按规程组织交易活动;各相关职能部门协助对镇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监管。第八条镇公共资源交易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法律

3、法规和政策;(二)监督、管理本镇所属项目按规定程序进行公共资源交易;(S)指导和协调本镇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理工作,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建议;(四)做好公共资源交易中有关投诉处理工作;(五)配合纪检监察机关、行业主管部门查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第九条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镇级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的市场服务主体,依法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服务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法律、法规、制度和本办法;(二)协助制订镇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管理相关配套制度和实施细则;(S)整合镇级工程项目招投标、物资采购、土地流转租赁市场、产权交易等资源;(四)开展项目交易的开标、评

4、标、定标、中标等工作;(五)做好镇级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服务工作;(六)对交易各方、中介机构的进场交易资格进行审查、核验;(七)受理和发布各类交易信息,为交易各方提供各种信息资料、咨询服务和交易场所,依托相关载体公开相关交易信息;(A)协助做好交易项目合同的签订、履行;(九)做好公共资源交易数据的统计、分析、评估,并按时上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汇总;(十)调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产生的争议和纠纷;(十一)维护镇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交易秩序,自觉接受职能部门和社会监督。第三章交易范围第十条物资采购。各所属村,使用集体资金采购重要设备、办公用品等金额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物资的项目。第十一条建设工程交易

5、。(一)各村使用财政资金或集体资金,施工单项合同估算投资5万元以上(含5万元)IOO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基础建设工程类交易项目。(二)各村使用财政资金或集体资金,单项合同估算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勘察、设计、咨询、监理、劳务等工程服务类交易项目。第十二条产权交易。各所属村集体资产、村集体经济投资形成的、拥有全部或部分投资份额的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主要包括房屋、市场、晒场、山林、砂塘、沙滩、河塘、山塘、鱼塘、水库等及其他投资权益)发包经营、出租、出让、转让等,总标的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交易项目。第四章交易方式第十三条物资采购。由所在村拟定物资采购方案,经村“两委”会

6、、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采购金额1万元以下的,由村自行实施物资采购;采购金额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报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集中采购(具体采购交易方式由镇公共资源交易工作领导小组另行规定)。镇或镇属各部门使用财政性资金涉及政府采购有关项目,按县级现行采购程序执行,暂不进入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第十四条建设工程交易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形式。一般采用公开招标;需采用邀请招标的,须书面报镇公共资源交易工作领导小组并经党政班子成员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必须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必须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也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办理。招标人不具备法律

7、规定的自行招标条件的,必须委托中介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第十五条抢险救灾、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等因应急或特殊情况不宜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书面报镇公共资源交易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后,可以不通过招标方式直接发包。第十六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产权交易,采用公开招标、拍卖、网上竞价、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方式,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执行。第十七条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要求变更交易方式、交易内容、投资规模的,须经镇公共资源交易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按相关程序组织实施。第五章交易程序第十八条公共资源交易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申请登记。对符合本办法规定范围的交易项目,招标人(采

8、购人、转让人、出资人)应向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交易申请,并提交项目审批、批复及相关资料,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交易项目进行登记。村级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申请前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二)选择代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镇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相关规定执行。(三)资格(料)核查。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交易各方提交的材料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四)信息发布。根据项目核准建设内容和相关资料,按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统一在镇公共资源交易公告栏、政府网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村(组)公开栏等发布交易项目名称、地点、时间、所需条件和交易方式等信息,发布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五)报名受理。受理工程建设投

9、标人、采购供应商、产权交易购买人的报名,报名截止时间内少于3名的,报名时间可延长1个工作日,延长后仍少于3名的,报镇公共资源交易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后,可采用其他方式交易。根据项目情况,可以组织投标人、供应商或购买人踏勘项目现场。(六)开标竞价。开标、挂牌、拍卖在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场所内进行,由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的代理机构(招标拍卖挂牌主持人)主持,投标人(竞买人)持有效证件进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各行业主管部门派人参加现场监督。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场地无法满足的大型开标竞价活动,可临时租用其他公共场所组织开标竞价活动。(七)组织评标。镇公共资源交易工作领导小组成立评标小组库,成员由镇政府相关职

10、能部门人员组成。在组织评标时由评比小组成员5人以上单数的评标小组(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评标小组)进行评标。招标人要求需外借专家或推荐特别专业专家的,应提前向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申请。评标工作必须在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的场所进行,镇纪委、镇公共资源交易工作领导小组派人参加现场监督。因项目特殊需在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场外进行评标的,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在开标前到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相关手续。(A)结果公告。交易结果由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政府网站、村(组)公开栏等进行公示或公告,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公示内容包括招标人、项目名称、开标时间、中标候选人、中标标的、受

11、理投诉单位等情况,公示期为2个工作日。(九)交易确认。公示无异议的,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交易结果(产权交易除外)公示期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向交易双方提供交易确认,如发放中标通知书或确认书等。(十)签订合同。中标人应当自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经过第三方见证找公证处公证。并将合同报项目主管部门和镇公共资源交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2个工作日内拒绝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视为放弃,其招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由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重新组织招标。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招标人应当给投标人已缴保证金的等额赔偿。(十一)履行合同。中标人应当

12、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擅自分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十二)严格工程量变更管理制度。1坚持按合同办事,不得随意变更工程量。2.工程量确需变更的,应按下列程序进行:(1)业主单位提出;(2)设计单位或设计人确认,按原预算编制口径及同等下浮率计算;(3)镇公共资源交易工作领导小组批准,重大工程应报上级相关部门审批;(4)业主、施工单位应在工程变更单上签字;(5)工程量变更后,应及时通知监理单位和相关监督人员。第六章交易监督与法律责任第十九条镇纪委、镇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监督小组要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统一进场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技术标准

13、和操作流程,组织、指导制定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工作规程、监管制度,落实监管责任。第二十条镇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监督小组和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按照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及相关制度办法,依法依规对进入公共资源交易的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建立信用档案,收集整理信用信息,建立健全信用奖惩机制,推进信用信息服务,努力形成规范透明、竞争有序、诚实守信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第二十一条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发生交易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镇公共资源交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镇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依据转让合同约定的解决纠纷方式进行。第二十二条交易活动当事人在参与交易过程中认为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应在法定时限

14、内,按程序向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和行政监管部门提出质疑或投诉,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和行政监管部门受理后应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处理意见,并书面通知相关当事人。第二十三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内部管理,自觉增强守法、信用、履约意识,禁止任何形式的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行为,监理工程师和项目经理等技术管理人员必须按投标时规定的人员到岗到位,不得擅自变更。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项目相关部门及相关责任人对公开招标的项目直接发包或未经批准直接采取邀请招标或应进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而未进的集体资产未公开出租、出让而私下进行交易,村物资采购未按有关规定进行而直接采购及存在其他公共资源交易违规违纪行为的,依据公共资源交易违规行为问责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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