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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治安综合治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维护企业的稳定,保障生产经营的顺利进行,根据集团公司治安综合治理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公司下属各项目要建立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做到目标明确,任务具体,责任到人,并把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同项目的奖惩直接挂钩。第三条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要同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书各项指标完成情况紧密结合。第四条治安综合治理管理目标(一)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机构健全,人员落实,真抓实管,措施得力,成效显著。(-)层层建立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做到单位或项目部内部治安秩序良好。
2、(三)各项制度健全,措施落实,职工队伍稳定,不发生集体上访、聚众闹事、停工、停产等重大事件,职工法制教育面达到100%,赌博、嫖娼等丑恶现象得到有效控制,职工违法率、犯罪率分别控制在0.4%和0.04%以内。(四)杜绝政治事件和恶性、暴力性案件的发生,保证爆炸物品不被盗、不丢失、不出事故。最大限度减少或杜绝在经营活动中的被骗案件。(五)重点部位和要害部位防范措施要落实到位,做到人防、技防、物防三位一体。(六)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落实各项措施,做好同项目所在地的联防工作。积极与业主并通过业主和当地公安机关搞好关系,争取在工地设立治安联防办事机构。(七)建立健全外部劳务管理制度,把外部劳务
3、纳入内部管理;治保组织健全,治安防范措施落实。第五条对不重视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治安综合治理目标没有落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权制。严重失职造成后果的追究其责任。(一)按照治安综合治理责任规定和创建治安安全单位标准的要求,经考核不合格的。(二)因项目班子不重视,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没纳入项目目标管理,人员不落实,工作措施不力,造成本项目治安秩序严重混乱的。(三)对不安全因素或内部矛盾不及时化解,处置不力,以致发生集体上访、聚众闹事、停工、罢工等事件,造成严重后果危害社会稳定的。(四)因项目的主要负责人、治安责任人工作不负责任,发生刑事案件、特大治安事件或恶性治安灾害事故,造成严重损失或恶劣影
4、响的。(五)因管理不善,防范措施不落实,发生刑事案件或治安灾害事故,使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隐瞒不报、不认真查处改进的。(六)存在发生治安问题的重大隐患,经上级主管部门或治安综合治理机构提出警告、检查建议、整改意见或限期整改而没有改进措施和明显效果的。(七)因教育管理工作不力,所在项目职工和职工违法犯罪情况比较严重的。(八)发生各类案件或重大治安问题有意隐瞒不报或做虚假报告的。第六条为维护办公区和施工现场的公共秩序和安全,确保有一个良好的生产、生活、学习环境,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司给予处罚或处分,必要时报公安机关。(一)结伙斗殴,寻衅滋事,造谣惑众,煽动闹事,扰乱办公区、项目部正常工作秩序的。(二)酗酒滋事,造成不良后果的。(三)公然侮辱、诽谤领导造成严重后果的。(四)围攻领导或指使亲属围攻领导,致使无法正常办公和生活的。(五)殴打他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公然侮辱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隐匿、丢弃或私自拆开他人信件造成后果的。(六)破坏、盗窃公私财物或指使他人破坏、盗窃公私财物的。(七)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和传播、观看淫秽物品的。第七条公司后期部要把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作为项目部、公司各职能部门的重要内容,严格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