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ESIPD01承揽商环境与安全卫生管理规范1625 精品.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管理制度-ESIPD01承揽商环境与安全卫生管理规范1625 精品.doc(44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文件修订纪录版次页次章节内容异动明细实施日期01NEW ISSUE06/25/10QP-QA-01-01-011. 目的:为防止职业灾害,保障承揽商工作人员和本公司员工之安全健康,及厘订承揽人有关安全卫生之权利与义务,作为承揽人管理之依据,特订定本规范。 2. 范围:适用于与通过本公司评核、签订合约之承揽商,含相关原物料供货商、工程施作厂商及仪器、设备维修保养等之所有作业人员(含再承揽厂商及翻译人员,不含送货及团膳厂商),对安全卫生与环境影响之管理。 3. 权责:3.1 总经理:3.1.1 担任安全卫生总指挥工作,核定承揽人安全卫生管理办法、环境安全及施工安全措施计划。3.1.2.核准工程承办
2、单位或发包单位拟定之各项合约书并签定。3.1.3 选派本厂适当之工程承办单位或发包。3.1.4 裁定环安单位提报审查承揽商作业不合格时之后续处理事宜。3.2 承办单位及发包单位:3.2.1 工程/维修保养/其它供应合约承办或发包相关事宜及承揽商评估作业。3.2.2 选派主办工程师(人员)或发包人员。3.2.3 协助主办工程师(人员)或发包人员管理承揽商。3.3 主办工程师(人员)及发包人员:3.3.1 工程/维修保养合约之各项作业申请及其作业监督。3.3.2 其它供应合约之联络窗口、应签署相关文件数据提供与追踪。3.3.3 要求承揽商于承揽工程期间对自备器材及工具进行自动检查。3.3.4 纠举
3、告发承揽作业人员之不安全行为及使用不安全设备案件,不服纠举者得以要求其暂停施工,或提出承揽商罚款建议事项。3.3.4 工作证之不定时查核。3.3.5 作业需要消防车或消防人员之支持,须于发包承揽前呈报、协调及评估作业。3.3.6 负责现场动火作业之监督管理。3.3.7 负责压力容器或进入塔槽内作业之安全警戒。3.3.8 负责现场制程异常状况之排除并告知现场作业人员。3.3.9 要求承揽负责人实际掌握在厂工作人数及名单,并每日报备。3.3.10 督导承揽人维持作业场所之环境清洁。3.3.11 工程验收时,得提出作业缺失事项交付承揽商改善,定期进行承揽人之绩效评估。3.4 环安课:3.4.1 承揽
4、商应检附相关文件及数据存查。3.4.2 承揽商环境与安全卫生管理、督导与稽核。3.4.3 纠举承揽人作业人员之不安全行为、不安全环境及不安全机具、设备之使用。3.4.4 负责对承揽商其其所属员工进行教育训练,以告知承揽商本公司之工安要求及应注意事项及应采取之防范措施。3.4.5 参与工安违规事项调查,并参考主办人员之建议开立承揽商罚款通知书。3.4.6 环境与安全卫生事故之通报、调查与报告。3.5承揽商负责人员3.5.1 负责安全工作方法规划。3.5.2 负责承揽作业期间实施自备器材及工具之自动检查。3.5.3 纠正所属作业人员之不安全行为及不安全之机具使用。3.5.4 每日统计所属作业人员到
5、厂人数,并每日向发包单位及环安部报备。3.5.5 当发生紧急状况时,负责疏散及集合清点所属之作业人员。3.5.6 依本厂及政府法令之规定,对所聘雇之作业人员办理安全卫生教育训练,并作成记录备查。3.5.7 督导所属作业人员接受本公司相关人员对违反安全规定之纠举。3.5.8 随时与本厂发包单位、作业区域和工安人员保持联系,并接受本厂之安全卫生指导与建议。3.5.9 负责所属作业人员进出本厂出入许可证之申请。3.5.10 工作进行中如有任何意外或特殊事情发生,除须依法办理承揽人职业灾害之通报外,亦须立即知会本公司发包单位及环安人员,俾立即采取应变措施,及进行相关事故报告与调查。3.5.11 作业前
6、,负责与本厂监工及作业区人员确认制程是否已达安全条件,并经本厂人员认可后始可开始作业。3.5.12 负责安排所属作业人员接受本公司指定之工安训练或讲习。3.6 施工管辖区主管3.6.1 负责施工/维修/保养人员之所属辖区作业环境危害告知。3.6.2 不定期对所属辖区施工/维修/保养作业之巡视及检查。3.6.3 纠举所属辖区承揽作业人员之不安全行为、不安全环境及不安全机具、设备之使用。3.7 采购人员3.7.1 负责与本规范所定之合约或请购单应检附或加注相关数据及文字。3.7.2 签订后之施工/维修/保养合约,应将厂商名称、检查/维修/保养之机仪器设备名称及其联络人/联络电话等数据提供给环安人员
7、存查。3.7.3 其它供应合约签订后,供货商所供应之产品属法规规定之危害物质、毒性化学物质,应主动提供厂商数据及其物质安全数据表等数据给环安人员存查。4. 参考数据:4.1 ISO 14001 4.4.64.2承揽商管理办法4.3 劳工安全卫生管理规章4.4劳工安全卫生惩处标准4.5工作证管理办法4.6 化学品储存使用管理规定4.7 废弃物清理管理规范4.8 劳工安全卫生法及其相关法规4.9 紧急应变处理程序4.10 动火作业管理规范4.11 局限空间作业管理规范4.12 职业灾害处理暨调查管理办法5. 定义:5.1 承揽者:依民法谓当事人约定,一方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工作完成,给付报酬
8、之契约。5.2 工作证:当年度内可进出本公司进行作业之通行证。5.3 工程合约:厂内各项新增/修缮工程、机仪器设备装机/移机/调机等合约。5.4 维修保养合约:厂内各项机台、仪器、设备与电动机械/车辆所签订之检查、维修、保养合约。5.5 其它供应合约:厂内各项制程及其附属零组件与添加物之供应合约。5.6 共同作业:系指原事业单位与承揽人或再承揽人雇用之劳工于同一期间、同一工作场所从事工作者。而同一期间,宜以同一工程之期间作为认定,而不论其中作业之工期是否一致;至同一工作场所,则宜以工程施工所及之范围或彼此作业间具有相互关连或帮助关连之范围认定之。5.7重大工程:系指本公司发包金额大于4万元(人
9、民币)以上之增建、维修等作业。6. 内容: 6.1 交付承揽之事前作业规定:6.1.1承办单位或发包单位应依本公司承揽评选管理办法评估及选择适当承揽商。6.1.2 承办单位或发包单位因特殊需求,需交付未经评选之承揽商时,应填妥附表未经评选承揽商申请表经部门主管签核后,方可交付承揽,并依本规范遵循之。6.1.3 为符合法令规定及保障承揽厂商工作人员权益,应针对承揽商工作人员之身分投保劳工保险;本公司发包单位得视工程风险承受度需要,得要求承揽厂商加保意外责任险或其它必要保险。6.1.4 本公司预发包之合约书或承揽商报(估)价单中,应加注劳安费用。6.2 合约签订方式之承揽商规范:6.2.1 合约书
10、内容得参考附件承揽管理履约要件加注于合约书中,承揽管理履约要件内容如附件8.1。6.2.2 遵守本公司之环安卫政策、环保与安全卫生等相关法令,及检附本公司环安卫政策及危害告知事项、安全暨环境遵守切结书、承揽商违规惩处标准,并要求承揽商及其员工确实遵守,相关窗体详如附表。6.2.2 本公司之环境政策如有更新,承办单位或发包单位应实时告知,以宣达环境与安全卫生管理之重要性,如有违反将依相关规定罚款。6.2.3 维修保养合约签订后,承办人员应将厂商名称、检查/维修/保养之机仪器设备名称及其联络人/联络电话等数据提供给环安人员存查。6.2.4 其它供应合约签订后,如该供货商所供应之产品属法规规定之危害
11、物质、毒性化学物质,承办单位应主动提供厂商数据及其供应产品名称等数据给环安人员存查。 6.3 非合约签定方式之承揽商规范:6.3.1 承办单位或发包单位应将安全暨环境遵守切结书及环安卫政策及危害告知事项确认表(未签约用)交付承揽商签署后,连同施工/作业申请单交由环安部备查;安全暨环境遵守切结书、环安卫政策及危害告知事项确认表及承揽商违规惩处标准,详如附表与附件。6.3.2 本公司之环境政策如有更新,承办单位或发包单位应实时告知,以宣达环境与安全卫生管理之重要性,及如有违反将依相关规定罚款等事宜。6.4 合约签定或发包确定后应办理之环安卫事项: 6.4.1 承办(发包)单位应于施工/作业前二日,
12、填妥施工/作业申请单并随单检附承揽商已签认之安全暨环境遵守切结书与环安卫政策及危害告知事项确认表,呈请主管签核并副知环安课。6.4.2 施工/作业人员之工作证应依工作证管理办法规定办理。6.4.3 外籍人士如未取得在中国工作相关证件,应检附外籍人士不在中国工作切结方可进入厂区进行口头技术指导。6.4.4 如施工期间欲进行吊装作业、堆高机作业或局限空间作业等,应依劳工安全卫生法规定具备相关证照后,并确实执行定期检查及作业前检点后,方可进行作业;局限空间作业应依局限空间作业管理规范之规定办理。6.4.5 动火作业应依动火作业管理规范之规定办理。6.4.6 承办(发包)单位确认下列各项工程(动火/入
13、槽/高架/重大工程)施工/作业相关事宜,并于施工/作业前公告(得依公司内部邮件传送告知)下列事项,并副知环安课:(1) 工程施工/作业项目、期间。(2) 工程承揽商公司名称、承揽商负责人、现场监工/负责人等之连络电话。 (3) 本厂承办单位及承办人员之联络电话。6.5 各项工程施工(作业)前相关事宜:6.5.1 不论工程大小遇有共同作业时,依规定设置协议组织,负责指挥及协调之工作。6.5.2 本厂与承揽人、再承揽人分别雇用劳工共同作业时,为防止职业灾害,发包单位应采取下列必要措施:(1)设置协议组织,并指定本厂监工人员担任指挥及协调工作。(2)工作之联系与调整。(3)工作场所之巡视。(4)相关
14、承揽人间之安全卫生教育之指导及协助。(5)其它为防止职业灾害之必要事项。6.5.3 发包单位应于共同作业实际作业之前召开协议组织会议,设置及会议内容应填入于协议组织会议记录表,详如附表,原稿存于发包单位,影印本二份分别于施工前送交环安课及承揽商各一份。6.5.4 本厂与承揽人分别雇用劳工共同作业之协议组织由发包部门负责设置,成员包括:(1)发包单位人员。(2)各相关作业人员。(3)管辖责任区单位主管。(4)工安人员。(5)各相关承揽人之负责人及工地负责人员。(6)各相关承揽人之劳工安全卫生管理人员。6.5.5 发包单位主管为共同作业工作场所之负责人,担任指挥及协调工作。6.5.6 协议组织会议时,本公司环安人员应对本厂之环安卫政策、环保规定、安全与卫生等事项进行倡导,并记录于协议组织会议记录表。6.5.7 承揽期间,如有必要,得由发包单位负责召开协调会议。6.5.8 承揽人以其承揽之全部或部分劳务,交由另一承揽人承揽时,承揽人应告知再承揽人遵守本规范各项规定。6.5.9 承揽人就其承揽之全部或部分交付再承揽时,应于事前告知再承揽人有关本公司之工作环境、危害因素暨劳工安全卫生法及有关安全卫生规定应采取之措施。6.5.10 承揽商因作业需求须携带危害性物质入厂时,应事先告知,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