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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修订说明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以及国家地方标 准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地方标准管理,在充分总结现行天 津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实 施情况的基础上,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一、修订背景现行管理办法自2016年颁布,对于推动我市的地方标准 化工作改革,规范地方标准的管理,促进地方标准发展,发挥了 重要作用。随着近几年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变化新要求,特别是新 标准化法于2018年1月1日正式实施,国家地方标准管理 办法也于2020年修订实施,对地方标准工作做出了一定修订, 进一步确立了地方标准的制定范围、制定主体,完善了地方标准 的制定程序、监
2、督管理和法律责任。因此,结合当前工作需要及 我市的实际情况,对现行管理办法进行修订。二、总体思路修订管理办法是贯彻落实标准化法、国务院深化 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以及国家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对地方标 准工作的要求,坚持地方标准的立意宗旨,秉承公益标准的基本 属性,主要围绕地方标准制定、实施和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注 重保持工作连续性,吸收借鉴北京、上海的地方标准管理工作实 践的经验,紧贴政府对地方标准管理和服务的需求,加强贯彻和 实施的可操作性和有效性,力求科学合理、切实可行。三、修订主要内容修订后的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地方标准工作的发展情况, 基本保留了原有的内容,并进一步补充完善。共包含9章53条内 容
3、,主要进行了如下修改:一是进一步明确了管理办法适用范围,增加了京津冀区 域协同地方标准的管理;进一步明确了作为公益性标准的地方标 准的性质、范围。落实了地方标准工作“统一管理、分工负责” 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了各相关部门职责。二是加强了对制修订地方标准的计划及立项项目管理。进一 步明确了地方标准制定要求,强调了不予立项情形,明确了行业 主管部门对立项申请的把关,对跨行业、跨领域的立项项目部门 之间的协调一致。进一步明确了立项项目完成时限,延期要求以 及项目终止的闭环管理。三是强化地方标准实施和复审工作要求。进一步明确了要加 强推动地方标准的实施以及对其实施情况、评估及监管的要求。 将地方标准复审周期调整一般为五年,进一步明确了标准复审期 满前的工作要求,强调了标准实施过程中的即时复审的要求,也 对复审评估论证的几种情况及其办理予以明确,便于促进确保地 方标准处于科学适用的状态。四是明确了标准项目通过立项审查后的公开征求意见期限, 规范了地方标准起草后的公开征求意见及其时限要求。增加了京 津冀区域协同地方标准内容,明确了制修订及复审工作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