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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细化和规范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提高安全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和针对性,根据教育部实验室安全管理要求及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是根据实验室危险源的特性和导致(引发)危险的严重程度进行安全风险评估(评价),并配套专业化安全管理和预防措施。第三条本制度中所称的危险源是指可能导致实验人员人身伤害、实验室环境破坏、实验室财产损失的根源、状态或其组合。主要包括危险化学品、有害生物、特种设备、放射性同位素及辐射装置、电气机械等。第四条本制度适用全校所有实验室(包括教学实验室、科研实验室及公共平台等)。实验室以“房间”
2、为单元按照所涉及的危险源及安全风险程度进行分类分级认定。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实验室安全与条件保障处负责制定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政策,组织开展全校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工作,协助各二级单位(包括学院、系、部、所、科研实体等,以下简称各单位)对实验室实施差异化、精准化管理。第六条各单位负责落实所属实验室危险源类别和安全风险等级认定,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落实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管理。第七条各实验室根据学校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管理要求,做好实验室日常运行管理,配合学校及各单位组织的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管理工作,履行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管理责任。第三章实验室安全分类第八条实验室安全分类主要根据实验场所涉及的危险源特性
3、进行划分,结合我校学科门类和专业设置,分为化学安全类、生物安全类、特种设备安全类、辐射安全类、机电安全类、基础安全类及其他安全类。第九条涉及化学反应和化学品的实验场所归属为化学安全类实验室。管理重点是剧毒品、易制毒品、易制爆品、麻醉品和精神药品、易燃易爆气体钢瓶、化学废弃物等的安全管理。第十条涉及病原微生物、实验动物的实验场所归属为生物安全类实验室。管理重点是开展病原微生物研究和实验必须在具备相应安全等级的实验场所进行,开展实验动物相关工作必须具有相应的许可证(生产许可证、使用许可证、从业人员资格证等),使用实验动物须从具有“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单位购买等。第十一条涉及起重机械、锅炉、压力容
4、器(普通气体钢瓶、高压灭菌器等)的实验场所归属为特种设备安全类实验室。管理重点是按照要求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定期检验,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第十二条涉及放射源、射线装置等的实验场所归属为辐射安全类实验室。管理重点是放射源使用资质、存放场所、涉辐人员等的安全管理。第十三条涉及机械电气、高温高压、强磁、高电压等机械设备的实验场所归属为机电安全类实验室。管理重点是高速运动、高温高压、电磁辐射装置、高电压等特殊设备及机械、电气、激光、粉尘等的安全管理。第十四条仅涉及日常水电的实验场所归属为基础安全类实验室。主要危险源为用水用电安全风险,管理重点是规范用水用电。第十五条不涉及上述危险源
5、的实验场所均归属为其他安全类实验室,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危险源及管理重点。第四章实验室安全分级第十六条实验室安全分级标准:根据实验室使用或存放危险源的危险程度,将实验室安全风险级别划分为一级(高危险等级)、二级(较高危险等级)、三级(中危险等级)、四级(一般危险等级)4个等级。第十七条安全等级评价指标主要包括:1.危险化学品;2.一般化学品;3.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动物;4.低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动物;5.易燃易爆气体钢瓶;6.普通气体钢瓶或高压灭菌锅等特种设备;7.放射源及射线装置;8.电气及机械加工设备等;9.冷热设备(冰箱、烘箱、马弗炉等);10.粉尘(动物性粉尘、植物性粉尘等);I1
6、其他。第十八条安全等级认定:1 .涉及使用或存放剧毒、一类易制毒、麻醉品和精神药品,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高致病性实验动物,易燃易爆气体钢瓶,放射源及射线装置等,为一级安全风险实验室。2 .涉及使用或存放其他危险化学品,低致病性病原微生物,低致病性实验动物,普通气体钢瓶或高压灭菌锅等特种设备及高电压、强磁设备等,为二级安全风险实验室。3 .涉及使用或存放一般化学品,高速设备、回转机械、冷热设备(冰箱、烘箱、马弗炉等)等电气及机械加工设备,易产生粉尘的实验室为三级安全风险实验室。4 .未列入以上3类的实验室,为四级安全风险实验室。第五章管理实施第十九条根据实验室安全风险等级,确定实验室检查频次:1
7、 .一级安全风险实验室,实验室要有工作日志,实验室安全自查次数每月不少于4次,各单位安全检查次数每月不少于2次,学校安全巡查次数每月不少于1次。2 .二级安全风险实验室,实验室安全自查次数每月不少于2次,各单位安全检查次数每月不少于1次,学校安全巡查次数每2个月不少于1次。3 .三级安全风险实验室,实验室安全自查次数每月不少于1次,各单位安全检查次数每2个月不少于1次,学校安全巡查次数每季度不少于1次。4 .四级安全风险实验室,实验室安全检查次数每2个月不少于1次,各单位安全检查次数每季度不少于1次,学校安全巡查次数每学期不少于1次。第二十条根据实验室安全类别,确定实验室安全检查重点。检查须对照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要求的化学、生物、特种设备、辐射、机电、危险废弃物等涉危风险项目和检查要点,做好隐患排查,并做好检查记录。第二十一条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建立安全隐患台账,逐项整改。能够立查立改的,要立即整改到位;对短期无法整改的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和整改负责人;对整改不力的按实验室安全事故追责实施制度(暂行)相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二条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实行动态管理,当实验室危险源发生变化时各单位应及时重新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