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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实验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管理,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等工作顺利进行,保障从事放射性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与安全,保护环境,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在教学、科研、医疗工作中购买、存储、使用及处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和校医院。第三条本制度所指放射性同位素包括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放射源、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及射线装置定义如下:(一)放射源,是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
2、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是指非永久密封在包壳里或者紧密地固结在覆盖层里的放射性物质。(三)射线装置,是指X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装置。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许可登记第四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管理实行学校、学院(系、所、中心)、实验室三级管理体制。(一)学校成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人事部、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基建管理部、保卫部、国防科学技术研究院及相关学院(系)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负责全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检查、监督和管理,制订有关管理规章制度,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3、,监督相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相关学院(系)的分管领导负责本单位辐射安全管理工作,并设定专职辐射防护管理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辐射安全管理的法规、制度,督促指导操作人员安全操作,全面了解掌握本单位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详细台账,做到帐卡物一致。(三)相关实验室根据本单位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人员岗位职责、辐射事故应急处理预案、辐射安全责任书等,经学院(系)审核确认后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第五条全校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或个人,应同时接受上级环保、卫生和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与检查。第六条按
4、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辐射工作许可登记制度。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统一办理学校辐射安全许可证,主要负责相关学院(系)、校医院的辐射安全管理。第三章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申购第七条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类装置的申购实行归口管理,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统一协调相关工作。申购程序如下:(一)使用单位认真填写学校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申购表(内容包括使用人、使用场所、用途、用量、简单操作步骤和废物处理等),签订安全责任书,经单位安全负责人签字、盖公章后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使用单位的申请内容后,向湖北省环境保护部门提交申请(通过专用网络信息管理系统申购),并出具申购函、购货清
5、单(一式四份)、安全责任书、退役源处置单(厂家回收协议)、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和副本原件等材料。(三)湖北省环境保护部门批复同意后,申购单位与厂商联系供货,由厂商负责运输送货上门。所订购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要严格按照使用单位申请内容购买,不得超出范围。(四)所订购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到货后,使用单位放射工作人员必须到现场进行认真检查、核对,确认安全无误后,应立即放入专用的保险柜、库房或工作场所内,并于一周内到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确认备案。凡购置含射线装置的仪器设备的单位,应事先到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登记备案,并依照上述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第八条进口列入限制进出口目录的放射性同位素,应提交全套的中
6、文资料及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审批表,经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对外贸易的有关规定签发进口许可证。进口限制进出口目录和禁止进出口目录之外的放射性同位素,依据国家对外贸易的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第九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购买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第四章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使用及管理第十条学校各单位凡新购置的放射源或已购置的放射源均应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统一归口,负责向上级环保主管部门申领编码,并如实填写“放射源编码卡”。第十一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建立全校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台账。各使用单位按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制定的账册,统一建帐并指定专人负责帐务管理
7、,使用单位每学期清点一次。学校、使用单位每年核对一次。第十二条各涉源单位须根据实验室的工作需要,编写实验室放射性同位素安全操作规程或实验室射线装置安全操作规程,并在辐射工作场所醒目地方张贴相应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实验过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做好安全保护工作。第十三条各涉源单位应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对各实验室使用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和辐射工作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相关实验室应经常性检查辐射表面污染状况,并做好记录。第十四条各涉源单位要建立健全放射性同位素保管、领用和消耗的登记制度,做到帐物相符。放射性同位素的管理必须单独建帐,内容包括:编号、核
8、素名称、生产厂家(产地)、购进日期、所属部门、用途、使用情况、检查情况记录等。第十五条放射性同位素应当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等一起存放,其贮存场所应当采取有效的防火、防水、防盗、防丢失、防破坏、防射线泄漏等安全防护措施。第十六条含源场所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并实行双人双锁。场所入口处必须设置放射性标志和必要的防护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第十七条校内单位借用、调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必须经所在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并到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办理有关手续。校外单位借用、调拨或向校外单位借用、调拨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须经学校批准,报省、市有关部门同意后,再办理相关手续。第五章
9、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报废处理第十八条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报废处理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统一归口管理。具体程序如下:(一)使用单位填写学校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报废申请表,内容包括报废原因、核素名称、活度、测量日期、购源日期、单位名称、存放地点、保管人等,经单位安全负责人签字、盖公章后提交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二)废旧放射性同位素可由生产单位回收的,使用单位须出具购买时签订的回收协议或合同原件,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后,报区、市、省环境保护部门批准,由生产单位进行回收处理。()废旧放射性同位素不能由生产单位回收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后,到区、市、省环境保护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由环保部门组织
10、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回收处理。(四)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报废处理后,使用单位须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并及时办理注销。第十九条待报废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必须妥善保管,不得擅自处理,严禁随意堆放、掩埋、焚烧和丢弃。第二十条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报废处理的处置费用,原则上应由使用单位负责。第六章放射工作人员管理第二十一条全校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和接受放射防护知识培训和法规教育,考核合格获得放射人员工作证后方可从事放射工作。第二十二条放射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必须佩带个人剂量计,并进行个人剂量检测(每3月个一次),个人剂量监测工作由实验室
11、与设备管理处负责组织实施。第二十三条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后每两年应进行一次职业健康检查,相关单位应建立本单位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档案和职业健康检查档案,并做好相关的档案管理工作。第二十四条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工作人员、有职业禁忌的职工、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放射工作。第二十五条不得雇佣临时人员从事放射工作。因教学、科研需要短期从事或接触放射工作的人员,按本制度进行放射工作人员常规管理。第二十六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放射工作人员保健待遇。第二十七条发现有职业禁忌症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伤的工作人员,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第二十八条凡学生实验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
12、装置,必须有实验室专职人员负责领用、保管。学生实验操作时,要有指导教师亲临现场指导,并作好每次使用情况的记录。第七章放射事故应急救援第二十九条相关单位应严格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管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杜绝事故发生。第三十条实验室应当制定本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第三十一条发生放射事故(如放射源被盗、丢失,放射源污染和超剂量照射,射线伤害事故等),事故单位应当按照预定应急救援预案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救援,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并立即报告保卫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基建管理部。第三十二条对发生放射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相关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