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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文化系统党员干部职工诫勉谈话制度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和省、市关于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的精神,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和文化队伍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一、谈话对象市局谈话对象为市直系统二级单位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单位谈话对象为所属单位干部职工。二、诫勉范围1、群众有反映或出现轻微违纪行为,尚不构成纪律处分的,要对其问题进行核实澄清的;2、不严格执行廉政准则有关规定,不履行或不严格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职责范围内出现违法违纪行为的;3、单位或个人出现问题,不采取措施解决的,或不按规定报告重大事项的;4、对苗头性、倾向性腐败现象和群众举报重大问题不及时查处纠正的,引起集体
2、上访,造成影响的;5、领导班子成员之间不团结,影响工作正常开展的;6、工作责任心不强,工作方法简单粗暴,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或群众上访的;7、年度考核不合格的;8、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三、谈话方式及要求:诫勉谈话以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纪检、政工部门根据平时掌握的领导干部情况和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预约谈话。谈话前纪检、政工部门要将谈话时间、地点及主要内容提前以书面或电话方式通知谈话对象,被谈话人必须准时参加谈话。谈话要求:1、进行谈话前,纪检、政工部门应根据谈话对象,将谈话内容进行分析研究,并送主谈人审定;2、参加谈话的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可根据主谈人身份确定,参与谈话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做好诫勉谈话纪录,并严格遵守保密制度。3、进行谈话时要责成被谈话人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或在规定的时间内写出书面说明材料,并表明对问题的认识和态度;4、谈话结束后,谈话对象对要求整改的问题要制定措施及时整改,并写好书面整改报告,报送局纪检监察室。四、组织实施:诫勉谈话由局纪委或监察室组织实施,日常工作由局政工科承办。与二级单位正职领导干部的谈话由局纪委书记进行,也可根据问题性质由局分管领导进行。与二级单位副职领导谈话可委托政工科长进行,也可由受局纪委委托的局分管领导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