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确认工作的通知 精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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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市、县、区环保局,各有关环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提出“把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性条件”的要求,严格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按照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有关规定,我厅将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确认书确定为建设项目报省审批时的环境影响评价材料之一。从目前实施的情况看,总量控制确认制度得到了较好的贯彻落实,在严格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完成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等方面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但在实际工作中,也还存在理解认识、核算方法及指标来源不统一等问题,如有的地方不核定分配现有企业的总量指标,有的地方不分配留足生活污染源总量指标,有的地方将电力SO2和非电SO2总量指标擅自转换等

2、;还有的地方没有认识到总量指标分配确定工作的严肃性,擅自调整更改企业已分配的总量指标。上述问题影响了总量控制工作的深入开展,影响了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的贯彻落实。为确保总量控制工作规范、有序、深入,现将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确认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确认的建设项目范围 报省环保厅或环保部审批的所有建设项目均纳入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确认的范围(COD产生量低于10吨或SO2产生量低于50吨的建设项目,以及没有废水或SO2排放的新建项目,暂时不走确认程序,联审登记即可。“十二五”期间如增加总量控制因子,再行细化确定)。各市、县、区可参照执行。

3、 二、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确认程序 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确认书由项目业主单位负责填报和送审,环评单位协助填报。县(市、区)环保局协助填报确认书中的第 三、四、五、六项内容,并签署意见;同时提供当地总量分配清单。设区市环保部门负责初审把关。在环评编制阶段到环评文件报省环保厅受理前,送我厅总量控制处审核确认。材料齐全的,原则上在1个工作日内签署确认意见;需进行现场核查的(对企业目前总量控制情况,或替代项目情况进行核定),原则上在现场核查后2个工作日内签署确认意见。三、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确认所需材料 报省环保厅进行总量控制指标审核确认的建设项目,须提交江西省建设项目主

4、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确认书(试行)(一式四份,格式见附件1),并附以下材料:(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总量计算过程详细清单; (二)当地主要污染物总量分配清单(截止到送审时间)。进行区域调剂的,应附当地和调剂区域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分配清单。有关格式见附件2; (三)改、扩建项目须提供全厂目前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执行情况和相关证明材料;电力、钢铁、建材等高能耗高污染行业须提供详细的总量核算报告。 四、建设项目总量控制指标的来源 报省环保厅审核的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确认书,必须有明确的总量控制指标来源。对总量指标来源不明确、材料不全的建设项目,不予核定确认。 (一)建设项目的

5、总量指标原则上在县(市、区)内分配。 1、所有工业企业不论排放量大小,原则上均应分配总量指标。现有企业的总量控制指标原则上以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为准;对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中未核定总量指标但确有主要污染物排放的,按照实际排放量和有关排放标准核定总量控制指标。对依法被责令限期整改、停产治理的,对其核定COD总量指标,但应暂缓分配给该排污单位。 2、总量分配按照工业、生活COD和电力、非电SO2分开的原则,核定已分配的总量和剩余总量。生活COD总量指标原则上不得低于上年环境统计生活COD排放量与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COD削减量的差值。 3、原已分配总量指标,但列入年度减排计划并已淘汰关停的,以及企业

6、执行国家颁布实施的新标准等有总量指标富余的,该总量指标可收回重新分配。 4、当地已经没有总量指标余量的,可通过辖区内其他污染减排项目(必须是列入当年的减排计划,并已完成且已形成稳定减排能力的项目)腾出总量指标获得,但必须先确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通过其他污染减排项目获得的,应说明减排项目的减排方法、减排量、完成时限等。若减排项目为工程减排、管理减排或淘汰关停部分生产线的,还必须提供减排企业(城镇污水处理厂除外)同意出让其总量控制指标的正式文件。 5、鼓励企业采取工程、结构、管理等手段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该减排项目应列入年度减排计划,腾出的总量指标可优先用于满足该企业新改扩建项目总量要求,也可尝试

7、进行排污权交易。 (二)建设项目的总量指标可以通过区域调剂解决或排污权交易获得。 1、建设项目总量控制指标若从其它县(市、区)或设区市余量中调剂解决,则需要被调剂区域的环保局出具同意调剂的正式文件。 2、省重点项目所需总量控制指标原则上由当地安排解决。确实难以解决的,可由当地政府与省环保厅协商,考虑在省预留指标中适当调剂或通过排污权交易等其他渠道解决。 五、总量控制指标的核定 (一)建设项目总量控制指标可按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预测排放量和有关排放标准进行核定。若有行业排水定额、污染物排放定额或清洁生产标准的,核定总量的相关参数不得超过行业定额或清洁生产标准。生活COD和工业COD总量指标可互相转

8、换,电力SO2和非电SO2总量指标不能互相转换。 (二)建设项目总量控制指标核定的同时,可兼顾提出对应COD总量的项目外排废水量、废水浓度要求和对应SO2总量的原料、燃料品质要求。项目在建成运行后,原则上不得突破总量指标对应的外排水量、水质和原料、燃料的硫份要求。 (三)对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根据其设计处理能力和设计出水浓度核定其COD总量控制指标。对废水排入已正常运行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含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以及具备相同性质的污水处理设施)的新建项目,要出具污水处理厂同意接纳的正式文件,并核定其COD总量控制考核指标,该考核指标不计入当地COD总量控制指标中。对废水排入已正常运行的城镇污水处理厂

9、的已建项目,其外排废水执行标准已依法调整为纳管标准的,可以收回原分配的COD总量控制指标,并按照纳管标准重新核定其COD总量控制考核指标。(四)对外排废水处理达标后用于绿化、灌溉、道路清扫等不稳定用途的建设项目,达到确认下限的,须进行总量控制指标确认。(五)对原确认过总量控制指标,但总量指标已被收回或挪用的企业或建设项目,若重新申报或开工建设,须重新进行总量控制指标确认。对已经分配总量指标但没有通过审批或不再建设的,其总量指标由原分配部门收回。 六、总量控制指标确认书的填写要求 (一)确认书填写完整规范,不得漏项。建设单位一栏须加盖业主单位公章。有关数据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 (二)有关数据符合

10、逻辑,总量控制指标确认书中第四、五项数据应与提交的当地主要污染物总量分配清单中相关数据一致。 (三)分配清单完整。当地主要污染物总量分配清单中的企业名单,应包括各级环保部门新审批的项目。未经过总量确认、直接登记的项目也应分配总量指标,并列入当地总量分配清单。 二一年四月三十日附件1:江西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确认书(试行)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 (盖章) 项目名称 法人代表 联 系 人 传 真 联系电话 建设性质 新建改扩建技改 行业类别 计划投产日期 年 月 年工作时间 主 要 产 品 产量( /年) 环 评 单 位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一、建设项目预测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 主要污

11、染物 产生量(t/a) 去除量(t/a) 排放量(t/a) 排放标准 COD (mg/L) SO2 (mg/m3) 二、技改和扩建企业现有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上一年度环境统计数据) 主要 污染物 产生量 (t/a) 削减量(t/a) 排放量 (t/a) 排放浓度(mg/L、m3) 排放标准 (mg/L、m3) COD SO2 三、总量控制指标安排情况(含调剂及“以新带老”情况) 填报内容:1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来源及数量;2替代项目削减总量的工程措施、主要工艺、削减能力及完成时限;3相关企业纳入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及国家、省、市污染治理计划的工程项目完成情况。 四、县(市、区)已经分配给

12、辖区内企业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 COD(t/a) SO2(t/a) 五、设区市政府分配的区域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t/a) COD SO2 总量 其中:生活 余量 火电SO2 非电SO2 余量 六、当地环保部门核定的建设项目总量控制指标(t/a) 环评核算 COD SO2 环保部门核定 COD SO2 县(市、区)环保局意见: 负责人:经办人: (公章) 年 月 日 设区市环保局意见: 负责人: 经办人: (公章) 年 月 日 七、省环保厅总量管理部门确认总量控制指标 确认指标 COD(t/a) SO2(t/a) 区域剩余指标 COD(t/a) SO2(t/a) 省环保厅总量管理部门意见

13、: (公章)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本确认书为环保部门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依据之一。确认书一式四份,建设单位,县(市、区)、设区市环保局和省环保厅各1份。如确认书所提供的空白页不够,可增加附页。 2、报省环保厅或环保部审批的建设项目要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当地主要污染物总量分配清单(进行区域调剂的必须附当地和调剂区域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分配清单)。 附件2: 市县(市、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分配清单 填报单位:(盖章) 截止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企业名称 COD总量控制指标 SO2总量 控制指标 备注 电力 非电 一 区域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 二 已经分配给辖区内企业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合计 1 2 3 三 生活总量指标 其中:新建污水处理厂COD削减量 四 总量控制指标余量 总量控制部门负责人签字: 联系电话: 单位:吨/年 填表说明: 1、区域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已经分配给辖区内企业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合计+生活总量指标+总量控制指标余量; 2、已经分配给辖区内企业的主要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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