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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务舆情回应制度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浙江省政府办公厅有关在政务公开工作中进一步做好政务舆情回应的通知精神和市委、市政府相关工作要求,建立健全顺应互联网快速发展要求的政务舆情回应机制,加强重大舆情回应督办工作,确保各乡镇(街道)、区政府各部门在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及社会热点事件时不失声、不缺位、快回应、快处置,特制定本制度。一、政务舆情回应的原则(一)公开透明原则。按照“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围绕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深入推进政务公开,正确对待舆论监督,及时公开发布权威信息,牢牢抓住舆情信息发布主动权。(二)分级负责原则。牢固树立舆情意识,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
2、”,注重源头防范、源头治理、源头处置,做到有责、负责、尽责。(三)注重时效原则。尊重宣传和舆情发展规律,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把握好回应的时机、程度,努力提高舆情管控和引导能力。(四)双向互动原则。加强政民互动通道建设,快速受理群众咨询投诉,及时公开热点、敏感话题真实情况,发挥政务舆情在传播政务信息、引导社会舆论、畅通民意渠道中的作用。二、政务舆情回应的重点(一)对政府及其部门重大政策措施存在误解误读的;(二)涉及公众切身利益且产生较大影响的;(三)涉及民生领域严重冲击道德底线的;(四)涉及突发事件处置和自然灾害应对的;(五)上级政府要求下级政府主动回应的。三、政务舆情回应的责任主体各乡
3、镇(街道)、区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务舆情回应工作,切实增强舆情意识,建立健全政务舆情的监测、研判、报送、回应、处置机制,落实回应责任,不断提高处理政务信息、感知群众冷暖和应变社会舆情的能力,提高回应质量和效率,避免反应迟缓、被动应对现象。(一)特别重大的政务舆情,涉事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担负起领导责任,指导、协调、督促做好舆情回应工作。(二)涉及区政府重大政策、重要决策部署的政务舆情,区政府相关部门是第一责任主体。经研判,需要发布新闻通稿进行回应的,由区政府办公室会同宣传部门做好组织协调工作。(三)涉及单个单位的政务舆情,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回应,涉事责任单位是第
4、一主体,区政府办公室会同宣传部门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四)涉及多个单位的政务舆情,由区政府办公室确定牵头单位,各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回应工作,并应加强沟通协商,确保回应的信息准确一致,区政府办公室会同宣传部门做好组织协调工作。(五)涉事责任部门实行垂直管理的,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区政府办公室和宣传部门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四、政务舆情的监测和报送各乡镇(街道)、区政府各部门要安排专人和力量负责监测、收集涉及本单位的政务舆情,通过监测即时掌握了解舆情动态。监测过程中,发现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造谣传谣行为,相关单位在及时回应的同时,应将有关情况和线索移交公安机关、网络监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5、。各乡镇(街道)、区政府各部门发现重大政务舆情后,要第一时间通过网络舆情沟通平台、政务信息报送系统等渠道向区政府办公室和区网信办报告。五、政务舆情的回应及处置负责回应处置的单位要在第一时间收集汇总事件权威信息,在宣传部门指导下,按照分级响应预案对政务舆情做出回应及处置,区政府办公室做好督促检查。涉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政务舆情,要快速反应,最迟应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其他政务舆情应在48小时内予以回应,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持续发布权威信息。对监测发现的政务舆情,各单位要加强研判会商,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分类处理,并通过发布权威信息、召开新闻发布会或吹风会、接受媒体采访等方式进行回应。回
6、应内容应围绕舆论关注的焦点、热点和关键问题,实事求是、言之有据、有的放矢,避免自说自话,力求表达准确、亲切、自然。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或吹风会进行回应的,相关单位负责人或新闻发言人应当出席。对出面回应的政府工作人员,要给予一定的自主空间,宽容失误。各单位要适应传播对象化、分众化趋势,进一步提高政务微博、微信和客户端的开通率,充分利用新兴媒体平等交流、互动传播的特点和政府网站的互动功能,提升回应信息的到达率。建立与宣传、网信等部门的快速反应和协调联动机制,加强与有关媒体和网站的沟通,扩大回应信息的传播范围。六、政务舆情回应的督查与问责区政府办公室会同区委宣传部以政务舆情回应制度、回应机制、回应效果为重点定期开展督查,及时推广交流好的经验做法。政务舆情回应工作情况纳入政务公开工作年度考核。建立健全政务舆情回应通报批评和约谈机制,对以下情况予以通报、约谈和问责:(一)对政务舆情回应工作消极、不作为且整改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并约谈。(二)对因回应不及时、不主动、不到位导致政务舆情升级、带来消极负面影响的单位和责任人,视情采取通报、问责等形式予以惩戒。(三)对不按照规定公开政务信息,侵犯群众知情权且情节较重的,会同监察机关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七、本制度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