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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7 医政管理与院前急救工作规范 目 录 一、医疗纠纷受理及协调处理 (一)医疗纠纷受理及协调处理工作规范4(二)医疗纠纷受理及协调处理工作流程6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规范7(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流程9 三、死亡患者尸体解剖(一)死亡患者尸体解剖工作规范10(二)死亡患者尸体解剖工作流程12 四、孕妇产前和新生儿疾病免费筛查 (一)孕妇产前和新生儿疾病免费筛查工作规范13(二)孕妇产前和新生儿疾病免费筛查工作流程18 五、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一)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规范21(二)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流程26 六、院前急救(一)院前急救工作规范29(二)院前急救工作流
2、程34 七、院前急救调度(一)院前急救调度工作规范36(二)院前急救调度工作流程39 八、突发事件调度指挥(一)突发事件调度指挥工作规范40(二)突发事件调度指挥工作流程44 九、突发事件现场紧急医疗救援(一)突发事件现场紧急医疗救援工作规范45(二)突发事件现场紧急医疗救援工作流程49 十、重大活动急救保障(一)重大活动急救保障工作规范50(二)重大活动急救保障工作流程53医疗纠纷受理及协调处理工作规范 1.总则 为了加强医疗安全,避免医疗纠纷处理随意性,使医疗纠纷处理制度化、程序化和规范化。2.目的 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加强医疗安全意识,坚持依法执业,严格执行医疗操作规范和各项医疗制度。3.
3、标准 3.1一般工作常规 3.1.1医疗纠纷发生后,医疗机构积极向患方做好解释工作,尽量把纠纷解决在萌芽之中。当患方不能接受解释时,医疗机构告知患方直接到局医政科进行委托或投诉,医疗机构并要及时告知局医政科。 3.1.2局医政科接受委托或投诉后,应及时对医疗纠纷进行调查核实,责任医疗机构应配合局医政科工作。局医政科应在10日内作出初步调查意见及处理方案,向主管领导报告,向患方家属通报和解释。如双方不能协调处理的,可通过医疗事故鉴定或司法诉讼、司法鉴定来解决医疗纠纷。 3.1.3 双方同意协调处理的,可通过双方协商或双方自愿申请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来协调解决。 3.1.4医疗纠纷(事故)处理
4、结束后三天内,医疗机构要把医疗责任鉴定纪要送到局医政科备案。 3.2医疗纠纷受理重点工作要求:对于复杂的、重大的、有暴力倾向的恶性事件,医疗机构立即向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报告。4.流程(见附件)5.职责 局医政科为全区处理医疗纠纷(事故)的主管、指导、协调部门,并直接负责处理复杂、重大的医疗纠纷调查、核实和处理工作。并且主管和协调医疗纠纷鉴定、尸检等工作。 5.相关文件 5.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5.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纠纷受理及协调工作流程发生医疗纠纷法律诉讼区医调委协调解决患者满意患者不满意初步调查意见及处理方案反馈给患方根据患者反映情况,调查核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协调解决医疗机构不
5、能解决医疗机构解决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规范1.总则 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2.目的 合理、有序的解决医疗纠纷。3.标准 3.1一般工作常规 3.1.1病员及其家属认为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可向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医政科提出医疗事故处理并申请医疗事故鉴定。3.1.2收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书,作出是否受理决定(10日内)。如受理,需申请人现场提交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书一式两份。不是当事人的,需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当事人和被授权人的身
6、份证复印件、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书一式两份。3.1.3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填写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托申请书,将委托申请书及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交到青岛市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办公室(5日内)。3.1.4青岛市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办公室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当事人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等。医学会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等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3.1.5收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现场通知当事人取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自
7、收到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再次鉴定申请,有省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3.2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受理重点工作要求: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4.流程(见附件)5.职责 局医政科为全区处理医疗纠纷(事故)的主管、指导、协调部门,并直接负责处理复杂、重大的医疗纠纷调查、核实和处理工作。并且主管和协调医疗纠纷鉴定、尸检等工作。 5.相关文件 5.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5.2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流程对鉴定结果有异议,15日内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医学会对鉴定结果无异议卫生行政部门通知双方取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当事人1
8、0日内提交鉴定材料5日内通知不受理5日内通知当事人或委托人受理将鉴定申请移交市医学会书面通知不予受理予以受理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死亡患者尸体解剖工作规范1.总则 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2.目的 合理、有序的解决医疗纠纷。3.标准 3.1一般工作常规 3.1.1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可向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医政科提出尸检申请。3.1.2收到青岛市尸体解剖申请书,需现场提交患者身份证复印件、配偶身份证和结婚证或户口本复印件、青岛市尸体解剖申请书一式两份。若是患者子女申请尸检,需现场提交患者身份证复
9、印件、授权委托书(患者配偶)、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或公安证明、青岛市尸体解剖申请书一式两份。3.1.3受理的青岛市尸体解剖申请书,交到青岛市尸体解剖中心。3.1.4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收到青岛市尸体解剖中心出具的尸体病理检查报告书,现场通知申请人取尸体病理检查报告书。3.2死亡患者尸体解剖受理重点工作要求: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4.流程(见附件)5.职责 局医政科主管和协调医疗纠纷鉴定、尸检等工作。 5.相关文件 5.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5.2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死亡患者尸体解剖工作流程青岛市尸体解剖检验
10、中心予以受理不予受理,现场告知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尸体解剖申请区卫生计生局收到青岛市尸体解剖中心出具的尸体病理检查报告书,现场通知申请人取尸体病理检查报告书孕妇产前和新生儿疾病免费筛查工作规范1.总则孕妇产前和新生儿疾病免费筛查工作规范是各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孕妇产前和新生儿疾病免费筛查工作的规范程序,各医疗保健机构在为孕妇提供免费产前筛查及其所生的新生儿免费疾病筛查服务时所共同遵守的工作制度。2.目的对各医疗保健机构的孕妇产前和新生儿疾病免费筛查工作进行具体的规定,使各医疗保健机构的孕妇产前和新生儿疾病免费筛查工作有一个规范程序,为孕妇及其所生的新生儿提供规范化、标准化的筛查服务。3.标准3.1知
11、情告知常规3.1.1各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为孕妇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时,首诊医师遵循“知情同意”的原则,将产前筛查的目的意义、有关要求、检查项目等充分告知孕妇,征得孕妇同意并签字后,填写青岛市产前筛查申请单。不同意筛查者,在孕产妇保健手册上声明并签字。3.1.2各接产机构产科遵循“知情同意”的原则,将新生儿疾病筛查的目的意义、有关要求、检查项目等充分告知新生儿监护人,监护人同意后在青岛市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知情同意书、新生儿听力筛查知情同意书上签字;如不同意筛查,监护人在拒绝新生儿疾病筛查声明上签字。3.2采血和递送、听力初复筛工作常规3.2.1孕妇产前筛查采血由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
12、中心及各接产机构共同完成,孕妇于孕1520周之间凭青岛市产前筛查申请单和孕产妇保健手册采集静脉血,由采血机构填写产前筛查统计表,做好相关信息登记和保存,通过产前筛查网络信息化管理软件录入并提交孕妇信息后,每周二将孕妇血清标本、申请单集中送青岛市妇女儿童医院产前筛查实验室。3.2.2新生儿遗传代谢性疾病筛查足跟血采集由各接产医院产科完成,并制成血斑标本,每周一递送到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每周二递送到市新筛中心实验室。3.2.3正常新生儿出生后48小时至出院前由产科完成耳声发射初筛,未通过者及漏筛者于42天内进行双耳复筛。NICU住院婴儿在出院前完成自动听性脑干反应(AABR)筛查。3.3结
13、果反馈与告知、诊断3.3.1产前筛查实验室检测结果通过产前筛查信息化管理网络将筛查结果反馈到各采血机构,由各采血机构告知孕妇本人。对筛查结果为高风险的孕妇,由市产前筛查实验室告知其产前诊断的必要性。3.3.2市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通过新生儿筛查信息化管理网络将筛查结果反馈到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和各接产医院,由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和各接产医院负责告知新生儿监护人,可疑阳性新生儿由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负责告知重新采血或到市新筛中心确诊。3.3.3复筛未通过的新生儿在出生3个月内转诊到市妇女儿童医院进行听力学诊断。3.4信息管理3.4.1各接产机构每月10日前将各项筛查数据汇总报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3.4.2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每月15日前汇总数据报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3.5免费范围、筛查费用及报销流程3.5.1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在青岛市医疗保健机构进行筛查的孕妇和新生儿。包括女方是城阳区户籍的孕妇及其新生儿;男方是城阳区户籍,女方是青岛市外户籍的孕妇及其新生儿;在青岛市居住满一年并纳入城阳区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范围的青岛市外户籍流入孕妇及其新生儿。3.5.2孕妇产前筛查费用为160元/人次,新生儿遗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