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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职工绩效工资发放实施办法为充分调动教师工作的积极性,坚持科学规范、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结合部门实际,特制定本办法。岗位绩效包含基础岗位绩效和奖励岗位绩效(基础岗位绩效*5%)两部分,每月核定、发放一次。(一)部门行政坐班人员部门行政坐班人员(指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和干事)的奖励岗位绩效总额的50%(简称行政奖励绩效),用于奖励在专项工作和阶段性工作中具有突出贡献的行政坐班人员,剩余50%按核定岗位发放。1部门行政坐班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扣除当月奖励岗位绩效:(1)经常性旷工,无故不签到者;(2)所承担的工作任务未完成者。2 .部门行政坐班人员在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或因个人原因而影响
2、部门正常工作,扣除当月奖励岗位绩效,同样用于奖励其他行政坐班人员在专项工作和阶段性工作中的突出贡献。(二)专职教师专职教师奖励岗位绩效工资侧重于国家级、省级、校级竞赛、重大专项及教研室工作、省级课题申报研究和参加部门活动及出席学院大型会议等4个方面。4方面均具备则按照“奖励岗位绩效工资二国家级、省级、校级竞赛*25%(不含行赛)+重大专项、教研室工作*25%+省级课题申报、研究*25%+参加部门活动及出席学院大型会议*25%”公式计算奖励岗位绩效工资。出现以下情况者,实行一票否决制,直接扣除个人奖励岗位绩效工资发放:1严重违反师德师风及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3 .在课堂上散布、传递与国家大政方针相左的内容;4 .出现严重迟到、早退、无故缺课等教学事故被部门督导发现或被教务处、督导室反馈者。5 .基本工作量未达标者。专职教师奖励岗位绩效总额的50%用于奖励,剩余50%按核定岗位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