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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育中心财务管理制度为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政府会计制度以及其他有关财经法规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一条学校各项经费开支均需本着量入为出的原则,在校长领导下根据教育经费情况和预算法的有关规定,订立详细的收支计划。支出严格按照财政局批复的预算定额执行,不得超支。各处室部门应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和学校经费情况,按支出细目定出年度计划,其调整根据上级批复预算的数额进行,学校校长办公会批复后方可执行,预算批复后,不得随意变动。第二条严格事业经费的审批权限,学校实行校长负责下的财务中心统一核算制度,重大财务事
2、项和大额支出办公会会集体研究或召开教代会决定。第三条各处室、教研组购置教育教学用品及设备,需以批复的年度计划为据,实施时填写经费支出审批单,确定采购形式,按照采购程序,批准后执行。第四条物品的采购,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办法进行采购。1、列入年度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按照程序批准后,由负责政府采购人员网上报请政府采购批准,按程序招投标。2、未列入政府采购年度计划的采购项目和办公卫生用品及维修材料等从政府办公超市购置,办公超市确实没有,须经学校领导批准购置,但数额不超2000元。第五条各部门处室需维修设备、仪器、家具等,管理人员要根据预算提出维修方案和计划,按申请经费的报批程序,批准后方可实施。维修完工
3、,经管理人员验收合格后,经批准人审查之后方可签字报销其费用。第六条对现金、公务卡、支票的管理。使用现金、公务卡、支票办理有关业务的,必须按规定手续批准签字后方可领取,市区内三日内结算,出差人员返校三日内结算,不得延期结算。为了做到日清月结,与银行及时对帐,每月28号后不再签发支票。为做好年终对帐工作,12月20号后不再签发支票。第七条基建工程、维修工程、设备安装工程的结算。要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按照规定限额,上报预算、政府采购、投标招标、订立规范的施工合同。施工合同必须交财务管理中心一份,以便按合同结算。施工结束后,按照规定进行决算审计,财务决算结束后,以财务决算为依据,按照规定结清帐目,结转固定资产。第八条学校财务管理实行校长全面负责分管校长分级管理的原则,学校一切收支均纳入财务中心统一管理,经严格审核后进行账务处理。第九条合同的归集和管理。学校所有与收支业务相关的经济合同,都要经财务中心留存,做为收支结算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