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嫩江县民政局行政许可配套制度 精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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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嫩江县民政局行政许可配套制度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效推进行政审批工作的深入进行,根据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配套制度如下:一、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制度。1、由行政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统一受理民政行政许可事项,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2、实行公示制度,将民政行政许可程序、依据、条件、数量、期限、收费标准以及申请人需要提交的资料,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窗口进行公示,让申请人明白。3、允许申请人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等多种形式或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

2、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加盖民政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补办件”(见附件)。申请事项属于民政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出具加盖民政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承诺件”。(见附件)5、所有核准的民政行政许可决定,必须在县行政服务中心进行公示、公告,方便群众查阅,接受群众监督。6、将每个星期五下午定为“窗口”工作人员业务培训时间,使“窗口”每个工作人员都能达到一专多能要求。二、行政许可审查制度1、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依法进行审查,确保申请材料真正反映申请人的真实情况。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

3、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必须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2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要提醒申请人可以当场更正。3 、行政许可事项如果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应告知或公告利害关系人,在兼听双方意见的基础上方可依法作出是否给予行政许可的决定。4 、申请人提交的审查材料,如同时需要上级机关审查的,要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相关行政机关审查。5 、经审查确认申请人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无法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民政行政许可决定。6 、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要在作出决定

4、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盖民政行政许可印章。三、听取申请人,利害人关系人意见制度1、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事项进行行政审查时,如有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害的,如:婚姻登记、社会救助等,要将行政许可申请情况告知利害关系人并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2、对民政行政许可涉及相对集中的少数人或熟悉的具体利害关系人,要将有关行政许可申请情况直接告知具体利害关系人。3、对民政行政许可申请涉及相对分散,不特定的多数利害关系人,或者涉及公共利益的,要以公告的形式将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公示。4、在听取利害关系人和申请人意见的同时,为双方提供陈述、申辩的机会,确保双方陈述、申辩权不受侵害。5、在兼听申请人

5、和利害关系人双方意见,根据双方陈述、申辩情况对双方提出的意见要求和理由依法依据进行审核后,方可作出是否给予行政许可的行政许可决定。四、行政许可听证制度1、民政行政许可事项涉及婚姻登记、复员兵安置、社会救助、社会事务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和民政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事项,要依据民政行政职权主动举行听证。2、民政行政许可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害关系时,要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提前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双方都有要求民政行政机关组织举行听证的权利。3、只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有听证权力之日起5日内,向民政行政机关提出听证申请的,要在提出听证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

6、听证,并承担组织听证的全部费用。4、在举行听证7日前,要通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和地点,听证主持人员与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分离,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主持人回避,双方提出证据并可进行申辩和质证,制作听证笔录并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有关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民政局组织听证的费用。5、听证必须公开举行,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五、对被许可人的监督管理制度1、对被许可人从事的行政许可事项及活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督促被许可人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2、对被许可人从事的行政许可事项监督检查,原则上通过书面检查的方式进行。同时对被许可人从事的行政许可事项活

7、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职责。3、民政行政许可监督工作人员,在对被许可人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监督检查时,要认真履行职责,如发现违法行为,要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4、公开举报电话:7545106,对任何自然人、法人或组织的举报、投诉要严格保密。5、对群众举报的情况反应要及时,情况属实的,要及时对不依法开展行政许可活动事项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活动的行为做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情况不属实的也要向举报人说明情况。6、监督检查中发现被许可人从事违法活动或因不可抗力致使该项行政许可无法实施的,民政行政机关要严格依法注销其行政许可。7、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

8、结果要准确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归档备查。六、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制度1、民政行政机关要及时对下级行政许可实施单位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实施有效监督检查,确保行政许可行为符合法定程序。2、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对行政许可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实行接受社会监督举报制度。3、及时纠正下级行政许可实施单位在行政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4、民政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按照发文程序逐级审批。七、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制度1、民政行政许可,按照“谁许可,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首问负责制”,主管人员和行政许可直接工作人员对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过程全程负责。2、民政行政许可工作人

9、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物或为他人谋利益,如有违反视情节给予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行政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3、对行政许可申请人以欺骗手段申请行政许可,不论行政机关是否准予行政许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追究责任。4、对于违规实施许可的并给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给民政行政机关造成赔偿责任的人,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人员的行政责任5、民政行政许可工作人员对依法应当许可的不予许可、对不应当许可给予许可的、不依法履行监督责任或监督不力的、擅自收费或不按民政行政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的,除责令退还外,直接负责人员和直接工作人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0、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追究责任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精品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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